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
(二)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介绍,是律图针对《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做了具体分析。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要担心自己一时冲动或被胁迫而做出的某些决定,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前还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当然撤销这些行为要根据民法具体规定判断是否可以撤销。当然后悔药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效,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还是要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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