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里的一天,高中一年级学生张陆和王山在一起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张陆想起读初中时政治老师讲过,一个犯了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张陆于是对王山说:“与犯罪有关的法就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未成年人刑法。”王山听了说:“不对吧,这里说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又不是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是未成年人刑法呢?”张陆说:“不是刑法那么你说是什么法,难道是民法?”王山说:“这个我也说不清楚。”
实际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既不是刑法,也不是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保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内容,以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有益补充的基本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1982年《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宪法》第四十九条还特别申明,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及禁止虐待儿童。这些都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宪法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史上里程碑式的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内容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主要方面,是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纲领性法律。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这部法律专门设立了“司法保护”一章,明文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而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修订。
迄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仍然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
在家庭保护方面,《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被抚养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规定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在学校保护方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配合义务,规定了学校、教师在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劳动法》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在司法保护方面,《刑法》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犯罪及其刑罚,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不少条款将对未成年人保护落到了实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及特殊保护的措施。
大量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
国务院及部委发布的其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