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优点】
宪法修正案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缺点】
宪法修正案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在法律意识很弱的国度,或者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在确定宪法实际有效的内容时,可能带来一定的困难。
【功能】
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如美国宪法第21条修正案规定,废止宪法第18条修正案(宪法原第18条修正案规定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绝大多数宪法修正案起到这一作用。”
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如美国宪法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关于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最为典型的实例。
【我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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