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l3.1立案时,不需要双方在场。
l立案后,如果对方不在,可以公告送达。
l实施家庭暴力的。
l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l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l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l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l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l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l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l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l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l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l1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l【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l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