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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7日,第七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筹)主办,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大会开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副书记邢占军致欢迎辞,闭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致闭幕词。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主持,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主持。各阶段评议人分别是: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由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清伟评议。主旨发言第二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法研究》杂志主编解志勇,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评议。百余名来自全国政法系统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论坛。

本届论坛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司法改革”为主题,设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司法改革如何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实践”四大子议题。本届论坛群英荟萃、大咖云集,与会专家献计献策,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一、学习二十大报告精神,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一)二十大报告对公正司法的要求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显明指出,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央的战略部署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建设事业稳步向前,持续深化,已经触及到司法体制的深层次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表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为此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指出二十大报告设专章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其中特别提到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表示二十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部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二是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三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四是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五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部署最突出的特点是连续性,要求我们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另外一个特点是强化了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二十大报告给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和方向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并且预留出了很大的自主发力空间。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价值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认为中国式法治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这可以从法治本身的含义、中国式法治的概念、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三个方面予以论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上需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符合中国国情、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必然是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相适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以下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五是坚持依靠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晓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所谓的中国式的“式”一定是可以复制、推广和借鉴的,否则就谈不上中国式。这里的“式”既是全球化的,又具有中国独有的特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充分肯定了二十大以来思考和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价值,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概念。我们还要厘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法治体系的构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所长何子君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对法治的要求必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只有各民族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确保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原专委张建阐述了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三个思路:一是规划众多适合中国土壤的思维;二是强化国民的法治意识,这是一个核心思维;三是树立司法为道的思路。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终身荣誉院长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包括党的领导、人民至上、良法善治、革故鼎新、科技支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等等,这基本上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二、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一)司法改革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江必新在主题报告中指出,司法改革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为法治的现代化包括司法现代化,司法是法治的中心环节,司法改革应当同整个法治改革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协同起来。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邢占军在致辞中表示,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改革同立法、执法一样都是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因此,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问题很有必要。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提倡坚持整体司法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他指出,要坚持在新时代十六字法治方针中把握和发挥公正司法的作用;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的改革目标不动摇;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求不动摇;坚持抓好司法制约监督和责任体系改革建设工作重点,要落地见效。

卢上需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重心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存在司法责任不落实、放权与监督不协调、司法权力运行保障不力等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责任制是一个逻辑完整、内涵科学的机制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四个方面。从准确性的角度来看,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惩戒与保障的关系是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持续深化以下改革措施:一是要加快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二是健全法院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三是突出“审委会”和“法官会”监督指导职能;四是加快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五是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六是健全以审判团队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席建林表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标杆。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运行体系,极大地提升了司法能动性。

谢鹏程认为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之间的张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是强调司法人员的权力独立性,以便加强其责任,可以说这吸收和借鉴了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成果。与之相反的是,强化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根源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

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建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实践中很多法官倾向于调解结案,以避免承担责任;二是要认真研究追究司法人员责任的情形;三是要建立责任豁免制度体系。

(三)全面加强智慧司法建设

智慧司法技术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法治现代化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对智慧司法的创新充满期待,她认为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已经构成中国式的司法创新,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部分。当前各国的法律领域实际都存在一种智慧司法的转向,我国的学者也对智慧司法进行了概念性的阐释,包括对其前景的评断和分析。智慧司法并非一日之功,可能会延续很久。目前的智慧司法已不再满足于办公需求,而是要致力于智能的辅助办案系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振文表示,共享法庭作为浙江省新时代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将司法服务真正送到了群众家门口,主要有镇街、村社、特设共享法庭三种模式。但在其制度化发展过程中,存在职能定位模糊且各地重视程度不一、人员选任与工作分配问题、工作人员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为了促进共享法庭的良性发展,需要精准定位共享法庭职能,推动共享法庭规范化发展,并且充分发挥共享法庭融合性,探索创新“共享法庭+”模式,同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完善人员保障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曹晟旻认为,司法人工智能对权利保护的挑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侵权时司法公信力降低;二是技术导致主体间权利不平等;三是技术蒙昧主义消磨权利意识。对此,应透过技术把握问题的本质与核心,就权利保护的责任来说仍要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在价值导向上,必须反思权利优先论;在实践要求上,必须立足不同主体与场景提出相应的准则。

(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余寅同从能动司法的视角,阐述了海洋公益检察的问题。通过引入两个典型案例,他指出公益检察作为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并非只能通过诉讼的形式来发挥作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可以弥补行政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但实践中该制度也会面临一些具体问题:一是被动的问题,基于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和架构,其往往无法针对已经发生的涉公益诉讼案件主动做出回应;二是碎片化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无法系统性地解决问题,只能解决某一部分的问题;三是强制力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启动一个公益诉讼是相当费力的,除了公益诉讼之外的手段可能只剩下检察建议,但其效力本身还须进一步讨论。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

