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确定罪名的主要考虑

《罪名规定六》的制定,继续坚持了以往的确定罪名的一些原则,如准确,即必须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确定罪名,罪名要能够反映有关犯罪的基本性质和核心要件;精练,即在不影响理解的情况下适度概括,避免繁琐、冗长,等等。除此之外,在本次罪名确定过程中,还特别考虑了以下两点:

其一,避免无谓的或者意义不大的争议。例如,《罪名规定六》之所以将新增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主要是考虑,一个虚假信息究竟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还是“灾情”“警情”,优势并不容易区分。如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在具体选择适用时难免出现争议,而这样的争议实际对案件处理特别量刑并无实质影响。

二、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

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系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条文。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建议将罪名确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两罪。经研究,未采纳这一意见,《罪名规定(六)》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一罪。主要考虑:(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尽管存在区别,但性质仍存在相似之处,正是因此,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将二者规定在一条中,设置了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将本条罪名确定为一罪并无问题,更符合以往的罪名确定原则。(2)从实践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常相伴实施。如制作、散发涉恐音视频案件,在一段音视频中,可能前半段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后半段则是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如将本条罪名确定为两个罪名,势必引发对上述案件究竟是应定一罪还是应定两罪的争议。

四、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名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1)之所以不确定为“强制猥亵他人、强制侮辱妇女罪”,是考虑如行为人只实施有猥亵行为,需定“强制猥亵他人罪”时,罪名中的“他人”就明显系多余。(2)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适用的罪名时,应当注意,根据通行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不仅修饰、限定猥亵他人,也修饰、限定侮辱妇女。申言之,当行为人只实施有侮辱妇女的行为时,只有其是以强制方式侮辱的才符合本条规定,对其罪名应确定为“强制侮辱罪”,而不能是“侮辱罪”。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确定

之所以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的罪名由“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调整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一罪,也是出于类似考虑。[3]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确定

七、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一之一第二款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文。将本款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主要是考虑:一方面,罪名应当尽可能概括、精炼;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实践看,有时“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不容易区分。如天津港爆炸事件,既是灾情,也是险情、警情。如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将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会引发无谓争议。

八、关于要否恢复奸淫幼女罪罪名

有意见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可考虑恢复奸淫幼女罪罪名。理由是:其一,当初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主要是为了解决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的衔接问题,现已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故意杀人”“强奸”等均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故恢复奸淫幼女罪的障碍已不存在。其二,对奸淫幼女单独确定罪名,可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同时能更准确、直观地反映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经研究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当初对该款单独确定奸淫幼女罪罪名,在法律依据上实际即存在一定问题;同款条文罪名确定反复变化,效果不好;不专门确定奸淫幼女罪,实际并不影响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故未采纳上述意见。

THE END
1.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文对2002年3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RMJC200212010.htm
2.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就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施行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一举得以解决,因而它有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84
3.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呼玛检察 2024-01-31 15:30·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举报 评论0 请先 登录 后发表评论~ 评论工作电脑私藏64G不雅视频被开除!员工:存了,但没看!赔我41万,还要一路告!一员工在工作https://www.toutiao.com/w/7330156561920459547/
4.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这表明( ) ①现阶段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②刑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 ③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09716086130567754&fr=search
5.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全文)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 三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三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 3 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四 https://www.99xueshu.com/w/mpk7ym6ur8gm.html
6.最新盗窃罪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总整理(2024)下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http://xbhao.net/zixun/466.html
7.每日一法法释〔2024〕3号发布,3月1日起施行!涉及一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www.tjghlawyer.com/xwdt/html/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