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哈佛毕业的洋教授,发现了中国法律的一个独特规律

人届花甲之年,每逢有亲友辞世,怀旧之情便不免会油然而生。即便是那些已经离去多年的亲尊师长们,其身影仍不时萦绕于脑际。我的洋导师钟威廉(WilliamC.Jones)教授便是其中之一。

正好是30年前的这个季节,1993年8月,我离国远行,到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生活学习了两年又两个月。钟教授是我的Adviser,按中国人的习惯,Adviser译作“导师”较为贴切。这期间,他给予我的照应和指点,不仅对我后来的学术生涯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我对东西方文化的认识。

“集敏睿温雅于一身”

说起钟威廉这个名字,中国法学圈中人或许没有几个知道的。如果提一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大清律例研究》一文作者威廉·琼斯,可能就有不少人会多少泛起一点印象。不错,钟威廉就是威廉·琼斯,威廉·琼斯就是钟威廉。

与纽约大学的柯恩(JeromeCohen,又译作孔杰荣)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爱德华(RandleEdwards)教授一样,钟威廉教授也是二战以后美国法学界最早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冷战、朝鲜战争以及麦卡锡主义的流行造成中美两国的严重敌对,乃至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法研究几乎成了无人问津的空白地带。及至60年代初,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变。当时在伯克利任教的柯恩率先开始学习和研究中国法,然而继之而起者,终60年代也不过寥寥四五人,且都是刚刚起步。

钟威廉教授投身中国法研究时,已是人到中年。凭着惊人的毅力,他开始学习中文,既学会了现代汉语,也掌握了古代汉语。

记得1993年我刚到美国后不久,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时,看到他的桌子上放着一函线装本《大清律例》。他很自豪地对我说,他可以读懂大清律,而他在中国教书时发现中国的许多大学生都读不懂。

2000年4月,钟威廉(左)来北京开会,与苏亦工在其社科院宿舍合影。

在来美国之前,我已与钟教授书信往还两年多了。

记得是在1989年下半年或年底时分,我写了几封信,想联系到美国大学里作访问学者。信件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我自己也知道,这种“空手套白狼”无非是试试运气而已,并没有寄予多大期望。

不料有一天忽然接到了一封回信,回信人正是华盛顿大学的钟教授。他说他正在翻译《大清律例》,看到我的履历中有研究大清律的经历,愿意接受我到他那里作三个月的访问学者,并可以为我申请一点经费。他知道当时中国的电讯联络还不是太方便,为此特意告诉我,如果需要发传真的话,可以到福特基金会驻京办事处去发,他已经同该办事处负责人马克·赛德尔先生打过招呼了。

接信后我立即通过我就职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科研处向社科院外事局递交了公费出国进修申请。然而在当时的氛围下,自费出国卡得很严,想纳入公费出国渠道更是难上加难,事情最终没有办成。

转眼到了1992年年底,法学所推荐我作为CLEEC(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项目候选人,面试也通过了。当时我可以自己选择进修学校,像哈佛、耶鲁这样的名校也都可以联系。可我还是想去华盛顿大学。一来其他学校有没有研究清代法律的教授我毫不知情,二来钟教授与我多少还有点缘分。不过有同事告诉我说,华盛顿大学虽然不错,但是圣路易斯那个地方非常闭塞,本所曾有学者去那里学习,后来都转到其他地方去了。

正在犹豫之际,我收到了钟教授的来信,问我还愿不愿意到他那里去作访问学者。一个素未谋面的洋教授还没有忘掉我这样一个年纪轻轻的中国学子,真的让人非常感动,不要说我根本还没有联系其他学校,即便是联系了,看到这封信也会放弃的。

去美国之前,钟教授来信给我开列了一份书单,让我帮他购置许多中文法律史书籍。据马克·赛德尔先生回忆,他80年代至90年代初任职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主任时,经常成捆地给钟教授寄新出版的中国法书籍,每次钟教授都会写来热情洋溢的感谢信。赛德尔说:“虽然远隔数千英里,仍能从这些信件中感受到他在收到和阅读那些书籍时的喜悦欢愉之情。”

