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八部分:晚清时期中国法律的变革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晚清变革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兴社会阶层的产生、国内外各种矛盾汇总的结果
·从清政府的角度讲,政府难以维持传统的专制统治,不得已变革,以此维持统治【政治欺骗】
·国外:
·西方国家发现,中国的专制政府不讲信用,缺乏契约精神,难以进行商品输出,扩大资本,故而必须打开中国的“大门”,让中国变成一个民主社会,才能长久稳定地实现本国利益。
——西方国家宣传侵略中国是为了使中国社会实现民主自由,但是其真实的目的是为了从中国获取利益,扩大贸易市场,积累资本。
·国内:
·工业逐渐兴起,中国开始缓慢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了新兴的阶级——资本家→资本家发现:如果国家的政治制度不民主,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统治者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则自己的财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资本家要求政府改革,实行民主。【利益驱动】
·政府官员思想观念的变化:对西方民主自由制度的研究和思考。“睁眼看世界”“师夷长技以制夷”→部分官员开始主张变革
·农民生活困难,经常暴动。
1901年1月,清廷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
1905年开始,清末政府派出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实行宪政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实行宪政的好处有三:皇位永固【君主立宪】、外患渐轻【西方列强没有理由再干涉中国的法制】、内乱可弭【资产阶级革命派】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大事由国家决定,小事交给人民讨论【初级阶段的原则】
【对国家的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由资政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设立11个部门:外务部……P228)、司法权由大理院行使——瓦解集权专制的制度】
——划分权力,设立分权制衡的制度,避免最高权力,从根本上动摇专制体制。
·1908年清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效仿日本帝国宪法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大陆法系日本学德国,中国学日本】
·内容: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以皇权为中心规定具体内容【违反宪法的内在含义】
·皇帝的权力规定得非常完备,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特色。不过《钦定宪法大纲》承认三权分立的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进步性】。
中国传统法律不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舆论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非常失望,认为清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并要求清政府加快正式宪法的制定程序。
在各省设立谘议局,在中央设立资政院
·谘议局:地方民意组织【与西方的议会还存在差别】
1907年清廷诏令在中央筹建资政院,1909年8月颁布《资政院院章》,1910年9月资政院正式成立。资政院是正式实施宪政前的过渡性机构,所谓“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根据《资政院院章》,资政院的职责主要是: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议决税法、政府公债等;制定、修改各项法律及其他奉“特旨”交议的事项;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等。资政院议员的产生有钦选、民选两种,钦选议员由皇帝指定,主要是满汉贵族、政府官员或硕学通儒、纳税高额者,民选议员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但须经督抚圈定。钦选与民选议员在数量上各占一半。资政院设总裁和副总裁,均从王公大臣、三品以上大员中“由特旨简充”。【总人数200人,人数较为合理,有利于充分讨论问题。如果人数过多,则会议的功能仅剩下传达和拥护某些决定和命令(鼓掌通过);如果人数过少,则缺乏代表性——开会是一门大学问,会场的格局也需要精心设计】
1908年,清政府颁布设立咨议局的上渝,规定“咨议局为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预储议员之阶”,命各省于一年之内设立咨议局。同年又颁布了《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至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皆成立了咨议局。咨议局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项;议决本省财政预算与决算;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接受本省民众陈情、建议;对本省行政机构实施有限的监察权等。但是,咨议局行使职权必须受督抚的监督、控制。根据咨议局章程,督抚有权监督咨议局的选举与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实行咨议局的决议;有权要求咨议局停会,或奏请皇帝后解散咨议局。根据《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咨议局议员的产生须满足苛刻的条件,年满二十五岁的本省男子,若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且卓有成绩,或具有中等以上学堂毕业文凭,或有贡举生员以上出身,或曾任实缺七品以上文官或五品以上武官且未被参革,或有五千元以上之资本或不动产,方有选举权。【议员资格极其严格,全国平均只有0.42%的人才符合条件】
——谘议局讨论地方政府财政等各项问题非常认真负责,对地方政治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议员的水平非常高,非常有风骨,敢于弹劾官员,甚至在议会中唇枪舌战。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1911年10月10日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举措和对待自由民主的态度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
(1)清政府希望通过让权【效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得到社会的支持
(2)《十九信条》仅规定了君主的权力【妥协让步】,没有提及公民的权利义务
(3)对君主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将大部分权力转让给议会。
——最终,清王朝主动让出权力,皇帝下诏让出皇位,以和平的方式退位。
预备立宪的三件大事:改革官制,实行“三权分立”;颁布宪法性文件;建立民意机构
预备立宪是准备实现民主的过程,但没有真正实现民主。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1928-1946)
——民主社会成为一个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吴玉章:在辛亥革命之前,如果有人说皇帝可以被打倒,人们会认为这个人是疯子;经过晚清预备立宪和辛亥革命之后,如果有人再想当皇帝,人们一定会认为这个人是个疯子。
——经过预备立宪和辛亥革命,人们真正认识到民主宪政是社会发展的潮流
清末立宪对近代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法治必须在民主的社会里才能存在,在专制的国家里,所谓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只能演化为暴政的工具。政治体制改革【预备立宪】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与农业文明
1840年以后:农业社会【农民、地主】→工业社会【工人、资本家】
适用于农业文明的传统法律不能适应工商业的发展
农业社会:静止、等级差异、血缘关系、伦理道德
工业社会:自由、流动、平等、契约、效率、民主、公正……
