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惠风和畅”:这个周末,好多小伙伴都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请问,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有哪些?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什么是考试作弊?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行为会怎么处理?
考试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哪些是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
考试作弊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未必构成犯罪。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主要有: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本罪既处罚应试者,又处罚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此外,我国刑法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还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应当予以录用、招收的合格人员而不予录用、招收并且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们注意到,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019年9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门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该解释,“国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果在“国考”的笔试、面试以及专业能力测试等有关考试中,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就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