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1、西方法学思想回顾1法学流派概述2一)自然法学派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4二)分析实证主义4(一)奥斯丁(边沁)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6(二)凯尔森61、法律与道德:62、国家与法律71)一

2、元论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7(三)哈特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92)哈特:恶法亦法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9三)社会法学派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III颁布引证法(

3、Lawof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4、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

5、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H.S.Maine)“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6、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赫拉克利特,535-475BC)*智者学派v.雅典学派(

8、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霍布斯(Hobbes,1588-1679)洛克(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1712-1778)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

9、等。(天赋人权)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Radbruch,1878-1949)马里旦(JacquesMaritain,1882-1973)达班(JeanDabin,1889-1971)富勒(LonFuller,1902-1978)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德沃金(Ron

10、aldDworkin,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

11、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originalposition)。(2)形式上的要求:A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B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官成为的自动售

12、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具体的派别划分:分析法学派1、规

13、范法学(纯粹法学):PureTheoryofLaw/Reinrechttheorie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2、新分析法学:New(Neo)AnalyticalPositivismJurisprudence哈特(HerbertL.A.Hart,1907-1992)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JosephRaz)-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制度法学魏因贝格尔(OtaWeinberger):制度法学(一)奥斯丁(边沁)边沁:1782,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

14、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奥斯丁:1832,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Benthamism)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

15、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v.社会(斯图亚特密尔)耶林:社会功利主义(SocialUtilitarianism)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实证)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主权、命令、制裁:具备这三种要素的法律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恶法亦法不承认国际法(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在概念上:“主权

16、者的命令”可以是道德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在内容上:引入经验和心理向度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代替上帝与理性,强调“不是去论证奴隶制度在道德上如何不正当,而是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是如何遭受痛苦的”,来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就是要指引人的行为趋利弊害,趋乐避苦。(强调人的感受)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法律”(实然法),不是“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应然法),而应然法是立法科学的研究对象。进步意义:为法理学划定了大致的范围,为其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使西方法理学彻底摆脱了神学、伦理学的束缚,真正开始成为一门

17、独立的科学。法理学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发现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研究的方法:完全是一种分析研究,与历史毫无关系,只涉及对含义的澄清。(二)凯尔森“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oflawandState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自然法的影子)前提:在凯尔森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因为这些学科都具有反规范的倾向,是与法学研究不相容的

20、定(基本规范)。“基础规范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程序创造的。它并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创造的,所以才有效力。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2、国家与法律1)一元论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

21、,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在他看来,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国际法在金字塔的顶端,是一个“被预定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据。因此,国际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

22、效力等级最高的优越地位。纯粹法理论之评价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他的纯粹法学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重要渊源。但另一方面,凯尔森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仅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反对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及心理等因素的关系,特别要求同体现政治的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同时,他仅研究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不研究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的事实。从而使得这种法学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

23、处于真空中的法律。这不仅不能说明法现象,反而曲解了法现象国际法理论之评价1)与奥斯丁等相比,有了突破性的进步。这种见解对后来的学者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但是,凯尔森却未能对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作出彻底的解释。按照他的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来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但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凯尔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个遁辞:它之所以有效是一个“预先的假定”。由此可见,脱离现实的、纯粹凭逻辑推理和判断对法律规范进行论证,最终导致凯尔森步入理论误区而不能自圆其说。

24、2)凯尔森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国际法不可能超脱国内法而单独存在,这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他却因此而走向极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且国际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国际法驾凌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的发展会导致世界国家的建立等等。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所存在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基础,而是简单地将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相似的两类法统一在一个体系中,并分为不同的等级层次,进而否定作为国家根本属性和国际法基础的国家主权。总结:凯尔森v.奥斯丁功利主义v.新康德主义主权者的命令v.法律规范比奥斯丁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分析法学的方法国际法是否为法(三)哈特-法学

26、maryrules):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辅助规则,secondaryrules):针对主要规则,授予权利,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原有的主要规则,决定主要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1)承认规则:改进PR的不确定性2)改变规则:改进PR的静态性3)审判规则:改进PR的无效性法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其中次要规则中的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在观点)然而,“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只不过将自由主义法律的大厦建立在虚无主义的流沙上而已。”法律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在内容上也存在与道德的重合,法律和道德使用共同的词汇,这些作为经验是

