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指引与疑难解析(全)

文源=刑法修正案适用指引与疑难解析·第十六章

周其华,男,1941年10月26日生,山东省文登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曾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学教授、业务教研室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与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北京市高级职称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干事,吉林省刑法学会副总干事,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干事、中国军事法学会干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法学杂志》编委,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1988年被评为吉林省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1992年被评为中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1995年被授予国务院突出贡献特殊津贴。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2001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金鼎奖》二等奖,2001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优秀教师,2002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特级优秀教师。

主要著作有:《刑法适用教程》《刑法读本》《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刑法补充规定适用》《刑法案例析解》《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论》《中国检察学》《检察学概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中国刑法罪名释考》《中国刑法总则原理释考》《刑法问题全景揭示》《刑事错案评析》《刑事责任解读》《刑法修正与适用》《职务犯罪热点问题研究》《刑事错案与纠正》《刑法修正与适用》《刑法的修正与解释》《法学研究的前瞻》《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刑法修正案适用指引与疑难解析》《刑事适用疑难案例指引》等近百部,撰写论文300多篇,其著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视角新颖,有许多独创观点,深受司法工作者和院校师生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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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刑法条文中有关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规定有:

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法》第165条原规定作了两项修改和补充:

02.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其中第(十一)要求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鉴于上述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法,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适用

非法经营同业务罪是刑法规定的和《刑法修正案(十二)》补充增加规定的犯罪,要准确定罪处罚,就必须弄清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概念、特征,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概念

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和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构成特征

(3)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法定刑

(4)适用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该职权职责的公司、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或者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有些民营公司、企业不设董事、监事职位和名称,而称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但其实际履行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权职责的,也应构成本罪的主体。该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故意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谋取不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上是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过失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等。

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的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其经营的是与其所任职务不同类营业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结果上区分。犯本罪必须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和致使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没有达到上述结果的不构成本罪。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和使公司、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节结果。

②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是从非法经营罪分离出来的一种,其具有非法经营罪的本职特征。但其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上述两点将两罪区分开。如果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经的同类营业是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或者没有特别经营许可证件的非法经营,还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③注意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同类犯罪,都是职务犯罪,侵犯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财产和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166条中规定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第2条将该罪的主体和犯罪行为作了扩展修改补充。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本罪名。

01.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6条规定作了两项修改和补充:

一是将犯罪行为作了补充修改。即将该条第(二)项中“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中的“向”字改为“从”字,并增加“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犯罪行为;将该条第(三)项中将“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的“向”字改为“从”字,使该行为的规定更准确。

0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刑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补充增加规定的犯罪,要准确定罪处罚,就必须弄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特征、法定刑,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益,使国家、公司、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可以构成该罪主体;不具有上述工作职务的一般自然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例如,公司、企业中单纯从事劳动的工人和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为亲友牟利为目的。主观上是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该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非法牟利益的行为(三代以内的近亲x五代以内的远亲x朋友)。

③该罪的犯罪结果,是结果犯。必须是实施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刑

(4)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上述职责,单纯从事劳动工人或者单位、组织不能构成本罪,非国有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如民办事业单位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该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具有故意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目的,主观上是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实施了上述三种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之一的,才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其故意为亲友非法牟的不是上述三种牟利益行为,而是其他牟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结果上区分。犯本罪必须是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才构成犯罪;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结果的,不能构成本罪。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结果的,不是本罪的结果,而是对本罪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节。

②注意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界限

本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都是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企业财产和利益的犯罪。二罪的区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第3条将该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修改。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名。2024年1月30日改为本罪名。

刑法条文中有关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法,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第3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概念

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公司、企业的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和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企业资产流失的行为,当前有些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公司、企业的财产流失,致使国家、公司、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前有些民营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存在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述行为损失数额往往是很大的,情节很严重,影响也极其恶劣。这是对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这种损害国家、公司、企业财产和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可以构成,不具有上述职责的一般自然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例如,公司、企业中一般工作人员和单纯从事劳动的工人也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徇私情徇私利为目的。主观上是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该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就是徇私情徇私利,为自己牟利或者为亲戚朋友牟利。其具体行为表现,有两种:

