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新)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
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六部分组成:
三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
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所列公安管辖罪名,其中明确10个罪名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今后不再由公安机关管辖,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部分罪名存在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管辖的情况,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下文中,为与监察机关交叉管辖的35个罪名和与检察机关交叉管辖的2个罪名(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与监察机关交叉管辖的35个罪名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13)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15)
与检察机关交叉管辖的2个罪名
监察委、检察院、公安局管辖罪名分工明确!
关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管辖罪名划分。对人民检察院有权管辖的14个罪名,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不涉嫌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应当及时通报对方。
《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管辖移交原则,即在调查、侦查阶段,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调查、侦查的案件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解除已经采取的留置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做好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衔接工作,并将案卷材料、涉案财物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意见》规定,监察机关接受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的,在接受涉案财物前应当先办理立案调查手续,且其他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其他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