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旧时的商会被改组为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由于商会史研究深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认为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商会与近代商会存在根本性差异,基本割裂了二者之间的理论联系。但从实践来看,当代中国的商人组织与近代商会在制度框架和路径依赖等方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有可能因袭近代商会的历史经验。因此,商会史研究的现代性话语对当代中国商会的理论与实践造成了哪些影响,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本文将梳理四十余年商会史研究的主要理论脉络,反思商会史研究遭遇的理论和话语陷阱。为了避免讨论流于泛化和宏观,将结合商会的纠纷解决实践,在澄清经验事实的基础上阐释“第三领域”的概括及其背后的制度框架,并藉以重新思考当下中国商会的现实困境与发展前景,推进商会史研究在理论话语和实践旨向层面更上一层楼。
二、殊途同归:商会史研究的理论范式陷阱
在四十余年中,商会史研究主要经历了三种理论范式的洗礼。不论是将商会放置于经济、政治、法律抑或是社会文化等领域进行专门讨论,还是将商会放置于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做历时性考察,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些理论的影响,学界对此已有总结。(马敏,2003a;朱英,2017)这三种理论范式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线性转换关系,而是复杂的叠加关系。下文侧重拎出每一种理论范式的核心观点,分析其逻辑结构和思维模式的一贯性,反思范式陷阱带来的实践认知偏差。
(一)阶级分析
早期的商会史研究与政治史、革命史研究密不可分,带有浓厚的阶级分析色彩。与此同时,商会史研究也受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影响,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商人阶层的经济实力以及商会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作用,以此来论证民族资产阶级在资本原始积累和促进工业发展方面的先天缺陷,决定了其阶级性格的软弱与政治动机的复杂多变。(章开沅,1981;胡光明,1986)由此,商会在兴办教育、修桥铺路、解决纠纷等城市公共事务方面的实践也多被视作商人的民族资产阶级意识觉醒的标志。
(二)现代化
现代化理论也深刻影响了商会史研究。现代化理论源于西方,其核心是具有鲜明西方特征的经济工业化、城市化和政治参与的民主化。其背后存在一个明确的假设,即从传统到现代是一种不可避免、不可逆转、进步的线性历程,亦即预设了传统与现代的对立。
虞和平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经历了西方意义上的早期现代化,而作为资产阶级代表的商会是这一历程的主要承担者。运用现代化理论的商会研究,一方面由于商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资产阶级在组织形态上的整合,将之视作资产阶级本身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将商会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实践视作资产阶级为实现经济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而作出的努力。(虞和平,1993)
(三)“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早在80年代初,美国汉学家们率先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引入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的“公共领域”(publicsphere)与“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理论,其核心关切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共领域、精英自治以及市民社会的出现过程。萧邦奇(RobertKeithSchoppa)认为中国从17世纪初开始出现官方向民间转移公共职责的趋势,这一趋势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得到强化,而到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以商人为代表的地方精英阶层广泛参与城市公共事务,形成了自治性的公共领域。商会是商人精英形成的“自发社会政治组织”,通过掌握公共领域的控制权来实现政治参与的目的。(Schoppa,1982:Chap.5)罗威廉(WilliamT.Rowe)通过论述汉口的商业和社会组织的演化过程来证明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的出现,认为商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owe,1984,1989)而在史谦德(DavidStrand)的论述中,北京民众进行买卖交易、看戏、拜神,在茶馆和饭馆的社交活动,商会的内部讨论及其组织的城市事务管理活动,全是新型“公共领域”出现的特征,也是新的政治活动领域。(Strand,1989:Chap.5,Chap.8)
回溯哈贝马斯的理论建构本身,可以发现“公共领域”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公共领域单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随着商品交换和资产阶级家庭的发展,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出明确的边界,无数资产阶级的个人聚合起来在咖啡馆、俱乐部以及报纸杂志中进行理性批判的公共讨论,形成对专制权力构成制约的公共意见。由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承担着市民社会获得政治民主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宽泛地指称现代社会中呈现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公共生活空间,以及其中包含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1999:5-25)
作为历史学家和理论家的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强调是基于18世纪欧洲(主要是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历史经验,并希图将之归类为若干模式。而作为政治哲学家的哈贝马斯,则意在将国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理想关系抽象为一种普世化的标准,惋惜纯粹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消失,用以批判当代政治民主化的沦丧。但是,当这种原生于西方的经验范畴被上升为规范话语,就附带了价值判断的维度,意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和对立象征着一种现代性的成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模式。