具备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法定刑

(4)适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为他们有处理公司、企业财产的权利,能实施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的财产;而公司、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无权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徇私情私利为目的,没有徇私情徇私利目的,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是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两种犯罪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其徇私舞弊,非法实施的不是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结果上区分。犯本罪必须是致使国家、公司、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没有达到上述结果的,不构成本罪。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而是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节。

②注意区分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区别

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都是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企业财产和利益的犯罪。二罪的区别:

③注意区分本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69条之一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与本罪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两罪的相同点,都是背信损害公司、企业的财产和利益。二罪的区别:

④注意本罪罪名的认定和适用

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该罪名是概括罪名,适用时如果罪名中所有的行为都存在,只适用概括罪名,不再分别认定为多罪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只有罪名中的某一种行为符合,没有其他行为,适用时可以选择其中相应之一作为独立罪名。适用本条规定的犯罪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和低价出售两种行为,应认定为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罪名;如果只实施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的罪名;如果只实施了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罪名。

单位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第4条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补充修改的犯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本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刑法原规定的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罚。

单位受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中增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我国当时“商业贿赂犯罪”和国有单位受贿的特点,对“补充规定”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作了重要修改: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贿赂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个档次刑罚,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档次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使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相适应。

03.单位受贿罪的适用

单位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法定刑补充修改的犯罪,要准确适用就必须弄清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法定刑,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

单位受贿比个人受贿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其主要表现是:

我国刑法设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除单位本身外,还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

②犯罪行为,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单位受贿行为。具体行为表现有:

③犯罪结果,本罪是结果犯,单位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和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都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

(4)认定单位受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不具有国有单位资格的单位、组织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必须是索取、收受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是取得正当的或者合法利益,是单位应得财物而收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国有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归单位所有的,不构成犯罪;国有单位收取应上缴国库的财物,可能使用一些强制手段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从犯罪结果上区分。单位受贿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结果不能构成犯罪,但应给予纪律、行政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

②注意划清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是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其具有受贿方面犯罪的本质特征。二罪的根本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③注意划清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是国有单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行为,二罪的根本区别:

④划清单位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是国有单位受贿,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个人受贿,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罪的根本区别是接受贿赂的主体不同,前者接受贿赂是国有单位,后者接受贿赂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受贿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⑤划清单位受贿罪与单位接受捐赠、接受赞助行为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是国有单位以单位的权力与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因而是非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国有单位接受捐赠、赞助是无贷价的接受,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根据我国法律、政策规定,捐赠、赞助的项目,例如,残疾人的福利基金、希望工程、防汛救灾、抢险、扶贫等捐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等都是无偿的赠予,这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以接受捐赠为名,实际上是国有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则是国有单位受贿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

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5条对《刑法》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的法定刑补充修改的犯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本罪名。

刑法条文中有关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法》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的三个法定刑中都增加了修改。

第一款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应犯罪,一般情况下有受贿罪时就有行贿行为,古今中外刑法中都规定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但罪名不同,我国《唐律》中规定为“有事以财行求罪”“坐赃罪”等,有些国家法律中称为“行贿罪”或者“斡旋行贿罪”等。

1997年修订《刑法》对补充规定又作了三点重要修改:

同时删去了“因为行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依照数数并罚处罚”的规定。使惩治行贿罪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轻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这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人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和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中的重要作用,遵照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强调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指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之上对行贿犯罪又一次重大修改,对一些严重行贿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03.行贿罪的适用

(1)行贿罪的概念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本罪法定年龄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不构成本罪,但根据行贿对象分别可以构成独立的有关行贿犯罪。

②行贿行为。具体表现有: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包括钱、物等物质利益和财产性的利益,不包括非物质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如果被勒索而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被勒索而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行为。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上述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b.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即使是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构成行贿罪的犯罪行为。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购货单位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如果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则是行贿行为。

③犯罪结果,在一般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刑法特别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罪是结果犯,只有行贿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为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构成行贿犯罪行为:

