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教师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教师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董云,华中师范大学学院。

一、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教师法治观念是教师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教师法治观念是培养法治观念公民的需要

(三)教师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二、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由于不同等级的教师的法治观念也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为了确保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将从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二)高校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三、教师法治观念缺失的原因研究

(一)社会因素

3.经济利益的驱使。董爱玲(2008),张玉格(2008)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把金钱、名誉和地位看成了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没有切实履行教师义务,产生了拜金主义思想。

(二)自身因素

2.世界观、价值观偏差。朱红丽(2009)等认为一些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功利观出现了偏差,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急功近利思想,忘记了自身的良好形象,放松了对自己的监督。

四、增强教师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一)从国家角度来看,要加强教育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学校角度,要加强学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从教师自身角度来看,要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

五、研究评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对教师法治观念的研究基本是从意义、现状、原因及对策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其中,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意义是从学生、社会和自身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的;教师法治观念的现状主要从农村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部分分开进行说明的,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各自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即从国家、社会、学校、自身四个方面寻找解决途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研究文献总数偏少,对问题重视不够

(二)研究方法单一,结论的适用性不强

目前,教师专业标准框架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与实施建议三大部分构成。基本理念提出教师要以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基本内容由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组成,分别对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出60余条具体要求。

根据三大标准,无论是幼儿园、小学还是中学教师,都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其中教师要将保护幼儿或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另外,三大标准均明确提出,教师要尊重幼儿或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或学生,不对幼儿或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上述三个标准均要求教师有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教育部师范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教师专业标准颁布后,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要据此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也要据此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对于有人指出上述三个标准中缺乏惩戒内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高峡则表示,上述三个标准是从教师师德、职业素养方面给出细化的标准,而《教师法》对于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上述标准未涉及具体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比如教师法中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可以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美国:明确教育惩戒范围

在美国,共有19个州立法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同时,各地区针对本地所有学生的在校行为规范,校纪管理以此为据。学生在校行为规范对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美国社会屡禁不止的一些社会问题,如酗酒、吸毒、帮派团伙、暴力、性骚扰等,校规严令禁止,多数学校对此采用“零容忍”政策。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四.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那么如何用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

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教师,要一身正气,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坚持学习与实践。教师的基本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在“法制班”的七天里,刘会华和其他被清退的六名民办教师一起学习了《条例》,听“县里的干部”念各种事关大局和稳定的文件,并最后在悔改书里承认――“不该越级上访”。

刘会华和她的“法制班同学”们都持有教师证并具备各种资质证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资质完备的他们本该在五年前“转正”成为公办教师,不料他们却被清退了。

在“民转公”的名单中发现多名房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亲属后,这些曾经的民办教师历时数年多方反映情况,但结果却是被送入“法制班”学习。

民兵训练基地里的“法制培训”

全封闭的“民师培训基地”设在房县西北方向一栋三层白楼里。这座楼建在几十米高的土山上,用两人高的同墙和铁门将其与外界隔绝。这里原为房县民兵训练基地。

今年2月18日晚上9点左右,新学员们被拉到基地。在小白楼第一层,给每人分配一间带有铁栏杆的单间,还配备了“陪读”,每人都有两三人陪吃陪读陪谈陪住。据多位参加过法制班的老师回忆,县、各乡镇负责、政法、教育的领导都曾在基地“视察”过。

即便表现得好,保证书、悔改书、申请书和担保人也都是不可或缺的。刘会华的材料被认为“写得挺好,写得深刻”。她在悔过书中说,“通过学习知道不应该越级上访”,“不应到省委门前站一会”,她出来后说本来想写犯了错,但感觉自己没错,就没写。

这批受训的共七人,分别是四十五岁的刘会华(女)、五十六岁的邹正权、五十五岁的邢华义、六十岁的代明玉、四十六岁的李华(女)、五十几岁的刘大玉,以及五十五岁的金开珍(女)的爱人郭新才。“一开始说要培训十五天,如果连续参加过三次培训,就要一次培训半年到一年。”但培训人员提出只要表现得好可以先走。刘会华担心孩子无人照料,多次哭诉请求离开。2月24日,刘会华等三人“培训合格”回到家中,其余的教师继续“学习”。

结束“法制培训”的当晚,刘会华心酸地发现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自己憋在租来的房子里,已经三天没上学了,一直喊饿。离开法制班的前一刻,刘会华问培训她的人:“这里条件挺好,我能要两间吗”面对刘会华的古怪问题,培训人员这样回答她:“你得赶紧出去,下一批正等着进来呢。”

这位单身母亲获得的低保,由2007年的每月七十元涨到了2008年的一百元。“会因为我参加了‘法制培训’而被取消吗”她急切地问记者。

至少有十人曾参加过类似的“法制培训”。若以次数论,至少有两位老师已被培训了三次,其中也不乏被深夜带走单独培训的情况。

谁顶警了他们的转正名额

1997年,国务院下发三十二号文件明确规定此前清理整顿后留任资格齐备的民办老师,都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妥善安置,并规定了具体的安置名额。

房县多位老师多次调查的结果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前后,共有十三名教育系统官员的亲属从商场。汽配厂、铅笔厂和印刷厂等单位安插到县实验小学、县幼儿园,甚至―些科员的司机的亲属都名列其中。

希望曾经距离这些民办教师如此之近,工资从七十代的每月四块钱,涨到九十年代的一百一十元,2002年涨到了二百五十元。也就是在这一年,刘大玉抱回了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县级年度优秀教师的奖状,转正大有希望。

