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汉生工作单位:上海大学
一、刑法的起派
二、《周易》中的刑法思想
本文作者:汤宏达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基本的渊源,至今传播1000多年,在当今阿拉伯国家仍久盛不衰,影响着世界上几亿人的政治、宗教、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等方面的生活。它既是穆斯林的生活指南.又是他们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古兰经》114章中.涉及法律内容的约有80章,而刑法的内容较少.只有200多节,占整部经典很少一部分篇幅。关于《古兰经》的法律规定,从整体角度看.(古兰经》只是通过对宗教教义的规定才进行法律创立的。因而.法律是在宗教科学的范围之内.成为科学教义的一个部分的。法律的内容分散于全书,如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分别穿插于各章中.“敌对真主的使者”在《古兰经》第5章第33节;“偷盗罪”在第5章第38节;.通如却奎一在第抖章第2节和第4章巧节;“诬告罪”在24章第斗节和第13节;“背誓罪”在第5章第89节;“诈术罪”在2章188节;“杀婴罪”在第17章第31节和第81章第8一14节;“报复罪”在第Z章第194节及第5章45节、第2章第178节和第6章第164节。在实际运用中需要非常熟悉经文才行。
固定刑罚的犯罪必须按规定的刑罚判处。末日审判说强调后世刑罚,惫思是说.在这些犯罪的罪名相当准确.包括杀人罪、伤害人世间作恶的人,活着的时候要受到真主的惩罪、偷盗罪、通奸罪、诬告罪、强盗罪、酗酒罚.在死亡之日.也要受到真主的严厉惩罚。罪、诽谤罪、诬蔑罪、贿赂罪、背教罪、诈骗(古兰黔中这种末日审判说,强调人们信奉罪、赌博罪、强迫妇女罪、叛乱罪等。未伊斯兰教并对真主的虔诚。这种刑罚主要适用固定刑罚的犯罪.罪名广泛,但名称不确定,于背判教义、襄读真主、终身作恶者。主要使具有很大伸缩性。行为人实施了这种犯罪就由用火刑、火狱。
本文作者:姜涛工作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一、认知与启示:劳动刑法制度创生的内在机理
与和谐社会同行,我们已经前行在劳动法治的路上。劳动法治的实现过程及其难点,实际上是如何妥善安排与处理好劳动者利益与雇佣者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寻找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们不难看出,只有揭示劳动法治历程的共性,才能在此基础上去比较、吸纳,去芜存菁,为我所用,从而完成国家劳动刑法制度创生的宏伟目标。
本文作者:贺元骅工作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管理系
刑法是航空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既是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利器,也是保护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人的宪章。航空刑法制度的状况,反映着一国刑法制度的水平高低,也反映着一国对航空安全的保护程度。加强对航空刑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航空刑法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航空刑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申艳红
两千多年来,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漠北大草原相继兴起并建立了许多政权,他们以其强大的势力对中原王朝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他们的活动在历代中国王朝的文献中都有记载,虽有不少记载,但他们的制度文化,特别是他们的法律制度等,记载很少。这除了因为当时中原人不太了解他们的情况外,也有他们自身的原因,即由于游牧经济本身具有的分散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及其它原因,游牧民族的制度文化不易完整保留下来,往往是每出现一个新的民族政权,他的制度文化几乎是从头开始的。虽然如此,但因为他们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基本相似,所以他们在不同时期所建立的民族政权,有着极其相近的制度文化特征。
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制度文化中的刑法制度的共同特点进行尝试性的探索。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军事领主制政权,多处于阶级社会的初级阶段。这种社会总体上都是礼俗纯朴,刑禁疏简,但是这类政权的统治者却普遍重视刑法在建立和巩固民族政权中的强大作用。从总体上看,他们的刑法制度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第一,这类政权一般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系统的成文法律或典章制度,最高统治者、可汗、部落大人、大王都口含天宪,他们的谕令、敕训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对国家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背可汗等的谕令,便构成了论死的重罪。
这种民刑不分的法律文化上的差异,是基于对肉刑、残刑与财产罚赎的轻重、利弊等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中国传统的礼法社会讲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法文化重道德,不仅偷盗、危害社会属犯罪需要严惩,对诸如:父母健在,儿子另立家室者;居丧期间完婚生子者等纯属道德范畴的行为,均属犯罪,施之以刑。这样,在道德的精神主宰下,财产的惩罚会伤害和亵渎崇尚道德民众的内在精神世界。肉体的折磨才能从切身的痛楚上感化人的良知,唤醒人善的本性。而游牧民族由于自然环境对其造成的生产生活资源的相对溃乏,民族具有强烈的对外掠夺扩张的强悍性格,也有民族在法律制度上旗帜鲜明地倡导和嘉赏掠夺性的行为1。对财产占有的特殊渴望和对道德规范的淡漠,所以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权衡利弊的文化心理下,对犯罪者施以肉刑,远远不及让受害者得到十余倍原失财产的惩罚措施,更能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绝妙结合,因而成为大多数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奉行不怠的法则。以上仅就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刑法制度方面一些共同特点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供读者批评指正。
本文作者:鲁蒙娜工作单位: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一、人权保障
二、我国刑法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
三、我国刑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有家庭、学校、社会和青少年自身身心方面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社会工程,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是治本之道,刑法的惩治和预防是治标之策。对青少年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缓刑执行方法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成因;预防;刑法制度
一、引言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本文作者:石志新工作单位:青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这里讨论的刑法制度,主要是对罪名和刑名范畴问题的探讨,即对太平天国政权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罚办法的研究。自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天国的立法活动及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一、立法活动及指导思想
二、残酷的肉刑和死刑
本文作者:伏阳工作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一、独立司法系统的初创
二、近代刑法制度、概念的运用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末修律的成果,颁布了5暂行新刑律6、5暂行新刑律实施细则6,此后,又陆续颁布若干单行刑律和法规,如5易笞条例6、5惩治盗匪法6、5陆军刑事条例6等。民国十六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5六法全书6,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时期,从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刑罚体系等各方面都与延续几千年的传统刑法有了很大变革。民国新疆的统治者,从杨增新到金树仁再到盛世才,虽然拥兵自守、割据一方,实行独裁统治,但表面上都尊奉中央法统,在司法审判中基本上是亦步亦趋,按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进行,新疆司法机构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引入了近代刑法原则,推动了新疆刑事司法的近代化。
本文作者:刘春花朱建国工作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刑法制度的必要性
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而知识产权属私权范畴1和公认的无形财产,因此植物品种权对于品种权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在其保护期内,也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如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甚至其他有形物质财产一样,当出现权属纠纷或权利伤害时,需要采取民事法律手段予以调解;当受到恶意侵害,造成权利人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则需采取刑事法律或者附带民事法律手段予以惩处。更值得一提的是,植物品种权的客体即植物新品种,是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生产状况好坏的最基本生产资料,那么对植物品种权的侵权或假冒等,则不仅仅影响到品种权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使用该品种从事生产活动的品种使用人的经济利益,严重的植物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还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打击,从理论上讲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那么,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实情况看,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法律制度,采取刑罚手段打击植物品种权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必要性如何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