(3)行贿罪的法定刑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适用上述七项从重处罚情形中第(六)项时,必须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贿的,如果不是实施违法活动而向上述领域行贿的不能从重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认定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一般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是为取得正当或者合法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必须是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行贿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必须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非财物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结果上区分。本罪在非经济往来活动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即使是没有谋取到非法利益也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回扣、手续费的行贿行为,则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贿行为,是结果犯,达不到数额较大的,不能构成犯罪。

②注意行贿罪与受贿的不同认定条件

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应犯罪。但认定时应分别认定,不是所有的受贿罪都有行贿罪,有些受贿罪没有对应的行贿罪。例如,为取得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不构成犯罪,而受贿人则构成受贿罪。再如,被勒索而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不构成犯罪,而索贿人则构成受贿罪。对犯行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是同一标准。例如,行贿罪的“数额较大”与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是不同的数额的。

③注意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为了调查、侦查突破受贿罪而对行贿犯罪人往往采取网开一面,只要行贿人在起诉前交待了行贿行为,一般从宽处理,或者不认定为犯罪或者免除刑罚。为保证司法统一和准确惩治行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第2款作了专门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注意划清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界限

上述犯罪都是行贿方面的犯罪,认定时容易混淆。上述行贿犯罪的根本区别是行贿主体和行贿对象不同。除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外,而其他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上述犯罪的对象分别是: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由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将上述行贿方面的5个具体犯罪区别开来。

对单位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47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6条对《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补充修改的犯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本罪名。

刑法条文中有关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有:

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第6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1条第一款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都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我国当时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并存,私有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国有单位行贿严重的情况下,刑法设专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独立的法定刑。但该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没有规定财产刑,不能有效地惩治对单位行贿的犯罪个人或者单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中,增加“并处罚金”,从经济上给予惩罚,挽回由于其对单位行贿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根据当前对单位行贿犯罪严重的实际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法律衔接,加大了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02.对单位行贿罪的适用

(1)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法定年龄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单位犯本罪的主体除单位本身外,还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②对单位行贿行为。具体行为表现:

b.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③犯罪结果,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对单位行贿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是:

①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②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可参照上述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中有一项或者几项更加严重的情节,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③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认定对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不满16周岁以上的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不具有单位资格的组织对单位行贿的,追究其负责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本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目的,如果是为取得正当或者合法利益,而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必须是实施了对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向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犯罪结果上区分。本罪是行为犯,对单位行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本罪是给予国有单位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给予国有单位非财物或非财产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②注意划清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都是行贿方面的犯罪,二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相似。二罪的根区别是行贿对象不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有单位;而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对二罪的处罚轻重不同,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行贿罪最高处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处没收财产。

③注意划清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国有单位行贿,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罪的根本区别是行贿的主体和行贿的对象不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的对象是国有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和非国有单位;而单位行贿罪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由于二罪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将二罪区分开来。非国有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非国有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或者个人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④划清对单位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是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单位行贿,即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二罪的根本区别是接受贿赂的人不同,前者接受贿赂的是国有单位,后者接受贿赂的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单位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49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7条对《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补充修改的犯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为本罪名。

刑法条文中有关单位行贿罪的规定有:

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第7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3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处罚力度。

单位行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我国当时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并存,私有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补充规定”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作了重要修改:

但刑法规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成“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没有规定财产刑,不能有效地惩治有关犯罪人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中,增加“并处罚金”,以便从经济上给予惩罚,挽回由于其行贿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根据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个档次法定刑罚,修改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档次法定刑罚。

03.单位行贿罪的适用

(1)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2)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是指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是依法成立的能以单位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本罪的主体除单位本身外,还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②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单位行贿行为。具体行为表现有:

③犯罪结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都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是: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有待司法解释,可参照上述200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中之一项或几项更加严重的情节,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4)认定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不具有单位资格的组织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目的,如果是为取得正当或者合法利益,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物的行为,是单方赠予行为,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内容,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当然,以单位送礼为名,实际上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行为的,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从犯罪行为上区分。本罪必须是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贿行为,如果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向某单位提供了技术服务、经济项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劳动,单位根据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奖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从犯罪结果上区分。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和给予回扣、手续费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结果不能构成犯罪。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包括金钱财物利益及财产性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是非财物利益的,也不构成犯罪。

