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电视台(简称四**视台)因与北京万**有限公司(简称万**公司)、北京风**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四**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景博文,原审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到本院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一、与双方《万万没想到》作品有关的事实
万**公司主张的作品《万万没想到》分为《万万没想到》(第一季)、《万万没想到》(第一季番外)、《万万没想到》(第二季)、《万万没想到》(第二季番外)、《万万没想到之小兵过年》、《万万没想到之千钧一发》。播放光盘时,片尾显示“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万**公司联合出品”。片头以黄色或蓝色较大字号显示“万万没想到”字样(见附图一)。部分作品在“万万没想到”上方以白色较小字号显示“王**传奇の”或“千钧一发”、“小兵过年”。该剧每季由数个小短剧组成,短剧时长2-10分钟不等。剧情设计围绕“万万没想到”的主题,讲述由主角王**引发的一系列搞笑故事。风格主要体现为诙谐、搞笑、幽默,在幽默、搞笑的同时,意图给观众一种意想不到的感觉。
湖南卫视新春节目《一生一世合家欢》中播放了万**公司《万万没想到》的部分短剧,湖南卫视主持人马可参与了演出。万**公司欲证明,《万万没想到》不仅在网络平台中播放,在电视台中亦有播放。
四**视台制作的一档综艺节目名称为《万万没想到》。其中,“万万没想到”五个字均为黑色、较大字号的艺术字体(见附图二)。该节目为一档探索求真的综艺节目,主题为“求证生活真相,展现科学奇观”,即通过现场实验的方式来证明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科学知识。如其中几期节目内容为“纸对折不能超过八次?”、“燃油锅起火怎么办?”、“水果也可以发电!?”。
2015年春节期间,四**视台制作了《万万没想到》的春节特别节目,名为《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该节目共分8期,每期由主持人串场、数个一分钟左右的搞笑短片及主持人参与录制的搞笑短片组成。该节目已在2015年春节期间播出。
二、与万合天**司作品知名度有关的事实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705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2月26日,打开IE浏览器,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有关于万**公司《万万没想到》作品的百度百科词条。输入“万万没想到金鹏奖”,亦有《<万万没想到>人气旺斩获金鹏奖最佳网络短片》的报道。此外,亦有诸如《中国数字创新峰会上海举行<万万没想到>获奖》、《万和天宜年度机构<万万没想到>登网剧王座》、《万合天宜CEO获评创新50人7亿点击成就行业领跑》、《大学生电视节闭幕<万万没想到>“最受大学生瞩目”》、《叫兽易小星携<万万没想到>主创做客北大》、《<万万>剧组走进北师大调侃基情满满》、《叫兽易小星:从互联网上诞生的下一个周星驰》、《华尔街日报:中**网公司竞相投资原创剧集》、《万合天宜的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你能这么火》、《大锤要逆袭万万没想到改编手游23日开测》、《小说版<万万没想到>出版
万**公司还提交《万万没想到》游戏光盘,证明基于《万万没想到》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反响,万**公司已经出品了名为《万万没想到
大锤的觉醒》的游戏。
2014年8月,长江出版传媒、长**出版社出版了以叫兽易小星和王**为人物主线的长篇小说《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走红后,其团队曾到中**大学、中**大学、中**大学、北**大学、深**学等地开展交流活动。目前,《万万没想到》已申请立项,正在启动筹拍电影,并推出了衍生品大锤手表、大锤U盘、歌曲等。万**公司还提交了其与百事**限公司、北京阳**限公司、上海蓝**有限公司、网*(杭州**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合同,以证明百事可乐、赶集网、联想产品、网*公司、《最终幻想14》网游等产品已植入到《万万没想到》节目中,《万万没想到》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此外,万**公司的《万万没想到》曾获得2014国剧盛典年度最佳网络剧奖、2014中国大学生电视节最受大学生瞩目网络剧奖、2013-2014年度中国最佳网络剧紫勋奖、2013中国视频榜年度网剧奖等奖项。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1、与新浪微博及风行网站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打开四川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在网站中点击“万万没想到”,有数期《千万不要笑:春节特别节目》及《生活中可能就有隐形的炸弹》、《哪些食物让你被酒驾?》、《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等四川卫视《万万没想到》的节目。点击其中的《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能够播放该节目。
在地址栏中输入“www.fun.tv”,进入风行网。在搜索框中输入“万万没想到”,位于搜索结果首位的是《万万没想到》(2015),其下包含“2015-02-2520150225”、“2015-02-24‘心机’囚犯越狱抢食”、“2015-02-25熊孩子小*的黑历史”三个链接。点击“2015-02-2520150225”的链接,能够播放《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春节特别节目》。
2、与是否构成混淆有关的事实
《万万没想到之小兵过年:第3集》与四**视台的《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中均有佩戴盔甲的古代从军人员形象,均有男扮女装的反串形象,均有“蜘蛛侠”、现代都市、男女在外休闲就餐、足球比赛、老板与雇员、校园生活、绑架、逛街等创作元素和场景。但上述场景内的摆设、装潢、环境、演员、故事内容并不相同。万**公司主张四**视台的节目使用了其上述创作元素及场景,并在人物设置、故事背景、情节、桥段等与其构成相同或近似,均产生“万万没想到”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视台认为“万万没想到”并不构成万**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该名称在其他作品中亦有使用,并提交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的《万万没想到:用理工科思维理解世界》一书作为证据。
四**视台提供其四川卫视新浪微博的情况,显示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20日的微博中,已没有使用万**公司“#万万没想到#”微话题的链接。
3、涉案微博未删除的事实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506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5月6日,打开四川卫视新浪微博,显示该微博中2015年1月14日16:48、1月15日18:00、1月16日18:00、1月19日18:01、1月21日18:00、2月3日19:37、2月10日16:42、2月11日18:30、2月12日18:30、2月16日18:30、2月17日18:30、2月25日10:22、3月3日17:30、3月4日17:31、3月5日17:31、3月9日17:31、3月10日17:30、3月11日17:31、3月12日17:30日发布的有关“万万没想到”的微博并未删除。
