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在狱中学法律(2)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反”运动中,有的人把法律“不究既往”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原则。杨景宇说:彭真同志不赞成这种观点。1952年6月24日,他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讲话,明确提出:“我们也不是不加区别地一概反对‘不究既往’。”但是,“决不能用反动的旧法为自己服务,就像狼牙绝对不能安在人的嘴里一样”。“如果革命时期死抱着‘不究既往’的‘原则’不放,除了使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罪犯、反革命分子逍遥法外,会有什么好处!其实,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也并不是死抱着这一条的,比如法国路易十六并不是依照已有的法律被绞死的,英国的查理一世也不是根据现成的法律被送上断头台的。”

张春生说,在彭真领导下工作,可以时时、处处感到,他搞法律重在掌握法的精神,而他把握的法的精神不是教条,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鲜活生动的法理原则。“比如1980年修改婚姻法,他把握的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就是‘婚姻自由’。”

当时,各方面反映最集中的一个问题是离婚。大家对结婚自由都赞成,但离婚是不是自由,当时却成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离婚有很多原因,对于因为喜新厌旧或有第三者、婚外恋的人,是不是允许离婚,就有不同意见。在草案酝酿过程中,几位老大姐认为上述几种现象属于道德败坏,法院就是不能判他离婚,以此来“惩罚”他。

“立法机关讨论时,也还是卡在这儿。”张春生说。对这一条,当时争论很大,最后还专门进行了表决。按理说,婚姻自由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只有结婚自由,婚姻自由就只是一次性的。彭真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离婚自由的条款如何写,可以研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靠法律的强制力维持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他还举了一个鲜活的例子,来说明他为什么主张离婚自由。他在延安担任代理组织部长时,处理过几起这样的事件。其中,有一名部队干部的妻子有了外遇,他多次请求组织批准离婚,都没有被批准。有一次他碰到妻子与第三者幽会,一气之下掏枪把人打伤了,自己也被判了刑。“彭真同志说,如果早允许人家离婚,怎么会出现这种悲剧”最后,多数人接受了草案中的离婚条款。

让杨景宇印象很深的还有“民告官”。

1983年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时,规定港监对船舶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交通部坚决反对。杨景宇回忆说,当时彭真亲自主持座谈会,有四位副委员长参加,讨论这件事。时任交通部部长说:“我们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头顶上戴的是国徽,告我们,就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又补充说:“我当大副二十多年,多次跑过日本、美国等国家,人家都不允许告上法院。”彭真当即让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顾昂然念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杨景宇说:“念了宪法,交通部还是不服。会后,王汉斌同志就叫我立即去查美国和日本的法律,看到底能不能告。日本的法律是成文法,研究室很快就查清楚了。美国实行判例法,我把美国的有关判例找出来,连夜翻译,干了大半夜,才搞明白。材料证明,美国、日本都是能向法院起诉的。”对这件事,彭真的态度很明确。他说,一个船长、大副熬上十五年、二十年才能干上这个职务,吊销人家的执照等于砸人家的饭碗,还不许人家上法院讨个公道

张春生说,最后允许当事人起诉被写入了这部法律。可以说这是我国“民告官法律(行政诉讼法)的源头”。

“两个平等”彪炳史册

杨景宇几次听到王汉斌说,彭真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彪炳史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核心就是反对特权,坚持民主法制。

1954年9月17日,彭真在大会上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在发言中,他就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刻阐述。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1965年9月,文化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造成了草木皆兵、人人自危的紧张气氛。9月23日,彭真在会上讲话,提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他说:“要实事求是,部分对,就是部分对;基本对,就是基本对;部分错,就是部分错;基本错,就是基本错。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党内也好,人民内部也好,不论你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文艺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地方只能服从真理。”

彭真这次讲话,是试图缓和当时文艺界、学术界的紧张局势,把批判引上说理轨道的。但他没有料到,这个正确观点竟成了他反对“文革”的一条“罪状”。

“彭真同志不只是提出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首先他自己是身体力行的。”杨景宇回忆说:彭真有了一个观点之后,往往先征求身边工作人员的意见,尤其重视不同意见。他常对我们说:“‘官’当大了,本来就不大容易听到不同的意见,这是很危险的。在我身边工作,我讲了一个意见,如果你们都说赞成,那就等于还是我一个人的脑袋想问题。如果大家把不同的意见都提出来,那就成了几个脑袋加起来想问题,就可能想得更全面一些。听不同的意见有好处,自己错了,改正;当初想得不够周到,补充完善。总之,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

张春生认为,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法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没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制。

