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以房养老;问题;对策

一、我国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政府对于推广“以房养老”政策应该起到发起者和宣传者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于“以房养老”不够重视,推行的力度不强,造成民众对“以房养老”的概念、作用以及申请条件等都不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二)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

“以房养老”政策在我国实施的最大障碍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中国,“养儿防老”和“不动产传承”的观念根深蒂固。将房产作抵押换取养老费用,这对于很多中国家庭来说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与“以房养老”的模式存在着矛盾。

“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现阶段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限制了“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

我国以房养老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已发展成熟,但在我国还算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上海模式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政府机构,其它模式并没有政府机构的参与,所以,这些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没有公信力。

(二)转变传统观念

参考文献:

[1]阎安.以房养老模式的国际借鉴.财会研究,2007(8).

[2]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3]柴效武.未来靠啥养老――以房养老你准备好了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关键词: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04-27

[2]王永利内蒙古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05-01

[3]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15

【关键词】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改革发展

零售银行业务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运用现代化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零售银行业务是相对于批发银行业务而言的,通常将主要面向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的银行业务称为零售银行业务。其主要特点是:单笔业务涉及金额较小、利润率较高、服务对象是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流动性较高、业务风险两极化(即面向个人客户的零售银行业务风险较低,面向中小企业的零售银行业务的风险较高)。根据零售银行业务涉及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情况,将零售银行业务品种划分为零售负债业务、零售资产业务和零售中间业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现状

1、零售银行负债业务现状

1984年以来,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随着改革的深入,银行自身利益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零售银行业务在吸收家庭储蓄、支持商业银行利润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把零售银行业务中吸收存款业务放在首要地位,零售银行业务推出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在个人存款领域最为丰富,出现了教育储蓄、有奖储蓄、爱心储蓄、通存通兑、代收代付、协定存款等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在零售银行业务考核标准中,存款指标完成情况几乎成为业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而一些跨国银行以利润为中心的指标考核体系使个人客户成为资产业务的重要主体。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在零售负债业务中占有绝对优势。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中,2006年6月四大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市场占比达到89.41%。其中,工商银行的储蓄业务发展名列前茅:1999年末,工商银行的人民币储蓄存款金额已经达到16492亿元,在四家商业银行中占比为41.35%,居国内银行首位;1999年9月1日工商银行首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建设银行综合零售业务也发展较快,尤其是储蓄业务发展迅速。

2、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现状

现阶段我国零售银行资产业务主要以消费信贷为主,据统计,1997―2000年我国消费信贷从172亿元增至4265.1亿元,增幅较大,但在贷款中的占比不大,均在4.4%以下;2000―2004年间消费信贷增长速度趋于稳定,但仍然维持50%的年增长幅度,2005年7月底消费信贷达2.1万亿元,但占比仍仅有11%。在消费信贷总额中,住房消费信贷的比重一直维持在80%以上,其次是汽车消费贷款。虽然消费信贷保持高速增长,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7月底,我国消费信贷只有2.1万亿元,占商业银行自营贷款的比例仅为11%。对中小企业来说,贷款需求有所缓解,但是贷款增幅缓慢,市场份额下降。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其发展的政策办法,各金融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比如工行推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举措,允许自然人给贷款期限在3年以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

3、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现状

我国零售银行中间业务刚刚起步,潜力较大,发展迅速,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超过3500亿元,并且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3.8%上升到8%,开办的业务品种涉及420个。但零售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低、赢利较差、业务品种少,以服务、咨询服务为主。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把中间业务作为一项主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来经营,产业开发的初衷,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作为吸收存款、吸引客户的免费附加服务。我国零售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构成较为简单,只有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零售中间业务品种以传统的结算、汇兑、收付业务为主,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品种少,金融衍生类工具类业务的开发基本还是空白,银行不能代客理财,只能提供咨询服务。这与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不无关系。

二、我国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机制方面

一是产权不清晰造成行政干预过多以致经营风险增大。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权责明晰问题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使得银行经营的赢利目标很难置于众多目标的核心地位。2006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过度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取消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域限制,这样可供居民和企业选择的其他银行逐渐增多,存款分流加快,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增加。九十年代初期,金融业的基本主题就转向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障碍,一些先进的机制和理念与银行制度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二是产权不清造成的所有制岐视使得零售银行业务不受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作为债权和债务人最终主体属于国家所有。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受到不同的待遇。三是传统的用人机制造成管理层拓展零售银行业务的动力不足。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纳入国家干部的管理系列,管理人员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级别,工资分配与银行效益关系不紧密。

