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今年的研究生考试中,出现一道题,我国应被归类为何种法系?A大陆法系;B海洋法系;C中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将作何选择?
为何突发奇想探讨此类问题,前不久有幸听取某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座,在下面数百人面前,他阐述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的是法官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
转天,观看罗翔教授讲解刑法的视频短片,发现在他的表述中也有着相同的观点。在网络检索过程中,高达95%以上的专家学者法学生均表示我国是源自大陆法系的国家。然而,不幸的是,倘若在研究生考试中选择大陆法系,那将是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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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理学丛书早已明确,我们是社会主义法系。
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辅导读本》描述,“我国既未如普通法系国家般,让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亦非如大陆法系国家般,由专设的宪法监督机构主导实施。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监督宪法之施行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
提及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或者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些资本主义西方的法律体系,那些都是西方社会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身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部分参考这两种法系的同时,又兼具中华法系的优秀元素,最终塑造成型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
以《民法典》为例,不能仅凭法律条文入典并体系化就误以为是大陆法系法典的特征。那么,物权编中的超级抵押权(PMSI)呢?是否可见海洋法系的影子?婚姻家庭编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是否藏有中华法系的痕迹?
首先,对于中华法系,尽管有一段光辉岁月,该法系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进程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自清末修律之后,中华法系即告瓦解。尽管其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对现行调解制度影响颇深,但我们仍不能说现行法是出自中华法系之手。
其次,谈到大陆法系,也就是成文法,由于在清末民初期间大量引入西方的法律,当时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模板,例如“六法全书”。尽管大陆法系主张法官中心主义和成文法,与我国的庭审模式颇为类似,但是并不能由此断定我国即是大陆法系的国度。
最后,关于海洋法系,也就是判例法,部分内容存在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民诉刑诉修正案等法律法规中,主要用来完善加入WTO后在国内法规上原本的空白之处,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比重仍然只占少数。
现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建立在苏维埃法系的基础之上,并兼具大陆法系的个别特性,吸纳了传统中华法系的部分优秀理念,并适度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某些要素的混合体。
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条文,特别是商事法律规定,必然是为商业、贸易的发展所服务的。以这个角度出发,可以预见,未来全球立法进程的统一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后面,可能不会再谈什么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