“主要奠基人”之称当之无愧

1992年9月,彭真一度病危,一个晚上大出血2000多毫升。他感到自己“大限”已到,就跟家人、医生、护士、警卫、秘书等一一告别。他说,“人都会有这一天的。今天,让我们愉快地告别”,“我这一生,没有遗憾”。

回忆那晚,杨景宇说,当时他们已在起草悼词。“初稿写的是,彭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当时,中组部的孟连昆同志在场,是代表组织审稿的。他看了初稿后说,若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就是彭真同志嘛!他亲手把‘之一’勾掉了。”悼词连夜报送中央常委审查同意。只是当时没用上,第二天早上彭真居然又奇迹般地缓过来了。5年之后,彭真去世,党和国家对他的评价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大会之后,由于刘少奇的工作重点在党中央,具体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担子就落在了时任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肩上。在中央政治局中彭真分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常委会不设党组,由彭真直接对中央负责。

彭真说过,当时,中央政治局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党组。毛主席说:彭真,人大工作你对中央直接负责,重大问题由你向中央报告。

“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开始,一直到1966年彭真同志被打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实际上一直都是由他具体负责的。”胡康生说。1980年春,杨尚昆接替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当时,杨尚昆就曾说过:“人大工作我是新兵,我要向彭真同志多请教。从1954年起,实际主持人大工作的就是彭真同志。”

“文革”结束后彭真复出,先后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杨景宇回忆说,1980年1月,他随彭真到上海、广州调研,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当时在广州。到广州后,彭真立即去看望叶帅。叶帅一见他就说:“彭真同志,咱们‘能者多劳’,今后人大工作就拜托你了。”

“再说政法工作。开头,董必武同志是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分党组书记,彭真同志是副主任。董老德高望众,法律造诣很深,但由于他年事已高,身体又弱,实际工作实际上也是彭真同志主持的。”张春生说。

1953年3月,考虑到董必武的身体情况,为了减轻他的工作负担,中央决定由彭真接替他的政法委分党组书记职务。工作这样调整后,董必武为政法委主任,彭真为副主任、分党组书记。之后,董必武每次离京休养,总是由彭真代理董必武的职务。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具体主持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三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就是彭真。董必武对彭真给予高度信任和充分支持,1954年7月5日他专门致函中央并毛主席,说他去年休假回京以后,由于健康原因,“实际上政法委员会的繁重工作都是彭真同志顶着”;由政法委负责起草的三部组织法草案“均由彭真同志督率主管部门起草,不久可以脱稿”。

在这三部组织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为筹备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彭真也参加了。此外,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都是彭真主持起草并向中央人民政府作法律草案说明的。

“可以说,新中国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实际上就是彭真同志主持的。”杨景宇说,“当时中央政治局分工负责政法工作的,也是他。”

党的八大以后,按照中央书记处分工,彭真协助小平同志负总责,分管政法、统战工作等。(法制网记者张媛)

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宪法里的平等原则是怎么讲的2. 行政监督,公民可监督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不平等现象;3. 立法保障,确保法律制定和执行中贯彻平等https://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4202301.html
3.观点采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的面前?何种平等?(二)在论证平等原则的道德重要性之前,首先需要论证为何平等原则只可能指代法律适用中的平等,而非内容中的平等。这当然不是说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不需要对公民予以平等的对待,而是只有将人们进行区分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时,这样做才是道德上能够被允许的。但是,我们认定为基本常识的法律平等原则却不可能对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http://ytzy.sdcourt.gov.cn/jningjiaxfy/384939/384941/9287207/index.html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6篇(全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精选6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 第1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00字作文 晚饭後,爸爸妈妈一边看报,一边谈论一宗歌星被廉政公署拘捕的`新闻。报纸说,歌星涉嫌驾车失事,却收买警察,由别人认做司机顶罪。 爸爸说:“现在的年轻人实在太放任了,不但胡作非为,更以为钱是万能!”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uw80vb9i.html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选六篇)这三个方面合起来, 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诠释。具体来说, 它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一切公民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 一切公民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平等处罚; (3)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也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v8squl.html
6.《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ppt内容提供方:x5511160 大小:1.26 MB 字数: 发布时间:2016-12-04发布于湖北 浏览人气:2307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ppt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book118.com/html/2016/1129/66740625.shtm
8.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资格上的平等,任何公民不论身份、种族、性别、宗教等的不同,都具有相同的人格尊严和资格,例如,民法规定公民居于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起到死亡时终止。其次,公民发展机会的平等,是指公民在获取发展机会时要平等不得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60713.html
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法百科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法律实施的平等,如果法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那么,所谓的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将不复存在。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实现,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实施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无论怎样平等地实施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6815
10.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https://m.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