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调整土地资源利用、保护和开发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实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规划、标准和制度的重要依据。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补充,逐步完善了土地管理体制和制度。2015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土地管理法》全文2015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总则、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登记和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等基本内容。明确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土地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部分,土地用途管制。这一部分规定了土地用途的划分、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土地用途的监管。要求各类土地严格限定用途,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三部分,土地利用规划。这一部分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要求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四部分,土地权属登记。这一部分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制度、程序和要求。强调土地权属登记的重要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登记土地权属,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和权益。
第五部分,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明确了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及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
《土地管理法》全文2015从总则、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登记和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了科学、准确、逻辑清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图1
目录
总则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权属与使用权
土地登记与管理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保护与恢复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附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资源规划、开发、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免费使用外,实行有偿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租金或者其他费用,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条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节约利用、保护生态、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享有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土地管理者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滥用土地资源,损害土地生态环境。
第八条土地管理者应当依法维护土地权益,及时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土地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土地资源状况、土地需求和生态环境要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图2
第十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需求和生态环境要求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权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兼容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状况等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不得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等。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者应当依法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土地权益。
第二十三条土地用途管制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在土地用途管制区内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土地用途管制区内,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土地管理者批准,并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者不得滥用土地资源,损害土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者应当依法对土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时采取措施治理土地污染。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非法出租、出借土地使用权的;
(五)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
(七)不如实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材料的;
(八)不依法履行土地用途管制的;
(九)擅自动用被依法保护的土地资源,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纠纷由土地管理者或者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活动所作的规定,不得与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土地管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土地管理活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previousversionsofthelawarenullandv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