社会司法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是维系基层社会秩序之根本,并对国家司法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主席、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张跃进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可操作性很强,必须把握要领结合实际落地落实;“枫桥经验”创立与发展是基层长期探索实践的结果,核心的是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者与时俱进不懈努力,必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聚焦基层骨干队伍建设;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者队伍建设,以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提升素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原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通过对“枫桥经验”的研究,探索出一条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新路径。他对青田县关于涉侨纠纷化解的主要做法进行了介绍:由侨联在国内设立调解组织,作为法院的涉外司法联络平台,聘请境外的侨领、华侨中有影响力的律师为调解员;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由调解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或者旁听审判,承担引导双方进行协商等职责。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指出,商协会调解机制是行业协会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施,是社会组织高效利用其集散的解纷资源参与社会治理表现。商会调解机制是对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手段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司法”嵌入到商会行业协会行业治理中的重要特征。

针对城市治理问题,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编译局)副教授郭海龙表示,在对城镇化实行法治治理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传承好城市治理方面的当地传统和习惯法;二是借鉴外来法律文化融入当前城市法治化治理进程;三是结合未来定位完善城市治理的法治体系。

针对家事治理问题,有关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上海政法学院人事处原副处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江晨指出,家事纠纷本身具有超越私益的公益性、民事司法不唯保障私权更应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国家有义务通过家事公益诉讼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家庭生活的需求。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伟认为,面对赡养、继承等家庭方面的纠纷,民众仍然需要民间力量来解决。实现司法家事治理需要对乡规民约进行司法化改造,以实现司法对乡土社会治理的有效治理。

(六)从其他角度推进司法改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委员会委员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和司法改革,首先要加强司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他建议要从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做起,首先要区分清楚司法和执法,否则法治建设、司法改革都会面临许多理论上的障碍。

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荣誉院长何勤华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个方面阐述了促进司法公正的想法。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建议通过完善司法组织整体性理论,来促进司法组织现代化的实现。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整体性理论来检验各项改革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指出,十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检察改革、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二十大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改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二是应把司法改革放于我国整体社会背景下考虑;三是要寻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基本共识。

蒋晓伟提到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否实行专业化体制;二是司法独立的含义;三是是否实行法官的精英化。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冰指出,法治道路的选择,不仅是法律体系的问题,也必然要强调法律方法的问题,其直接并且明显的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

华东政法大学—美国特拉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丁瑶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法官面临着来自当事人的外部职业风险和压力,通过组织程序正义有助于培养法官的外部信任感,增进外部程序正义可以缓解法官与当事人的紧张关系。

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司法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持续性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因为人权的司法保障才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而人民至上恰恰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之一;二是持续性推进司法科技化,使司法理性与科技理性深度融合,为司法进步“插上科技的翅膀”;三是不断提高司法改革的系统性和全局性。

(七)具体领域中的司法改革

二十大报告设专章阐述国家安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朱绵茂建议广大学者应当研究国家安全面临的法律问题,积极为中央献言献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主任、教授尹伟巍指出,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公安建设的内在要求,深刻认识法治公安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公安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针对侵害继承权的侵权救济问题,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圣贺表示,继承权具有可侵性,并且传统救济无法给予全面保护。继承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继承权派生的救济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回复原状(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拥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教授马成认为,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理念的产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边区特殊环境得到了创新性的发展。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立足于中国国情,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公正司法,兼顾司法效率,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断推进新时代人民司法理念高质量的发展。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党的二十大所提出的新的预期,才能正确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的承继关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提倡要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司法实践中到处都可以感受到传统文化、传统观念对我们的影响,因此中国的司法实践在潜移默化中就会成为“中国式”的;时代在进步,我们必须要走现代化道路,这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在立法中要吸纳传统文化中的观念和精神;在司法中要把传统的人情、伦理放到司法裁判中,增强说服力。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传勇主张借鉴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类案类判制度为载体,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类案类判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够好,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大胆引用指导性案例;二是借鉴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改造现有的仅单纯依照成文法判案的司法模式,构建古代以例辅律的司法模式。

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许世英从传统法文化的角度来解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他认为,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三个方面:传统的法律文化、自清末修律以来的法律移植、党领导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注重法治的原生文化力量。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下是活的,仍然具有学习和借鉴价值。

崔永东在做学术总结时表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这种“中国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赋予的,而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儒家的“仁爱”学说正是今日人权、人道学说的文化基础;传统的“隆礼重法”说与今日的德法并用论也有思想上的内在联系;道家的“天人合一”说更是今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的精神渊源;法家的严于治官、司法平等、责任司法及信用司法等观点亦与今日的法治观念相契合;等等。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晓敏指出,中国人对于传统刑罚的理解会对当下的司法产生直接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刑罚的地位低下,在古代被视为“凶”,甚至于衍生出了“刑官无后”。但是中国古代有辩证思维,凶恶的刑罚如果运用得当,依然可以起到正面作用。

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常冰霞指出,北魏监察制度在中华传统法制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在沿袭魏晋监察旧制的基础上,北魏监察设置逐渐地走向制度化、常规化、规范化。北魏监察制度可以为当前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某些借鉴:监察制度设计应始终保持监察权的独立性;监察制度设计应清晰界定监察权与行政权的行使边界;监察法制化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监察立法需要明确限定监察范围与精确定位监察职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邱玉强表示,古人以听讼为教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均在于以民为本。基于“无讼必自听讼始”的认识,以听讼为教养,亦为追求无讼之道。我国古代以听讼为教养的司法治理经验,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治理依然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