THE END
1.法律法规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例如,西方国家以宪法为基础构建了复杂而完善的立法体系,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原因,其法律体系相对单一且简洁。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还有着大量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签署,这些都是跨国界的法律法规,它们涉及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对各国都具有重要影响。https://www.6vjxuc8a1.cn/xing-ye-dong-tai/451303.html
2.法纲绘卷法律法规的抽象谱系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上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于促进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关于贸易、人权、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得到了推广执行,这些都是跨国界范围内共同遵守并执行的“软性” 法律。 四、本地自治区及地区性的政策文件 https://www.oqjabrjjyc.cn/jun-lei-cai-pu/366015.html
3.宪法分类宪政:宪法有效实施之后的一个状态。我们反对西方的宪政模式,不反对宪政本身。中国特色宪政 模式:依宪治国。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形式分类(不涉及阶级)英国普莱士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https://www.jianshu.com/p/23305cabef63
4.法学流派概述在这里写一篇关于法学理论各个流派的文章~ 这里先略过中世纪及以前的法学流派,介绍最主要的六个法学流派: 1、古典自然法学派(Classical law-of-nature school )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40114967/
5.19世纪的法学流派有()。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 A.社会法学 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C.新自然法学 D.分析法学 E.经济分析法学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题库练习 多项选择题 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A.康德 B.边沁 C.洛克 D.布丹 E.卢梭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题库练习 多项选择题 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https://m.ppkao.com/mip/tiku/shiti/8321178.html
6.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法学流派是()【单选题】构成前房的部位有(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尽职尽责的关键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成分主要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下列法律与烹饪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密切关系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的中层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https://www.shuashuati.com/ti/2f3364b863d040fea33730c83c21abe9.html
7.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doc企业战略全文在线阅读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历史法学派 historica1 school of law 19世纪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体现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法学派别。在德国首先兴起。开始代表封建贵族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 历史学派的兴起和实质 该派创始人是德国格丁根大学法学教授G.胡果(1764~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4/0310/6451566.shtm
8.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讲义第二章学历提升学历教育孔子、孟子、荀子分别处于这一变革时期的不同阶段,社会历史条件不同,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也有所变化,这决定了他们基于各自的认识和立场所提出的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主张有所发展变化,以及阐述他们主张的哲学、伦理思想各具特色。但他们在法律思想上,都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和重视人治。由孔至孟而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http://xueli.en369.cn/jiaocai/1686903100104952.html
9.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docx5、自由法学 [ 埃利希 康特洛维奇 ] (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 6、连带主义法学 [ 狄骥 ] (宣传阶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文档信息 页数:2 收藏数:0 顶次数:0 上传人:aisheng191 文件大小:16 KB https://www.taodocs.com/p-160529700.html
10.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纵观当今中国的法学江湖,蔚然成势者,四大流派而已矣,其余小鱼小虾小门小派,不过三十六岛、七十二洞之流耳。 哪四大流派?莫急,听我 一一 道来。 其一,曰规范法学派。 该派坚守法学的传统/正统立场,坚持法律的规范分析和教义学研究,认为法律学者应该持守法律的规范立场,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严谨的法律研究、法律解释适用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831/17/31655471_933273516.shtml
11.徐爱国:《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徐爱国:《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 内容简介: 本书从九个法哲学命题出发,对于西方法哲学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每一个命题都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法律的哲学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法哲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是从法哲学的不同学派解释西方法哲学。法哲学不同于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度是实证的、客观https://www.law.pku.edu.cn/xwzx/gz/31752.htm
12.理想与现实之间——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陈金钊这就造成了法律解释学在私法领域中的盛行。我个人认为,法律解释学是一门以阐释法律意义为目的的独立学科,虽然它具有方法论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它对法治有独特的意义。在法律解释学基础上构建的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法治。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6175443_11005.html
1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3)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法学流派 2、标准——法律是否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1)自然法学派【法与道德不可分离】【恶法非法】(2)实证主义法学派【法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 A、权威性制定为标准——分析主义法学派 B、社会实效为标准——社会法学派(法社会学派) C、民族https://www.bangxuetang.com/points/detail/?sid=60&bid=1419&cid=15792&nid=16937&p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