马克斯·韦伯(MaxWeber)认为,中国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完全缺乏自治性政治团体,也没有创建出一套可与西方中世纪相比拟的行会制度。(韦伯,2010:40-48)罗威廉、史谦德、萧邦奇等学者对中国近代商会的判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借由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发起的对韦伯论断的直接挑战。而“韦伯之问”长久以来就是悬在中国近代史学者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受此启发,“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迅速被中国学界接纳。
到90年代初,商会史研究基本接受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将商会认定为绅商自治团体,将商会在城市治理中的活跃解释为公共领域的扩张,将商会与其他新式社团的频繁互动看作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马敏、朱英,1993;朱英,1997;马敏,2003b:第5章)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认同“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社会自治领域,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朱英,1997:125),而近代中国商会恰好体现出“不受国家直接控制,具有独立性、自主性以及按照契约规章运作等市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朱英,1997:291-292)。
中国学界的阐释则令人困惑:一方面承认商会等新式社团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末新政时国家的倡导和推动,并非从私人领域中独立生成,也并非与国家权力相对抗,这与欧洲情况十分不同;另一方面又认为“市民社会雏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其建成的初衷,是为着调谐官民关系,以民治辅助官治,而非与国家权力相对抗”(马敏,2003b:16),从而判断近代商会等新式社团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雏形。(朱英,1996,1998;马敏,2003b)这种诠释既误解了西方理论模型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抗衡关系的设定,甚至也误解了近代商会是在与国家互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
(四)三种理论范式的陷阱
既往研究认为这三种理论范式的转换是“史学认识层累发展的过程的体现”(马敏,2003a:18)。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从不同学科视角丰富了商会史的论域,形成了诸多扎实的经验研究成果,造就了商会史研究曾经的繁荣局面。但这三种理论范式的思维模式具有高度同质性,不仅都内生于近代欧洲的历史发展经验,而且都受到二元对立思维的严重影响,包括现代资本主义和民主主义的目的先行的设定。
近代欧洲的现代化主要是实现经济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过程。随着商品交换和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是随着资产阶级家庭的发展,逐渐从私人领域中分离出“公共领域”,在此形成资产阶级的公共意见,通过制约专制主义实现政治民主化。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市民社会。这就是欧洲历史发展经验中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但这完全无视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后来发生“结构转型”的惋惜。西方的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的基础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抗衡的关系,以及现代资本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目的先行。所谓的现代性也正是基于这一发展链条而抽象出来的理论话语和意识形态,并附带有西方普世化的价值判断。
就商会史而言,以上三种理论范式的论证逻辑具有内在一贯性。意即商会的出现是近代中国主动从传统向西方式现代转型的特征之一,商会在城市公共事务中的活跃代表着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成长,已经形成了“公共领域”,但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以及内忧外患,“市民社会”停留在雏形阶段。因之可见,这三种理论范式看似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实际上殊途同归,都在反复论证同一个问题:商会如何体现了已经被设定的中国“应有”的现代性?
这三种范式都是从理论出发去探寻现代性,所以都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二元对立以及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和民主主义目的先行的思维模式。一方面,这三种范式都在应然层面上接受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抗衡关系的理论模式,并试图从近代中国寻找匹配的经验例证;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兴起及其从国家争得自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过程,实则蕴含着西方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判断。以这种价值观念向近代中国社会的投射,就强烈地暗含承认西方民主主义现代化道路具有普适性的态度,也就在自知或不自知的情况下接受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二元对立观及其线性发展路径。
三、“第三领域”:商会史的实践研究革新
(一)法学角度的实践例证
商会的法制化建设及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商会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学界主要从两方面展开论证:一是从司法层面讨论商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从立法层面讨论商会与商事法律体系建设的关系。
因之可见,商会参与法制现代化的制度建构离不开国家的授意与“在场”。无论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还是参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商会都不是在对立于国家的社会范围内自行其是,也不是肆意表达与国家意志相抗衡的意见,而是在与国家不断拉锯、互动和协调的实践中塑造出一种行动空间,在其中为商人和自身谋求一定的实在权利。那么,应该如何来概括这一空间?
