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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刑的适用的条件及其把握
(一)法律规定缓刑适用的条件:
(二)缓刑适用条件的把握:
与前两个条件(对象条件)相比,第三个条件(实质条件)是最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条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尚未适用缓刑,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法官的一种推测和预先判断。我院刑事审判法官一般是从以下要素把握的:
1、适用缓刑的必要要件
(1)被告人认罪
(2)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应当得到恢复,也就是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弥补。具体包括:非法所得应当退出;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必须赔偿
2、适用缓刑的参考条件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条件的把握中存在的问题
3、对缓刑裁量权在监督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缓刑的权力,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和监督性条款,监督只是通常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这类软性监督,没有硬性的、可以修正缓刑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因缺乏法律上、实质上的监督性规定,同时,审判机关适用缓刑的案件,多是在法律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的范围内(非累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实质性的规定(不致再危害社会),随意性又太大,是无从把握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从根本上说无法对审判机关适用缓刑不当进行监督。另外,对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案件,对宣告缓刑的法官也没有惩罚性的规定,这类案件对老百姓的影响直接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怀疑。因此,可以这样说,对法官自由裁量缓刑的权力,在空间上过大;在监督上,实质上是个真空,这种缺乏监督的权力,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有害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滥用缓刑的情况。
四、限制缓刑适用,防止缓刑滥用
1、应加大对缓刑适用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暴力性犯罪和
恶性犯罪,不应当适用缓刑的或是有限制的适用缓刑的,法律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2、对审判机关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应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纠正的权力,以监督审判机关在缓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3、对被缓刑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对宣告适用缓刑的法官,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以约束审判人员谨慎使用缓刑裁量权。
您好,具体情况详细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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