②注意划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的界限

单位行贿罪是从行贿罪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其具有行贿方面犯罪的本质特征。二罪的根本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应定为行贿罪,而不再定为单位行贿罪。

③注意划清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都是从行贿方面犯罪分离出来的犯罪,都有行贿罪的本质特征。二罪的根本区别是行贿的主体和行贿对象不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其行贿的对象是国有单位;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其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二罪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将二罪区分开来。另外单位行贿罪是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行贿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非国有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非国有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④划清单位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贿。二罪的根本区别是接受贿赂的人不同,前者接受贿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接受贿赂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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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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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骗购外汇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骗购外汇罪的适用二、逃汇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逃汇罪的适用三、非法经营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第二章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章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一)《互联网安全决定》规定的内容(二)《刑法》对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犯罪的规定(三)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犯罪的适用二、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安全犯罪(一)《互联网安全决定》规定的内容(二)《刑法》对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安全犯罪的规定(三)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安全犯罪的适用三、利用互联网破坏经济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一)《互联网安全决定》规定的内容(二)《刑法》对利用互联网破坏经济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三)利用互联网破坏经济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适用四、利用互联网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一)《互联网安全决定》规定的内容(二)《刑法》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的规定(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的适用

第四章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修改法律决定》规定的内容二、《修改法律决定》对刑法、刑法补充规定、刑法解释中内容的修改与适用(一)《修改法律决定》第2部分对刑法、刑法解释内容的修改(二)《修改法律决定》第4部分对刑法、刑法补充规定内容的修改

第二编刑法修正案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一、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补充修改二、刑法补充修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原因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用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一、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三、帮助恐怖活动罪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适用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适用六、洗钱罪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适用二、走私废物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走私废物罪的适用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适用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适用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适用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适用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适用三、信用卡诈骗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适用

THE END
1.在我国的法律中袭警罪是独立罪名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中袭警罪是独立罪名,构成袭警罪的违法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的徒刑,认定为袭警罪的行为有对于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导致警察的工作无法进行同时身体受到了伤害。 在我国的法律中袭警罪是独立罪名 一、在我国的法律中袭警罪是独立罪名? 在我国原立法规定中,袭警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https://mip.64365.com/zs/1450591.aspx
2.对我国刑法罪名的理解和分析1、要严禁按照刑法分则(包括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条文规定的罪状的两高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罪名。不能离开法律规定的罪状和两高关于确定罪名的规定滥定罪名。也不应当把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未予采纳的不同意见和刑法理论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7/id/311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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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文化奕声明,“总理衙门有责任保护出洋作工的中国人,因而制定现在行之有效的章程”。(15)清政府将其“作为国家法律公布施行”,尽管英法要求修改,但“为中国坚决拒绝”,“这个章程作为中国自己的法律付诸实施了”。(16) 还有一种类型是清政府为保障列强条约权利而颁行的法规,并由此产生新的罪名。例如,《天津条约》https://iqh.ruc.edu.cn/qdzwgxyj/zwgx_yjqy/wh/41f94bc978734ae0899893e5d28c43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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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学领域的技术创新点融入罪名关键词的法律判决预测多任务学习模型罪名预测和法条推荐是法律判决预测的2个重要子任务。主要目标为:通过给定的刑事法律文书中的案情描述部分,自动预测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模型结构:编码端采 用层 次化注意力机制(hierarchicalattentionnetworks,HAN)[29]对案情描述进行编码,解码端采用多个二元分类进行建模同时预测罪名和法条. (关键词https://blog.csdn.net/Hekena/article/details/132225154
13.法律界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北大法律信息网盗窃罪、帮信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毒品犯罪等常见罪名,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体量较大的案由,均收录了一批入库案例。可以说,目前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总量虽然还比较有限,但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2)注重体现“为大局服务、为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2.aspx?featureId=1051
14.法律规定的罪名分类有哪些?律师普法法律规定的罪名分类有哪些? 刑法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2.单一https://www.110ask.com/tuwen/9841306868845865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