(二)“第三领域”的实践概括
清末和民国时期政府对商会的提倡与重视,一则是希图借由商会实现对个体商人的全面控制,二则也保留了商会一定的权力空间来维系地方社会的稳定。具体而言,对于国家来说,商会及其组织内的个体商人始终没有脱离其控制范围。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商会承担一部分社会治理职能,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和财政压力;而商会在实现地方社会中个体商人聚合的同时,也随之成为个体商人多元化权利诉求表达的规范渠道。举例来说,清末订立破产法时,采纳了西方的“破产免责主义”,这一法律条文严重背离了奉行“破产不免责”和“财产连带主义“的传统商事习惯,以及“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等传统情理,在商人中间引发轩然大波。各地商人纷纷表达不满与抗议,要求商会上书朝廷修改立法。商会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通过正式渠道向清政府陈述商业习惯以及这一法律条文对于商业的危害;另一方面则是在处理破产纠纷的实践中尽力调和法律条文与商事习惯,以平息商界的不满。商会通过正式渠道的意见表达与半正式系统的实践操作,缓和了个体商人与国家意志之间冲突的发酵。因之可见,商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半正式实践既满足了集权政府控制社会的欲望,也符合地方社会秩序稳定的实用需要。
“第三领域”概念也面临不少质疑。比如梁治平认为“第三领域”明确提出要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但始终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近代的和西方的历史文化渊源作进一步检讨,更不曾把它们置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予以检验。相反,其概念范围基本还是限定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框架之内。因此,“第三领域”仍然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的基础之上。(梁治平,2015:导言)这一批评十分具有代表性,其核心观点是如果要从国家与社会中划分出一个不同于这两者的空间,那么,首先就应该对国家与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精确界定,然后再为这个新的空间做出完全不同于国家与社会特征的定义。
但我们无法忽视两个关键点:一是国家与社会不仅是两个含义丰富的概念,更是两个不容置疑的实体存在,放置于商会语境来讲,国家机器对商会的倡导与控制、民间个体商人的信赖与选择都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商会建立和发展的实际过程中,二者的互动与相互塑造也客观影响了商会的实践活动;二是“第三领域”兼融官方性与民间性,这二者交融的影响很难用类型学进行严格区分和定义。如果试图用固定的概念范式区分“第三领域”,那么必然会强调国家、社会与“第三领域”的差异,进而突出三者之间的对立与抗衡。这明显有悖于“第三领域”的实践。换言之,“第三领域”的价值在于论证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长时段的紧密联结、互动、相互渗透与相互塑造的关系,而非对国家机器和民间社会的客观存在的拒绝。
四、峰回路转:当代商会的演变与未来设想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演变
从1950年开始,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始由党组织领导的工商联改组和取代之前的商会。1953年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工商联要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配合中共中央完成公私合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中国,几乎不存在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更谈不到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商人组织,近代商会的经济功能及其半正式的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复存在,最终形成了基本与行政区划相匹配的“全国-省-县”三级工商联体系。到1959年年初,全国各地工商联先后奉命停止征收会费,经费纳入国家行政预算,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经费以及职员薪水全部由财政统一开支。(郑成林,2007:85)
在完全计划经济的时代,政党-国家高度集权的倾向特别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逐渐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社会一体的一元化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承担着经济和社会的几乎全部职能,商人组织的功能变得极为有限。但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延续了在革命中形成的“群众路线”传统,对国家能力的建设高度依赖于革命政党的强大社会动员能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为其事业服务,因此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断然否定和消灭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而是在限制工商联权能的基础上,利用其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过渡,并最终将其和平改造为统一战线组织。
新中国的全面改造使商会走向了完全的国家化。这一历史实际的转变,加剧了商会史研究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论的固守,即商会要么走向设想中的完全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要么就只能被国家所吸收。因此,从学术史的发展来看,商会史研究几乎没有将近代商会与当代商人组织联系起来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最多只是抒发一下近代商会可以成为经验借鉴的感慨,但如何借鉴、借鉴什么,都语焉不详。
(二)改革时期的真正转折
由此可见,中国改革的真正转折不是单纯地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其动力也并非完全的市场化,而是将“有为”的政府和高度的市场化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以计划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的结合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这得益于兼有中央高度集权与中央和地方分权的“改革中的国家体制”(黄宗智,2009)。
除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外,改革的另一关键内涵是政党-国家向基层社会的放权赋能,其重要表现就是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重新获得发展空间。1988年1月福州成立了第一家由民营企业家组成的商会,该商会由30家民营企业组成。2007年年底全国各类商会总数已超过3万家。(黄孟复,2008:3-38)商会再度发展的初期,仍然受到民政和工商部门的“双重管理”,具有较强的政治依附性。这也是中国过去高度管控型的政治经济体制所遗留的问题。对此,学界普遍认为告别管制时代之后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更多需要依靠政府的赋权或“有限赋权”而获得发展空间。(敬乂嘉,2016;阮云星,2016)