初见钟教授是1993年8月16日,我到圣路易斯的第二天,在他的办公室。钟教授看上去六十开外,高大魁梧而又温文尔雅、彬彬有礼。北卡州立大学历史系主任欧中坦(JonathanOcko)教授说他“集敏睿温雅于一身”,那是再确切不过的了。

事后证明,他建议我选修的那几门基础课确实是了解普通法系私法的入门课程,不仅修习之时确有茅塞顿开之感,时至今日,仍觉受益无穷。假若我当初硬是自作主张,好高骛远,徒慕虚名,以我那点可怜的英语水平和有限的美国法知识背景,纵然不是一无所得,肯定也是所获寥寥。

推动中美法学交流

华盛顿大学坐落于美国中西部的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全名为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UniversityinSt.Louis)。与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东部沿海名校和地处西海岸的加大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华盛顿大学(指UniversityofWashington,位于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等素有东亚研究传统的学校不同,圣路易斯深居内陆,环境相对闭塞,华人较为稀少,东亚研究的学术基础也十分薄弱。

能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办起中国法的研究教学,钟教授的个人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是华大法学院中国法研究和教学的奠基者。

据康雅信(AlisonConner)博士回忆,钟教授曾经对她说,“中国真的是最重要的国家”,因而他对大多数美国法律学人轻视中国的现象很感失望。这大概也是他决意推动中国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如今,美国的中国法研究已领先西方世界,华大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在学界也占有一席之地。

回首当年,钟教授白手起家的创业过程真可谓披荆斩棘、筚路蓝缕。

钟威廉出生于1926年,先后获得哈佛大学法律专业基础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50年又获得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他先后做过芝加哥大学副研究员、美国内务部律师,自1955年起开始在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教,直至1995年退休。

钟教授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来华任教的美国法律教师之一。上世纪80年代初,他获美国富布莱特基金资助,来到武汉大学法学院做了两年的外籍教师。当时武大正全力发展与法国的教育交流,更重视大陆法系的经验。由于钟教授精通德语、法语,又有欧洲大陆法系的深厚功底,据说武大法学院有意请他担纲讲授德国民法典,但他没有接受这一邀请,而是恪守了基金会的要求,继续教授美国法。

钟教授还是中美法律教育交流的积极推动者。他在武大任教的第二年,促成了在中国举办中美法律学术会议。翌年,他返回美国,与兰斯·理柏曼、惠特默·格雷、詹姆斯·怀特和费能文等美国法律学人一道,致力于在富布莱特基金以外开辟一条专门的、经常性的且有相当规模的中美法律教育交流渠道,这最终促成了CLEEC项目的成立。

CLEEC的全称是theCommitteeonLegalEducationExchangewithChina,汉译即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该项目自1984年创设至1997年解散,14年间先后资助了200多位中国学者到美国40多所大学访问学习,还资助了20多位美国学者到中国学习、研究中国法,为中美法律交流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该项目首任主席爱德华教授回忆说,比尔(即钟教授)是CLEEC项目的创始成员,其卓越贡献让项目深受其惠。他说,CLEEC委员会要求了解中国法律教育的需求并协助设计出一套方案以便帮助中国法律界人士在美国法学院学习,这就需要理解中国法及其法律教育体制主要是由欧洲大陆法系塑造的,而较少接受美国普通法的模式。比尔的大陆法系知识背景和中国法学造诣帮助该委员会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价值“翻译”成美国人易于理解的语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追本穷源的中国法研究

钟威廉教授的中国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大清律和新中国的民法两个领域。

关于新中国的民法,钟教授1984年发表了他翻译的中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及11件民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的14件案例中摘选的。1985年,他又出版了译著《中国的民法》。这部译著包括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长达十数页的编者导论,实际上是一篇论文,后一部分题为《民法总则案例汇编》,是根据1981年北京政法学院编辑的同名著作选译的121件案例。对于注重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学界而言,这些案例的英译发表,其重要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1987年钟教授又翻译发表了中国《民法通则》英译本。

上述这些译作在80年代陆续问世,为美国法学界研究当代中国民法提供了最基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资料,至今仍被频繁而又广泛地利用着。