四、其他事实
万**公司提交《我是歌手》、《<我是歌手>第三季13期》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上述节目的性质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万**公司表示,该证据能够证明万**公司的《万万没想到》与四**视台的涉案节目均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万**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百度网、腾讯网以及时光网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同桌的你》、《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小苹果》被改编成电影,均各自获得了高晓*、筷子兄弟的许可,并表示四**视台制作《万万没想到》节目,亦应获得其许可,该种许可属于商业惯例。
万**公司并提交了判决书,以证明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
为证明其合理支出,万**公司还提交了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1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般而言,经营者之间应当具有竞争关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竞争关系并不局限于同行业者之间直接的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从而形成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万**公司与四**视台的经营范围虽不完全一致,难以认定二者为直接的同业竞争者,但二者同为视听节目的制作者和经营者,在用户群体、播放渠道、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方搭车模仿、攀附商誉从而损害另一方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万**公司作为网络剧《万万没想到》的出品方之一,在另一出品人合一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就他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起诉讼。
一、万**公司是否具有法律可保护的竞争利益
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四**视台制作的《万万没想到》节目使用了其作品《万万没想到》的节目名称、“意想不到”的创作手法及人物道具、场景等创作元素,一审法院首先判断万**公司是否就上述节目名称、创作手法和创作元素享有法律可保护的竞争利益。
1、万**公司的“万万没想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2、万**公司《万万没想到》的创作手法和创作元素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表现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合法权益并不必然具体化为法律所赋予的某项权利,亦可指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可责性的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应受保护的利益。本案中,万**公司在创作《万万没想到》时,所采用的“使观众意想不到”的创作风格,并在剧中使用的人物形象、道具、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存在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抄袭、食人而肥获取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故不论四**视台的节目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均不影响万**公司的上述法益具有可保护性这一基本前提。
二、四**视台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三、风行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原审被告风行公司述称:同意四**视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百度百科”中对《万万没想到》电影进行介绍的网页打印件和新华网对《万万没想到》电影票房情况进行介绍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万万没想到”名称的知名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万**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万合天**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否正确,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四**视台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万合天**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否正确
上诉人四川电视**合天**司的《万万没想到》系网络剧,仅在网络剧领域具有知名度,故本案中应明确被上诉人万合天**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系何种商品。该剧因在视频网络平台上播出而被称为“网络剧”,但这仅体现了经营者对该作品选择的播出渠道,而该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可以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故“网络剧”不是商品意义上的类别划分。从目的、内容、方式、渠道、对象等商品和服务的属性上来看,被上诉人万合天**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万万没想到》属于视听节目的范畴。
因此,被上**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上诉人四**视台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认定四**视台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四**视台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北京万**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八百元(已交纳),由四**电视台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四**电视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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