(一)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根基,一个缺乏社会认同和公众信任的司法体系,是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的。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认为,在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司法公信在逻辑顺序上是处于第一位的。未来中国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时,首先应该构建起司法人员的信用体系。司法公信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自身的信用;二是信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司法人员应该像普通职员一样构建一套信用体系,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周寓先指出,司法公信力就是对社会和公众是否信赖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司法能否取信于民的评价。新时代必须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升专业素质,使用群众的方式和语言,使群众能理解审判和审判之中体现的政策、法律,从而真正地构建司法公信力。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博士生宋宝永提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处理好以下三组关系:一是现代司法与传统司法的关系,要端正对传统司法文化的态度,对道德因素进行衡量,尊重民意;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兼顾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实现;三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案件的诉讼外分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裁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对于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席建林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为了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度、认知度,有必要继续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在此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必须在解释学的基础上予以转化,不仅要转化为法律人共同遵守的语言范式,而且要转化为法官普遍领会的思维方法。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赵京朝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一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裁判中的共性问题;二是能够增强法律规范的弹性,填补法律空白;三是能够搭建法律认同和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混乱,说理空洞,以及变相增大自由裁量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该仅仅限定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理价值;二是明确适用领域;三是强化司法裁判的知晓评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高佳运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现已成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的重要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基本方式是将利益衡量与逻辑三段论的方式进行结合。在这个过程中应避免三个误区: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以替代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并不等同于司法道德的泛化;三是推进这项工作并非博眼球的政策导向。

五、司法学——一门极具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

(一)司法学学科的构建意义

徐显明指出,司法学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新兴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在成长中的学科,通过探讨司法传统、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实践,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研究司法改革难题,深化了学界对司法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不断发展司法学学科体系,是适应强化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助于促进中国当代司法文明的建设,进而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崔亚东表示,司法学是一门很有发展前景的学科,不仅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还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司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不仅能丰富法学的学科体系,而且能优化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还能为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提供学术引领和智力支撑。

(二)司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中国CTTI智库)院长、教授郑云瑞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为中国特色司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在司法学研究中我们要坚持文化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是我国从事司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实体研究机构,注重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理念引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表示,司法是国家职能承担的有效方式,司法的柔性手段与刚性措施都离不开哲学的指导,依赖于对哲学原理的把握;哲学指导司法中对事实和证据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矛盾论从哲学视角分析了矛盾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解决的方法,给司法提供了指导;司法裁判的推论过程体现着辩证法,在事实认定、论证说理以及裁判结果上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樊玉成认为,司法具有本土性和重述性。司法学学科是当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中国的司法学的自主体系的特点在于社会本位和效率优先。司法改革和新型举国体制的关系,根源在于司法改革属于广泛而重大的公共利益,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制度挑战,对于国家而言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改革就能够推动。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阐述了司法和司法学的重要性,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是静态的,而法律效果要通过一个良好的司法过程来实现。另外司法活动是多面向的,打破了传统的学科界限。司法学具有交叉属性,司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领域都呈现出开阔的学术面向,表现出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的面貌。

本届论坛也标志着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即将成立。司法学研究中心是司法学研究院(CTTI智库)的继承、发展与升华。在学校与法学院的领导下,中心将致力于打造成山东乃至全国的司法学学科基地以及一流学术交流平台。在985高校卓越的学科建设与资源支持下,中心主任崔永东教授吸收和组建一流的科研团队,将司法学研究推向更高水平。此后,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将致力于推动山大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的建设,并将于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打造具有深刻理论与实践意义和极强学科影响力的山大品牌。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其次,民法典对后续制定新法也提供了比较大的余地。从立法原理上说,民法典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对后续的作为下位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不得抵触的要求。最后,民法典采取特殊开放架构,导致在立法空白领域,后续立法障碍相对较小,只要不存在抵触,如果有必要则通常可以进行补充立法。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精选十篇)现行的大部分物流法规还属于计划经济时代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 已不适应现今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 对于电子商务物流等新领域, 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WTO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都没有明确规定。 3. 残缺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h32z89.html
3.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法学界“拼命三郎”,八十岁还在向崭新领域尽管从四十岁才真正开始法学研究,但倪正茂在法哲学、生命法学、法律战基础理论、激励法学、科技法学、黄帝思想研究、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学等八大领域,均被学界认为是“首创者”“奠基人”,填补了新中国法学多个领域的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教授告诉记者,倪正茂是新中国法学领域中承上启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index.html?art_id=17125556624612169689
4.试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可以填补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一定程度上维持目前物流行业的正常运转,但是,要想满足国际全球化环境下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国物流法制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https://www.fwsir.com/shangwu/html/shangwu_20061128132830_14502.html
5.填补法律空白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中评社北京8月7日电/据大公报报导,对于《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著名管理学家、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目前来看,中国立法领域仍有法律的空白点需要健全。“现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过程中的不公https://www.crntt.com/doc/1069/6/5/4/106965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