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都可分为哪三种主要类型
1、企业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职工一方和企业方代表为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2、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城,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行业性、区城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本行业、本区城的企业和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在已签订了行业性、区城性集体合同的地区和行业,所覆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集体协商,签订企业层级集体合同。
一般来说,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企业集体合同。在企业集体合同与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后者;但是如果企业集体合同就某一事项作了特别规定,而又不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基本原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该规定;如果效力等级相同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且内容又相异时,效力发生在前的集体合同做了特别规定,则依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职业范围较小的集体合同;如果不是关于职业性质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性或行业范围较大的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协商双方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准备、推选协商代表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01提出要约
02协商准备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03正式协商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04提出讨论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05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常情况下,还应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06生效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