例如:农业社会【父母在,不远游;安土重迁】→工业社会人口迁移频繁【农村到城市(工商业中心)】,市场配置资源和人口的分布
·让中国社会再恢复传统的中华法系法律制度,并不现实,因为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传统法律制度即使有再多“闪光点”,也不应被现代工业社会所接纳。
·人类应该有普适性的价值,即使某些价值是被西方社会所揭示的,我们也应该认可与接收,不应该将普世价值政治化、污名化,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这对中国人并无实质益处。
(2)为了恢复中国司法主权
古代中国与其他国家从来没有平等的交往和对话,总是以天朝上国的名义自居,因而没有正常的外交关系。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与西方国家平等对话谈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西方人发现中国的司法制度不符合西方工业文明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律,故而要求取得“领事裁判权”,剥夺中国的司法主权。
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中国承认西方的司法主权。后来,其他西方国家都效仿英国,剥夺中国的司法裁判权。
西方国家承诺如果清政府改革中国的法制,与西方法制接轨,则中国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国民的自尊心伤害极大,故而要求改革的意愿非常强烈。
·1902年开始改革
·上谕:时代变化,法律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必须改革和完善。
·成立专门修法机构:修订法律馆【全盘主持法律修改事宜】
·专门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法人员。
·工作内容:
大规模翻译西方的法律,以便学习和移植西方的法律
调查中国的民间习惯,寻找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在修法时尽可能保留中国人的生活方式[1]
起草新的法律
(1)中西结合:精神上尽量保留中国法律的精神,在形式上主张全盘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术语、法典编纂、法律结构……)
(2)法制改革要与推进社会进步相结合
中国的统治者历来实行“愚民”政策,导致中国百姓身上保留了很多落后、野蛮的风俗习惯,沈家本认为,应该借助这次修法的机遇提高民众的思想素养,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深远的社会变革】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制定了大量改革民间落后风俗习惯的法令(剪辫子、禁止裹足、传统习惯称呼)
(3)通过修法来推广新的法律思想和观念
(1)1910《大清现行刑律》
应急性、过渡性法典
在《大清律例》基础上删修而成,仍然是传统法典。
修改内容:
·修改法典名称,废除“诸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体系,表明自己仅包含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
·修改篇章名目,将法典直接改为30个“门”,不再划分“篇”
·删除完全过失的条款【如删除禁止下海的规定】
·增加新条款【破坏铁路;妨碍选举】
·改革传统律法中的刑罚,废除野蛮的刑罚【修改后:死刑、流放、遣刑、徒刑、罚金】
·民事行为【继承、婚姻、田宅买卖】不再通过刑罚手段规制
仍然保留传统法典中关于“十恶”“八议”等制度,因而还属于传统法典
(2)1911年公布,1913年实行《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典
大清非常重视刑法典的制定,将各国刑法典翻译成中文仔细研究,并聘请日本刑法学家参与起草刑律。在起草过程中曾数易其稿,每一稿都引发社会热议。
《大清新刑律》分两编【总则、分则】,53章,411条
·彻底改变中国传统的律法结构,分为总则(基本原则)分则(具体罪名)
·重新规定刑罚体系,分为主刑【死刑(执行方式仅为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剥夺政治权利)、没收】
·大幅减少死刑数量【《大清律例》死刑400多条;《大清新刑律》仅保留40个罪名】
·废除传统刑法原则【十恶、八议等】,增加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人人平等
对《大清新刑律》的争论
·法理派【沈家本】:制定刑法应当以西方刑法为基础
·礼教派(礼治派):制定刑法要保留中国传统
涉及五个罪名:
a、干名犯义:子女揭发举报父母
b、存留养亲:(南北朝时期建立)一个人犯死罪,父母年老,且家中没有成年男子,罪犯可以先回家侍奉父母,再受刑。
c、无夫奸:未婚女子与他人通奸
d、子孙违反教令(不听从父母管教)
e、父母管教子女,子女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双方妥协——《大清新刑律》正文内容不变,在最后规定《暂行章程五条》,即涉及上述五个罪名,暂时先按照《大清现行刑律》处理,导致《大清新刑律》前后精神不一致。
(3)《大清民律草案》
效仿西方制定民法典。
1907年开始制定,1911年提交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就垮台。但这部民法草案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影响极大。
篇章: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36章,1569条】
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根据日本民法典起草;后两编由中国的礼学馆(最保守的部门)起草。
——法典前后精神不统一
(4)《大清商律草案》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分为两类:商埠制定奖励商人经商的规范、《商人通则》《公司律》《破产律》;制定统一商法典【民商分立体例】《大清商律草案》
1008条,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船法、票据法
(5)《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五)晚清司法改革
·总体方向
1、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2、将西方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移植到中国
·司法体系:
1、司法体系的建立: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职能是审理其应当受理的案件并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将“刑部”改称“法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3、在地方设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在县级设立初级审判庭,在市级设立地方审判庭,在省级设立高等审判庭。
4、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合署办公,并制约法院的权力。
·诉讼审判制度:
法院组织法、各级审判庭组织章程
1、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完全分离,建立完全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
2、国家的审级采用四级三审制
3、引入西方的公开审判、辩护制度
4、强调法官专业化【必须经过三年系统法学学习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担任法官】
5、改革监狱制度【名称为“罪犯习艺所”,让罪犯掌握一种劳动技能,避免犯人出狱后无法在社会上自食其力】
·司法主权的丧失
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人不能审判该行为人】
会审公廨制度:凡是在租界内发生的案件,一律由租界国和中国的官员共同审判【中国人在中国的租界涉诉,中国官员无权管辖,由外国官员审判】
观审制度:外国人成为民刑案件的原告时,外国领事官员可以观看审判,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满,可以抗议。
[1]如果缺乏对民俗习惯的调查,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要么脱离实践需要,要么全盘抄袭西方法制。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缺乏对中国地方民情的详细调查和研究,最终的立法内容可能会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