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考试。包括各种入学考试,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类考试。
2、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3、水平考试。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软件水平考试、汉语水平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能考试等评定水平高低的考试。
4、公考,如国考,省考,事业编考试等各种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的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的考试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水平考试,入学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水平考试意在测评应试者在某方面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语水平考试等。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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