据房县―位在职老师说,刘大玉和其他―百多名持证上岗的民办教师在2000年前就该转正。但在长达三十年的等待后。结果并未如期而至。2003年秋,房县全县统考,年底红色榜单就贴在了县城和各镇学校的门口。刘大玉未能上榜。其时新华社宣布十堰市的民办教师“已成历史”,房县一百七十一名教师中,“民办转公办的三十五人,办理离岗退养的二十二人”。

余下的被清退的―百一十四名教师就此与讲台绝缘。对未能上榜的教师来说,打击是空前的。五十六岁的小学一级教师龙顺先落榜后一年都没出过屋,觉也睡不好。而冯晓敏老师落榜后不久积郁成疾颅内出血。五年来,尽管负债累累,她却始终都没去领过那每年四百元的清退费。

据一位熟识刘大玉的老师说,因为没钱,他一对儿女在十四岁就都已辍学,而今家里装钱的破塑料袋里经常都是一分的纸币和钢,“连买玉米种的钱都没有”。

在过去的五年中,这些鄂北山中的教师们拿出仅有的积蓄开始南下武汉北上北京,“找裁判”讨说--法。他们对政策的理解渐渐明晰――他们理应是转正的一批。

面对老师们要求彻查的呼声,十堰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曾在房县水电宾馆“私下劝慰”教师们:教育局领导和职工们的亲戚进入教育系统很正常,领导们对教育的贡献很大,“他们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有权这样做”。

听到这,一位女民办教师大声问了句:“到底谁的贡献大”一抹眼泪,转身离去。

“三十年的媳妇,怎么就熬不成婆”

参加过法制班的老师们除少数工龄不足三十年外,其余都在讲台上站了三十年,年龄大多超过半百,他们当中许多都是小学一级乃至高级教师。

他们的档案仍然被仔细地保管着,好像他们仍属于一个组织。一份材料中这样写着:“我们都有过青春年华,也曾身强力壮,是众人中的佼佼者……三十年的媳妇,怎么就熬不成婆”

根据一份针对民办教师的调查报告,湖北十六个市县区有超过八千名民办教师被清退。很多民办教师因争取转正而放弃了农业户口。家中已无地可种。在经济萧条的当下,因为生计他们不得不远离故土,到浙江、武汉和上海的工地,搬砖头、运钢筋。

记者了解到,除了一位老师在私立学校里烧饭外,二十多位老师没有一个重新回到学校。龙顺先老师开了个私人幼儿园,“感觉不太像老师,更像是保姆”。

县里三年前承诺给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办养老保险,确实让大家激动了好一阵。然而教育局拿不出一百多万的补交款,事情就搁浅了。当农村文化员,每月可拿到二百五十元的工资,这是他们眼前最可期待的一条生路。但县里却明确说只有五十六个名额,尚不足安顿一半被清退的民办教师。

进入法制班前一天的凌晨五点钟,最后一批被清退的七个民办教师,结伴来到陌生的武汉市咨询政策,正赶上个雨天,他们又坐错了公交车,又饿又冷步行了几个小时,刚好经过省委大门,就在门口站了几分钟。

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

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

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

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关键字:教师申诉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主题语:教师申诉制度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cn/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cn/)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4、王春晖《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了《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了《教师法》,《普法》……长期以来关于教育的法律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①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②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③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④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⑦(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⑨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而言,无论是教师申诉制度还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应遵循具体个案的特点予以调整和适用,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济。

高校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纠纷的有效救济不仅关乎高校教师的个人工作,还关乎到教师队伍的发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设。因此,应大力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建设工作,寻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有效地对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页。

②前引1,陆波文。

③参见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参见宗志翔,潘恬:《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报》,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实习研究员:《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陆波:《构建新型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陆波文。

⑧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万金店文。

⑩前引6,陆波文。

[1]景国强:《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构建》,《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张勇敏:《从缺位到归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

THE END
1.学法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 1986 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jA0NjU2MA==&mid=2247566224&idx=1&sn=b37812bd94b7625316dfbfabbec09510&chksm=e97e87e178c6fe4e7e66fd2418f82aee214c285b4c6bf9c720cff60c13aae5c9d5da025be082&scene=27
2.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概述中国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概述中国教育法律体系 什么是教育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实施受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为学生、教师以及学校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同时也为整个国家的文化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对于教育领域的https://www.1lhyh3ij.cn/ke-yan-cheng-guo/459209.html
3.最新教师法内容解析与概述体育摘要:最新教师法内容涵盖了教师的职责、权利、义务、评价、培训、待遇等方面,旨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质量。该法内容解析强调,教师应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护,包括合理的工作待遇和职业发展https://www.zhuoyanxinli.com/post/21004.html
4.教育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https://slxy.neau.edu.cn/info/1166/1136.htm
5.教师法律法规知识12篇(全文)教师法律法规知识 第1篇 xxxx年5月10日,我有幸在临高县人民会堂参加了“xxxx年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讲座”的全员培训。使我对在现代教育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得到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与教学理念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转变。下面我就谈谈本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xii0bwjw.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https://m.360docs.net/doc/fe13050611.html
7.法律改进(精选八篇)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学大纲的安排, 法律教学部分的课时数为十个左右。在极为有限的法律教学时间中要讲述法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内容, 显然对于教师是极大的挑战。在课时数过少的状态下, 教师只能尽力赶进度, 一些很重要的法律知识无奈下只能一带而过, 没有足够时间深入讲解, 更不用说一般法律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d4lx4tf.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优秀课件(24页)法律/法规/法学 国家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优秀课件.ppt 24页内容提供方:全网精品课件 大小:5.73 MB 字数:约3.13千字 发布时间:2021-12-01发布于广东 浏览人气:305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30/5304214222004124.s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稿法制教育《教育法》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一)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32,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http://www.tjzx.exx.cn/html/article697885.html
10.教师法律法规教师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https://www.66law.cn/topic2010/teacher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