因之可见,有关当代商会的研究在理论路径上也在重蹈商会史研究的覆辙,难以摆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论。这些理论困境实则源自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代中国“放权赋能”予地方和私企的道路与中国历史上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传统有异曲同工之妙,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近乎全能的控制,也不同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化,而是融合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念与民众和社会力量广泛积极参与的一条新型民主化进路;也没有认识到,中国历史上“集权的简约治理”传统与改革中政党-国家体制所蕴含的特殊的,超越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观的强大动力,以及这种动力给商会带来的新机遇。
(三)脱钩改革与商协会的前景
近年来中国的政党-国家体制又将其对社会的放权赋能向前推进一大步。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为落实这一改革目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以及党建外事等方面的全面分离。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去行政化”和“应脱尽脱”的原则,795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脱钩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9)到2022年,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总数已达11.39万,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李昌禹,2022)
国家政策峰回路转,通过“脱钩改革”,强制性切断政府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控制,自上而下地给社会组织“松绑”,更多地放权赋能予社会组织。在脱离政府行政控制的过程中,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了共同发展的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重塑了一个跨行业、专业性、公益性和具有自下而上的能动性的社会组织——商协会(commercialconsultativeassociations)。商协会的成员不仅有个体商人,还包括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各种民间促进会、学会等民间组织。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商协会实际上是“商会的商会”,不同于以往局限于单一地域或者单一行业的商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组织能力。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商协会的转型?或者需要追问:高度集权化的政党-国家体制为何能与市场化的商人组织实现良性互动?如前所述,中国改革道路的最大动力来自于政党-国家的高度集权与中央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体制转型,也包括放权赋能予社会的巨大转型,除了私企和市场经济外,还包括农民经营农场和自由进入城镇就业的“半工半耕”兼业的自主权,媒体、学术界以及社会组织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等。商协会转型的主要和直接动因也正来自于此,自上而下强有力的政策执行将全国的商协会全部卷入脱钩改革的“洪流”,从机构、职能、财务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彻底切断了商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依附和行政控制关系。由于治理体制的中央集权特质,中国不可能同西方一样完全放任商协会自由发展;但“群众路线”中的真正的民众参与传统使党愿意主动赋予商协会更广泛的参与空间,不仅是在经济服务方面,还包括一定程度的政策参与和社会治理,这也是出于减轻行政负担和降低治理成本的实用需要。
这些都是深陷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论的研究所不能解释和设想的局面,也是中国又一次在实践中走出的新道路。商协会的转型实践表明,行政体制并不必然是控制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力量,也可以是赋能予社会组织的促进力量。我们不妨大胆设想,商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应该朝向国家与社会协同合作的持续深化,不仅是在经济服务和政策参与层面,也许还可以承继中国长期以来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优秀传统,与政府和市场携手为社会提供纠纷解决、公共建设、福利保障以及劳动保护等服务,发挥其协助低成本社会治理和积极的民众参与的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近代中国的“第三领域”虽然体现出国家与社会紧密联结、互补互动的关系,但其本质上还存在着如同君主与臣民一样的巨大的权力悬殊,一旦国家和君主意图采取压制性方式推行其政策,那么社会的权力空间就会被随意压缩,这也是“第三领域”中权力失衡的根源。中国共产党具有优良的“分权而治”和“群众路线”中的民众参与传统,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及争取民众的积极参与,这是与近代社会完全不同的给定实际。可以想见,伴随着商协会等新式社会组织的成长,它们在继承的基础上,也许能再次更新中国这一特殊的国家和社会紧密联系、互动互塑的“第三领域”实践,走出一条国家和社会、政府与企业广泛共同参与、多元良性互动的新道路,为国家改革和社会建设释放更大能量。
五、结语
纵览中国商会的形成和演变历程,可以看到,其根源不在于西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与变异,而是在中央集权主义和基层简约治理体制的悖论结合中形成的独特的“第三领域”实践。其中的关键不在于国家与社会的最终分立,而在于国家与社会的紧密联结和频繁互动。从商会实践出发可以看到,商会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在纠纷解决等基层社会治理领域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一代代商会史研究者贡献了大量扎实可靠的经验研究成果,但由于深受西方理论及其背后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近代商会发展历史的误解,掩盖了近现代商会历史与现实的深层关联。从实践出发可见,商会在经历了六十余年的沉寂之后,中国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和制度转向与商人组织自下而上的能动性的双向演进,形成了融合政策导向与市场需求、兼具官方性与民间性的商协会。商协会在实践中悄然承继了“第三领域”的历史传统,不再被动依赖政府或抗拒行政控制,而是积极与政府和市场主体进行双向互动合作,在服务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谋求平衡,成为汲取社会资源进行政策参与的重要渠道。
