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的请求,在客户有偿付费的前提下,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运用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为达到某种效果而制作和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是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委托人制作律师函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法律效果,律师函可以达到哪些效果呢
一、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可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对方当事人已经违约时,可发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非金钱之债中,合同继续履行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时,则不宜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应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向对方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催告期满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或者直接函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函告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等,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要求限期履行义务,否则将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函最主要的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必须是主要债务,若为附随义务(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除外),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附随义务,当事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不当解除,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主张直接函告解除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需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理由。由此可知,在无充足的合同解除理由的情形下,函告内容可能成为自己违约的书面证据,故不可不谨慎。
四、在律师函作为回函时,行使合同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若对方当事人发函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可回函主张抗辩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对方主张权利的来函,一般情形下应予以回复,若当事人沉默应对,虽不会直接构成默认,但在诉讼过程中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导致作出于己不利的判决。若己方确有违约行为,回函中应避免提及,并指出对方的违约之处,同时表达己方的观点及诉求。在双方均有不同程度违约的情形下,如何巧妙地回复对方,避免授人以柄,同时表达己方的观点及诉求,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是非常考验律师的经验与智慧的。
五、除以上法律效果外,律师函的内容还可能构成自认,产生要约、承诺的法律效果
1、律师函的内容可能构成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文的“自认”并非指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而是指当事人在文书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根据《律师函制作指引》的规定,事实陈述是律师函正文部分的基本组成内容,应尽量避免陈述于己不利之事实并指出对方的违约事实。一旦构成自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形下,将很难否认。事实陈述是法律分析的基础,法律分析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事实部分的理解一般是唯一的,可见事实陈述之重要性。
3、律师函的内容可能构成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知,承诺只可能在回函时构成。当事人认为要约的内容符合自身的利益并愿意履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或对方当事人指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需要注意的是,承诺生效后不可撤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诺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需注意承诺与要约的转化,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