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菲事件引争议:明星隐私红线在哪里?

要想出名就得无限制地放弃自己的隐私?作为公众人物,明星被曝光是否真的无底线?《法制晚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权威律师。

新闻点击拍摄锋、菲家中亲吻

日前,有媒体采访到了“锋菲复合”照的拍摄者卓伟,他还原了二人约会的细节。

卓伟介绍称,谢霆锋从周一下午进入公寓后就足不出户,王菲则出来过两趟,“一次是去做美容,一次是买东西”。

在曝光的照片中,王菲和谢霆锋在家中做饭、看电视、在床上聊天,还不时亲吻。

卓伟直言,二人警惕性颇高,吃完晚饭就拉上窗帘,白天也紧闭窗帘。

卓伟表示拍“锋菲恋”并无线报,也并非艺人约拍,“我们盯了5天,花了将近100个小时”。卓伟称对方并未发觉被偷拍,双方相隔有七八十米。

法律看点

公众人物是否根本无隐私可言?明星隐私被曝光有底线吗?明星的哪些信息受法律保护,哪些信息应接受公众监督?

合法报道披露明星丑闻

明星在获得上述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明星享有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要比普通公民“窄”。

尽管我国现在没有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做出规定,但是理论与实践都认同了对以娱乐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娱乐明星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主要是公众的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

对娱乐明星身体特征、婚恋状况、年龄、个人嗜好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犯。

很多娱乐明星被当成年轻人的偶像,理所当然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其真实面目,有权利了解其丑闻。

采访有轻微不恰当

因为公众知情权具有社会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作为政治人物、明星人物以及其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受限的。

项武君律师举例,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当时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违法底线潜入明星家中拍摄

刘玥表示,虽然明星隐私权受保护范围“窄”于普通民众,但并非无底线。

当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隐私权,禁止知情权被滥用,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支持公众知情权。

关于报道是否侵犯了明星隐私权,首先要区分是公共场所还是家庭住所。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拍摄到明星,如在咖啡厅、饭厅等场所,一般来说不侵权,因为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限于其明星身份。

但如果记者违法进入明星的家庭住所内进行拍摄,则应认定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因为在个人场所的行为是一种极其私密的行为,通常来说,非经许可,不得侵犯。

近距离恶劣跟拍

刘玥律师说,有些娱乐记者长期跟踪拍摄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争议。因为跟踪通常都是在公共场所,属于大家的公共空间,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界定这个行为到底是否合法。

但是,如果娱乐记者的跟拍以刺探、偷窥明星隐私为目的,且跟拍行为较为恶劣,甚至影响到了其正常的公共生活,如堵门、近距离跟拍、拍摄范围扩大到家人(子女)等等,应当认定是违法的。当然,这必须是在恶劣程度非常严重的情形下才可适用。

如记者为了报道的目的去跟踪和曝光明星的生活,进行正常的追踪,属于职务行为。

“锋菲”事件争议开窗是定性关键

刘玥律师表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诉讼的成本都是高昂的,也通常是穷尽任何救济手段而无果后的最后手段。再加上很多细节证据并非能够轻易获得,因此,一般会非常牵扯当事人的精力和财力。

明星们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往往不会选择诉讼程序。

就“锋菲”事件而言,仍存在一些争议焦点,如谢霆锋开窗后,卓伟才拍摄到这些照片,有种理论,认为明星开窗、开门,能够让外界看到、拍摄到,就属于开放私人空间,这时候的家庭住所就视为公共场所,因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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