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通知》,拟对招投标进行修订。提出:
1、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第四条)。
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3、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第五条),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七条)。
4、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以合同信息公开替代合同备案(第四十条),删除了邀请招标审批核准、招标人自主招标备案等与国家文件精神和监管权下放冲突的内容(原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前后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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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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