钟教授翻译的《大清律》,是继1810年出版的小司当东氏译本后的第二个英译本。该译本尽管同样没有翻译律后的条例,但仍可说是迄今为止《大清律》最完整、准确的英译本。美国乔治城大学的费能文(JamesFeinerman)教授将这部《大清律》新译本与庄为斯(WallaceJohnson)英译的《唐律》、钟教授的学生姜永琳英译的《大明律》列为西方法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基本材料,足以说明这部译著在西方汉学界的重要地位。

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WilliamP.Alford)教授曾说,无论是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是中国民法,钟教授均得益于其对西方法律史的深刻理解,这是中国学者所无法匹敌的优势,从而便使其研究成果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中国法制史的小圈子。依我所见,这个评价是非常中肯的,绝非溢美之词。

钟教授的研究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中国法嵌入罗马法系乃至整个世界多元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之下,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比较,而不是把中国法作为孤立的、个别的法律体系。因此他所得出的结论便显得更为立体化,更富于层次感。

同样,钟威廉教授在探讨中国《民法通则》时指出,这反映出中国法律和法律理论借用了欧洲大陆法系的知识渊源,它将诸如合同、法人及财产权利等构成市场经济基础之法律制度的某些核心概念纳入了立法。然而他同时又指出,尽管《民法通则》大量借用欧洲大陆的理论和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它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会迅速地建立起欧洲式的私法秩序。他举例说,苏联拥有德国型态的民法典已经超过了60年了,却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同样地,《民法通则》的颁布也不会立即改变法律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相互脱节的状况,因为这种德国式民法典适应的是一种所有活动都由个人的决定来支配的社会。

概括钟教授的基本观点,无论是大清律还是后来的立法,在他看来均与欧洲式的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全面考察后他指出,中国的法律是关于行政部门内部如何运转的规定,“皇帝居于中国的中心,俯瞰天下,他感兴趣的是看到他的指示获得执行”。而西方法律则是:“当我们想到法律时,我们往往只想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有一部法典,它就应是对这些关系的规定。”

毋庸否认,钟威廉教授的这一基本观点即便是在西方学术圈内也并非毫无异议。德国著名学者闵策尔(Münzel)便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他的上述观点未免太过离奇了,势必误导读者。

据笔者看来,钟威廉教授与闵策尔之分歧的实质,说穿了,就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或称共性与殊性的问题。这其实是比较法上一个重大且具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

安守廉教授说,钟教授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追本穷源地理解其所探究主题的复杂性。换言之,他矢志不移地致力于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内在逻辑,并以同样虔诚不苟的精神将之与其他文明体验联系起来,从而使他避免了过度强调普遍性或独重特殊性的偏颇。而这两种偏颇的倾向,近年来在美国法学界许多人中正有愈演愈烈之势。终其学术生涯,钟教授一直做到了无过不及、身居中道,更愿着意阐明问题背后之隐含形态而非对问题本身下结论性的断言,此点堪为范例。

笔者赞同安教授的上述评价,但想补充的一点是:钟威廉教授对中国法律具体特征的概括未必十分精准,容有争议,但他在注意到中西法律具有共同性的同时特别强调中国法律自身的特殊性却是非常必要的。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同为原创型文化,且其绵延悠久犹有过之。近代以来,中国因饱受外侮,不得已而披上一层西化的油彩,但其骨子里所秉持之固有文化精神却远不曾泯灭。如果以旧有的或现行的法典貌似西法,便等量视之,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据此推断,钟教授显然也不是一位社会突变论者,他注重个人意识的觉醒对法律及社会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倒颇似儒家经典《大学》所倡导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在华盛顿大学的两年里,我除了听课学习以外,也有意识地选择其中一些课程参加考试。虽然CLEEC并无这样的要求,但如果只是坐在那里听听,毫无压力,大抵就是走走过场而已。

CLEEC的计划只提供我一年在美学习的费用,可我感觉经过一年的学习,刚刚有点开窍,便这样戛然而止,未免太可惜了。于是我征得钟教授的同意,又延长了一年。然而第二年没有了资助,无论怎样节衣缩食,总还是难以维持。