近现代中国商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清末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结合,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和改革初期的国家全面的行政控制与管理。及至近五年商协会的崛起,商人组织又走到了一种带有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上下双向互动的管理、服务与参与共存的复合模式。从长远的发展路径来看,伴随着商协会等新式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中国治理传统中的国家和社会协同合作的“第三领域”必将得到继承与更新,形成带有更普遍的民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发展模式。
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讲,商会史研究的推进亦能从中获得一定启示。近代的商会和如今的商协会身处的时代背景大相径庭,但都在实践中共同走上了“第三领域”的发展路径,这也成为中国传统和现代治理体系共同的起点和特征。“第三领域”的概括是将西方理论置于中国实际中进行对话和重塑的结果。因此,理解和运用“第三领域”必须要扎根于中国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虑到变动中的社会-经济-政治体系间的互动,不能想当然地预设其发展环境和目标,以免再度陷入西方理论的陷阱。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我们可以想见“第三领域”会更多地自发生长或深度渗透于国家与社会携手的领域,比如纠纷解决、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以及劳动保障。而这些“第三领域”在权力结构和运作模式等方面有何共通之处,又有何不同,以及如何能够确保“第三领域”在不同的社会公共事务中都获得良性成长,值得学界深度探讨。
参考文献:
常健,2008,《清末民初商会裁判制度:法律形成与特点解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2—61页。
邓正来,2018(1997),《中国近代史中的国家与社会——序〈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载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4—143页。
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范金民,2007,《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
冯崇德、曾凡贵,1981,《辛亥革命时期的汉口商会》,载湖北历史学会(编):《辛亥革命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第41—76页。
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上海:学林出版社。
胡光明,1986,《论早期天津商会的性质与作用》,载《近代史研究》第4期,第182—223页。
黄孟复(主编),2008,《中国商会发展报告No.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38页。
黄宗智,2021,《民主主义与群众主义之间:中国民众和国家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载《文史哲》第2期,第5—15页。
黄宗智,2019a,《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20—35页。
黄宗智,2019b,《国家-社会-市场:中西国力现代化路径的不同》,载《探索与争鸣》第11期,第42—56页。
黄宗智,2015,《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14—135页。
黄宗智,2014a,《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b,《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c,《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改革中的国家体制:经济奇迹和社会危机的同一根源》,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75—82页。
敬乂嘉,2016,《控制与赋权:中国政府的社会组织发展策略》,载《学海》第1期,第22—33页。
李昌禹,2022,《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达11.39万》,载《人民日报》8月25日,第4版。
刘承涛,2012,《近代中国商会理案制度研究——以苏沪为中心(1902-1927)》,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梁治平,2015,《清代习惯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马敏,2022,《中国近代史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载《近代史研究》第4期,第4—9页。
马敏,2003a,《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5期,第9—20页。
马敏,2003b,《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马敏,1996,《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第1期,第30—43页。
马敏、付海晏,2010,《近20年来的中国商会史研究(1990-2009)》,载《近代史研究》第2期,第126—142页。
马敏、朱英,1993,《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
毛泽东,1999,《论十大关系》,载《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49页。
皮明庥,1982,《武昌首义中的武汉商会和商团》,载《历史研究》第1期,第57—71页。
钱明雅,2021,《民营企业、商协会捐款捐物超过5.5亿元》,载《南方日报》2021年7月25日,第4版。
任云兰,1995,《论近代中国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4期,第117—124页。
《商部修律大臣会奏议订商律续拟破产律折》,1906,载《东方杂志》第3卷第6期,第51页。
《商部奏办理商会折》,1904,载《申报》7月2日,第2版。
《商部奏定破产律》,1906,载《东方杂志》第3卷第7期。
阮云星,2016,《吸纳与赋权:当代浙江、上海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的经验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沈渭滨、杨立强,1980,《上海商团与辛亥革命》,载《历史研究》第3期,第67—88页。
谈萧,2011,《近代中国商会惩戒规则与纠纷解决之研究》,载《社团管理研究》第4期,第56—58页。
唐力行,2017,《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
Unger,Jonathan,2009,《中国的社会团体、公民社会和国家组合主义:有争议的领域》,载《开放时代》第11期,第133—140页。
王兰,2007,《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之功能分析——以调解为视角》,载《仲裁研究》第2期,第83—91页。
