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条文】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尤其是离婚、再婚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条亦作出如此规定,原因在于:
第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一。依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自由也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老年人也有婚姻自由。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老年人离婚,或者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老年人离婚、再婚障碍多、难度大。形成障碍的因素既有世俗偏见的禁锢和老年人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也有子女干涉的原因。所以,从法律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就尤为重要。在老年人离婚、再婚问题上,除消除世俗偏见和老年人固有观念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对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挠和干涉。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终止
三、干涉父母婚姻或拒绝赡养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子女干涉婚姻,侵犯的是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以暴力手段干涉婚姻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第1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父母可提起诉讼,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所谓赡养协议,是指一个老年人存在多个成年子女的,成年子女之间就对父母进行赡养的内容、方式、分工等进行具体约定所达成的协议。赡养协议增加了赡养制度的灵活性,不失为当前解决赡养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方法。
有效的赡养协议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赡养协议应具备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如协议签订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其次,赡养协议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并且不能侵害父母的合法权利,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需要指出的是,赡养协议并没有改变赡养的本质属性。即使父母同意子女之间签订了赡养协议,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比如父母患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或者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物价出现较大变化等,父母都有重新向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