这时钟教授同意在暑假期间给我安排一点研究助理工作。说是工作,其实要求很低。我用中文整理的那份中国经济立法资料,估计没有派上什么用场。而我译成英文的那几十条清例肯定也是水平太低,他说看不懂,要我每周到他的办公室里当面讲解一次。后来因他经常临时有事,实际没有坚持几次便不了了之。可这点微不足道的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倒是实实在在地贴补了我的生活。至今想来,仍感惭愧不已。

大概是在1995年秋初,钟教授从华大法学院的查尔斯·尼格尔比较法与国际法讲座教席上退休。记得当时我曾问他,何故急于退休呢?他说主要是想集中精力做点研究。其后不久,我也结束了在美访学,返回了北京。

归国后诸事烦扰,与钟教授的联系也就断断续续了。不过每年新春前后总能收到他的贺卡,我则往往是在接到他的贺卡后才想起还礼,有时一乱,竟又忘了。

2000年春,钟教授来北京开会,在会上打听我的下落。经友人告知,我终于又见到了他。怎能想到,那次重逢,竟成最后一面。

听到他辞世的消息是2005年10月,我在台北参加“中研院”史语所举办的一次会议。当时还只是道听途说,无法确信,也不愿相信。一周后我在开封举办的“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见到了欧中坦教授,他向我证实了这个消息:钟威廉教授9月16日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享年79岁。

美国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熙乐(HilaryJosephs)曾用司马迁赞李广将军语吊祭钟威廉:“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此言虽小,可以谕大也。”

的确,凡是与钟教授共过事的人,无不为其真诚所感染。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句中国成语形容他的40载教师生涯,也真的是再恰当不过了。

古语有云,受人滴水之恩,当报之以涌泉。而我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写下这篇散乱的文字,聊作纪念。

THE END
1.中国是什么法系律师普法中国是什么法系 普法内容 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地区和澳门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https://www.110ask.com/tuwen/10136239016358978694.html
2.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法、中华法系属于“律令体制”的说法几乎占据并控制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领域,很有必要加以重新思考并予以廓清。 “律令体制”,又有“律令制”“律令法”“律令法系”“律令法体系”等说法,最早见于日本著名法律史学家中田薰先生1933年为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作的序文中。20世纪50年代初,中田氏连发三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5627
3.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法信“混合法”作为基本特征使中国法律文化标新立异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揭示“混合法”的特征,并运用“混合法”的观念或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对于探索中国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重新划分世界主要“法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混合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中国的“混合法”是中华民族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671&libid=040101
4.倒计时121天21年辨析: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中国法律体系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 【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非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理由如下: 1.法系是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https://zhuanlan.zhihu.com/p/651978791
5.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法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6.重磅上市《中国法律史》张晋藩主编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没有儒墨道法多源头的法律思想的碰撞,就不可能有灿烂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的革旧图新;没有儒家一统的法律思想,就不可能有汉以后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治国方略和引礼入律、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没有鸦片战争后西学的涌入与维新思想的兴起,就不可能出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路径。所以,离开特定的法律思想,https://zhfx.nwupl.edu.cn/hsdt/100452.htm
7.法律硕士联考绪论中华法系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在法硕联考的道路上,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重要概念——中华法系。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个充满魅力的法律体系吧!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它起源于中国古代,经过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https://blog.csdn.net/zzh15163221157/article/details/139829273
8.“一国两制”与三法系四法域法律框架的构成.doc中国法制史“一国两制”与三法系四法域法律框架的构成.doc 6页VIP内容提供方:软件下载与安装、电脑疑难问题解决、office软件处理 大小:100.5 KB 字数:约2.28千字 发布时间:2017-02-19发布于河北 浏览人气:75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https://mip.book118.com/html/2017/0219/92537123.shtm
9.法典传统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变迁俞荣根先生提出“礼法体制”说,认为传统法律体系是礼法体系,包括礼典、律典、习惯法三个子系统。马小红、武树臣提出“混合法”说,认为“混合法”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在传统,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制定法”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混合性特征。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其中是否存在“判例”http://ytzy.sdcourt.gov.cn/wfwcqfy/443527/443493/6233367/index.html
10.中华法系简述纵横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它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司法合一。 https://www.bj148.org/wh/bl/zh/201903/t20190322_1491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