马克斯·韦伯,2010,《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徐小群,2018,《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杨明、冯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徐志南、俞凤琼,2022,《厦门市商协会筑起“防疫墙”》,载《中华工商时报》4月14日,第7版。
颜志,2017,《服务于秩序——清末民初绍兴商会研究(1905—1927)》,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应莉雅,2006,《天津商会组织网络研究(1903—1928)》,厦门大学出版社。
虞和平,1993,《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
郁建兴、沈永东,2017,《调适性合作: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策略性变革》,载《政治学研究》第3期,第34—41页。
郁建兴、吴昊岱、沈永东、刘晓贵,2022,《脱钩改革如何影响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基于795家全国性商协会的实证研究》,载《管理世界》第9期,第145—156页。
张芳霖,2013,《市场环境与制度变迁——以清末至民国南昌商人与商会组织为视角》,北京:人民出版社。
张华,2015,《连接纽带抑或依附工具: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研究文献评述》,载《社会》第3期,第221—240页。
章开沅,1981,《辛亥革命与江浙资产阶级》,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第242—280页。
张启耀、黄红莲,2008,《晚清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再探讨》,载《求是学刊》第3期,第136—140页。
张松,2016,《从公议到公断:清末民初商事公断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赵吉、彭勃,2021,《社会借道行政:后脱钩时代行业协会商会自我增能的有效机制》,载《治理研究》第1期,第37—46页。
赵珊,2019,《塑造与运作:天津商会解纷机制的半正式实践》,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53—68页。
赵珊,2018,《清末民国天津商事纠纷理断型式研究》,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郑成林,2007,《1950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工商团体的改造》,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80—87页。
郑成林,2003,《清末民初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及其社会功能》,载《天津社会科学》第2期,第132—137页。
郑成林,2002,《近代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载《中州学刊》第6期,第122—126页。
郑成林,2001,《清末民初商事仲裁制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册,第311—332页。
朱鹏,2020,《天津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研究(1905—1950)》,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朱英,2017,《近代商会史研究的缘起、发展及其理论与方法运用》,载《近代史研究》第5期,第140—151页。
朱英,2006,《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载《江苏社会科学》第4期,第176—185页。
朱英,1998,《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载《天津社会科学》第2期,第88—94页。
朱英,1997,《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朱英,1996,《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载《历史研究》第4期,第122—136页。
Rankin,MaryBackus,1993,SomeObservationsonaChinesePublicSphere,Vol.19,No.2,pp.158-182.
Rankin,MaryBackus,1986,EliteActivismandPoliticalTransformationinChina:ZhejiangProvince,1865-1911,StanfordUniversityPress.
Rowe,WilliamT.,1993,“TheProblemof‘Civil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ModernChina,Vol.19,No.2,pp.139-157.
Rowe,WilliamT.,1990,“ThePublicSphereinModernChina,”ModernChina,Vol.16,No.3,pp.309-329.
Rowe,WilliamT.,1989,Hankow:ConflictandCommunityinaChineseCity,1796-1895,StanfordUniversityPress.
Rowe,WilliamT.,1984,Hankow:Commerce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sityPress.
Schoppa,KeithR.,1982,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e-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
Strand,David,1990,“CivilSociety”and“PublicSphere”inModernChina:APerspectiveonPopularMovementsinBeijing,1919~1989,WorkingPapersinAsian/PacificStudies,Durham,NC:Asian/PacificStudiesInstitute,DukeUniversity.
Strand,David,1989,RickshawBeijing:CityPeopleandPoliticsinthe1920s,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Wakeman,FredericJr.,1993,“TheCivilSocietyandPublicSphereDebate:WesternReflectionsonChinesePolitical,”ModernChina,Vol.19,No.2,pp.108-138.
Wang,Yeh-Chien,1973,LandTaxationinImperialChina,1750-1911,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
Wank,David,2002,“TheMakingofChina’sRentierEntrepreneurElite:State,Clientelism,andPowerConversion,1978-1995,”inFrancoiseMenginandJean-LouisRocca(eds.),PoliticsinChinaMovingFrontiers,NewYork:PalgraveMacmil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