2、金融监管制度方面

3、市场结构方面

我国银行业寡头垄断的现状阻碍了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的资本量和资产规模均进入世界大银行的100名之列,但资产利润率却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这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垄断、业务创新不足不无关系。垄断刺激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使市场竞争机制得不到正常运行,以致效益得不到提高。如果不改变银行业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会愈拉愈大。

4、法律法规方面

5、银行内部准备方面

三、我国零售银行业务改革发展对策

1、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建立零售银行业务的产权基础

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的前提,股份制改革是银行产权改革的唯一途径。截至2008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陆续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有的在境外成功上市。

2、逐步创造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

一是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放松零售银行业务的价格管理机制,推动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实现了下限管理,上限基本完全放开,并建立了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

二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使零售银行业务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目前已经成立了中信、光大、平安、海尔、东山电力等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参股,把银行发展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不仅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还通过控股从事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零售业务品种会因业务平台的加大而增加。

3、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补充缺乏的法律法规

4、强化零售银行业务风险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征信制度。通过健全信用法律体系、完善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合理利用,使银行信用契约化、规范化,确保银行和个人、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是建立和完善担保系统。政府介入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目的是解决担保机构高风险、低收益、公共性强、私人部门不愿介入的缺点,任务是对地方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保险、再保险及再再保险服务,确保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信用担保基金承担约定责任,向银行进行清偿。三是建立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分散零售资产业务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分散零售负债业务风险。四是运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处理不良资产:设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规范资产评估业和信用评级业;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支持力度,对机构投资者放开资产证券化市场,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现。

5、建立完善便民的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零售银行业务

6、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

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对外开放,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域限制,与中资银行争夺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成为外资银行的一个重要战略。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在观念上变以我为中心为以客户为中心,实施市场导向策略。要优化银行网点,增设服务设施,强化网点营销功能。要采取多种营销方式进行营销:针对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需求和偏好,可以采取差异化营销方式,以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批发银行业务拓展的客户,可以由零售银行业务跟进来工资、办理信用卡、推广理财产品、发掘个人储蓄大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汇兑业务、个人信贷业务等,即联动营销;委外销售可以弥补营业网点少、人员不足的缺陷,依靠外部资源增加市场覆盖面、直接或间接扩大营销范围,但是也要注意区分可以委外销售和不可以委外销售的产品,例如涉及客户个人信息和资产的产品、涉及存款类的产品、涉及银行资金安全的业务操作等,都不能委外销售和办理。

四、结语

建立以零售银行业务为基础、综合型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利用率,减少社会成本,实现资源共享、增加业务品种、提高利润率。

【参考文献】

[1]虞月君、李文、黄兴海:国外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经营战略[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邓世敏、靳继同、耿素琴、任三中、李恒义、赵武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李浇:论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策略[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6).

关键词:消费信用消费信用制度构建

在进入WTO以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政府应该大力扶持消费信用的发展,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积极研发新的消费信用工具,推动电子化建设;并在全社会倡导居民信用消费,以迎接国际竞争。

一、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现状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资金或商品形态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目的信用,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目前,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偏低。目前,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近年来一般为20%~40%,有的高达60%。而我国,到200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2万亿元,占银行贷款比例的11.3%。

(二)消费信贷增速显著下降。截至2004年底,中国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已经从1997年的172亿增长到2004年的20063亿。但是消费信贷增速的变化从2000年以来是逐年递减的,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三)消费信用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消费信贷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将个人消费信贷视为拓展信贷营销业务、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主要手段。相继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己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但是,从2000年到2004年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9.74%,80.09%,77.40%,74.87%和79.02%。可见,这几年间个人住房贷款一直保持若其稳固的优势地位。而其他品种的消费信贷所占比例要小得多。

二、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因素

虽然现在我国消费信用的规模和普及面尚不成气候,但可预测其发展前景看好。现阶段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原因主要有:

《)历史原因。我国消费信用是在改革开放初期80年代才开始恢复,在此以前政府提倡“高积累、低消费”,人民也习惯了量人为出,存钱过日子。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消费信用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法律法规已有16部,法国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目前,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设立的,针对消费性贷款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面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了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立法来引导消费信用市场的健康成长。

(三)消费信用制度本身的原因

1、消费信用品种缺乏。尽管近年来消费信贷发展很快,但也只限于住房按揭以及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助学贷款仅占极少一部分。而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则基本没有。

2、消费信用提供者缺乏。在国内,基本上只有商业银行一家提供消费信贷业务,由于利率变动频繁,再加上国内银行缺乏西方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方法规避风险的条件,以目前银行的负债状况将很难支撑消费信贷的长期发展。另外,开展消费信用还需要房管、车管、工商、保险、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目前这些部门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各种限制消费的制度有一些仍在起作用,以及过多的环节、较低的服务意识和效率,影响了客户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用业务的开展。

3、缺乏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使得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的基础,这已成为消费信用发展的瓶颈。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准确判断,不仅增加了贷款风险判断和防范难度,也增加了登记、公证等各项费用,加大了消费信用的成本。另外,还缺乏与个人消费信用相配套的商业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因。伴随经济结构调整而来的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增幅减少:农业全面进入市场后,单个农户抗自然灾害、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此居民对收入的安全预期是下降的。而随着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居民对支出的预期又是增加的。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三、消费信用制度之构建

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因此,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应尽早出台。如《消费信用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消费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以完善消费信用法律制度。

其次,从立法例看,我国制定消费信用立法应采取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模式――综合性立法形式。它可以降低立法成本,防止多龙治水引起的冲突,提高执法效率。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的各种银行信贷管理条例和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消费信用法。最后,该法规制的重点是消费信用合同,消费信用合同往往表现为定式合同,这些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中存在大量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合同从成立过程到成立内容几乎丧失了双方合意这一根基。如果这时仍然坚持民事合同中的“自由”、“平等”势必逻辑地演绎出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限制信用交易中授信方的“自由”,剔除格式条款中不公平的成分,平衡各方利益。这不是取消合同自由。而是在平抑双方缔约能力失衡的基础上张扬合同的自由,从而在实质层面上践行法律的正义。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从2001年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系统,银行存款实名制已于2000年4月开始执行。依据这些基本制度并配以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对行为人的约束,使诚信精神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同时也为消费信用的开发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建立与消费信用相配套的商业保险制度和担保保证制度。一方面,我国应该针对消费信贷中所涉及的险种,制定相应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我国要建立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机制,在完善目前已经普遍采用的个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还应该成立以居民社区为单位的具有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要成立专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4、建立起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一方面必须完善现行诉讼法中有关执行制度的规定,提高对失信者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合同法》、《银行法》等法律中明确限制失信者、破产者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能力,完善失信惩罚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应收账款模式

(二)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三)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二)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三)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三)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一民间融资概述

1、何为民间融资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②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

③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④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

二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②法律风险。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800~10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3.9~4.3倍。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1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监督管理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三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Finance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MichaelAliber.InformalFinanceintheInformalEconomy:PromotingDecentWorkamongtheWorkingPoor.WorkingpaperontheInformalEconomy,2002.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问题;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1]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6]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成本高、回收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房地产开发的过程就是一个资金转化的过程,资金是房地产企业的血液,资金问题是房地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不但对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也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THE END
1.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法律法规概览批发零售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最新的法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市场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4、税收法规: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国家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结构,实现税收公平。 https://www.chpj.org.cn/post/551.html
2.我国智能汽车管理及政策法规体系研究中国智能汽车政策法规体系分析 智能汽车政策体系大致可分为战略引导、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创新引领、配套环境、网络信息安全等六个方面,每个方面都各有其特征,又相互联系。战略引导指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法律与标准规范产业发展,创新政策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配套环境是智能汽车产业应用的重要基础,信息安全是产业健康发展的https://blog.csdn.net/weixin_55366265/article/details/122206038
3.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乡村振兴工作部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健康中国工作部 热门排名 评论排行 1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2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3 《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 4 社会工作者及社工机构可能面临五种风险 5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全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http://laws.swchina.org/regulation/
4.建立我国高校退出制度的逻辑依据法律规范及其路径选择如果高校退出不可避免,那么我国现行关于高校退出的法律法规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是与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高校退出的法律法规,只有散见于其他法律的个别条款。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对涉及到高校退出的各种法律、法规、政府指导性文件进行梳理,分公立和民办两个层面,参考之前学者的研究,从提出单位、审批单http://qks.cqu.edu.cn/html/cqdxskcn/2020/1/20200117.htm
5.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及其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不利于金融科技正向作用的发挥,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对企业、个人甚至社会面带来恶劣影响,法律工作者应及时跟进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做到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个人的正当权益,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7455.html
6.久远银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事项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锐锋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首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额的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额的1.5%;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62500000023
7.GDPR正式生效企业如何建设隐私数据安全防护?标准的编制考虑到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一致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https://www.51cto.com/article/574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