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范文10篇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摘要:发源于欧洲的缓刑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国是最早规定刑罚缓期执行的国家之一,其制度已较为成熟。本文拟对我国与法国缓刑制度进行比较考察,以期借鉴法国缓刑制度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关键词:缓刑;制度比较;制度完善

一、缓刑制度概说

1、概念

缓刑,即暂缓使用或执行刑罚,是指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在控制犯罪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有学者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根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1]举目各国各地区无一不把缓刑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武器。

2、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对那些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诚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放在社会上,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不但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而且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还可以减轻监所的压力,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群防群治的意识和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正确适用缓刑和对缓刑犯进行考察,谈点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缓刑的正确适用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从刑罚的种类、刑期和犯罪的性质(种类)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方面,对缓刑的适用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依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所标明的犯罪分子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缓刑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又要严格遵守适用缓刑制度的条件,掌握适度,才能保证正确适用缓刑。

本文作者:李进平李建明工作单位:

一现行缓刑制度中恢复性司法机制的缺失

缓刑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凸显出了诸多弊端,尤其是现行缓刑制度中恢复性机制的严重缺失,导致了缓刑制度的应有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一)诉前协商、调解机制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属公诉范围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犯罪轻重、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一律不加区别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之前缺少一个具有过滤作用的程序,即诉前的协商、调解程序。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弊端:(1)导致大量的刑事纠纷涌入司法程序,加重司法机关的负担。(2)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大量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过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状况下,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3)堵塞了犯罪人通过积极主动的努力消除犯罪影响,修复犯罪后果,赢得被害人、社区谅解的通道。(4)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如果对一部分可能适用缓刑的犯罪提起公诉之前,设置一个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参与的协商、调解程序,通过这一程序过滤一部分刑事案件,那么这些弊端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弊端。

(二)缓刑的决定方式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缓刑的决定过程没有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参与,没有赋予被告人和被害人针对是否适用缓刑而进行相互辩论的权利和调解协商的机会,仅仅由法院这一中立的仲裁者单方做出裁判。缓刑的这一决定方式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缓刑的决定忽略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是对程序正义的违背。/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0这句司法格言强调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程序的公开性,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即案件的审理要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司法裁判者在做出裁判之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另一方面,缓刑的这一决定方式也会损害实体正义。缓刑的决定过程缺少当事人的参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比如,对缓刑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0的把握完全依赖于法官多年的审判经验、法律素养和个人的价值观念,这种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加上法官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不会做出错误的缓刑适用决定,从而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

摘要: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在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使得缓刑成了贪污贿赂罪犯的避难所,民众对此颇有怨言和不满,对司法工作提出质疑,危害到司法公正。本文以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公正的司法环境为出发点,结合法院大量适用缓刑的事实,就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贪污贿赂;和谐社会;检察监督

贪污贿赂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产财产权利和官员廉洁性的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到群众与国家的社会关系,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人员,维护了社会稳定,可谓人心大快,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对大多数的贪污贿赂案件都适用缓刑,让人觉得贪污贿赂案件人员基本上是前脚进后脚出,社会对贪污贿赂案件的判决的公正性和适当性产生怀疑,对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审慎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着力点,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形象,融洽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需要。

一、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存在着诸多的危害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一)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妨碍反腐败工作的开展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到群众与政府的和谐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因此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构建廉洁政府,规范行政行为的迫切需要,是民心所向。但是对贪污贿赂罪犯量刑失衡,法院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消磨掉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给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带来困难。

(二)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让人联想到司法腐败。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容易让群众联想到司法腐败,法院枉法裁判,专家指出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过长期的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缓刑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罪犯较好的刑罚制度。

关键词:定义;特征;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定义和特征

(一)我国刑法中缓刑的定义

刑法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成为被各国刑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当前,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摘要: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的缓刑有死刑的缓刑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两种。正确、合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

关键词:刑罚;缓刑;和谐社会;刑罚裁量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完善法治的社会目标。在司法领域,公平正义是和谐的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刑罚的人道化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环节。缓刑制度是这一环节的重要内容之一,缓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缓刑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一)缓刑的起源

摘要:缓刑考验期是缓刑考察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缓刑考验期的设置直接关系到缓刑适用的目的和作用。本文通过对考验期分类的比较分析及对刑法理论界关于我国缓刑考验期是否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的三种观点的观察,提出缓刑考验期延长或缩短的方法,以此更好的促进缓刑目的的实现和缓刑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分类;延长缩短

一、缓刑考验期的分类

综合比较国外刑法关于缓刑考验期的立法规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绝对确定型

这种分类对缓刑考验期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在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时,只能判决刑法规定好的某一具体考验期。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第132-35条规定:因重罪或轻罪被判缓刑的人,缓刑考验期为5年,因违警罪被判缓刑的人,缓刑考验期为2年。

【关键词】罚金刑缓刑;宽严相济

一、罚金刑缓刑概述

(一)刑法理论中两种对立观点及主要理由

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主张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论者从缓刑的功能,罚金刑的严厉程度、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意义等方面论证了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持否定论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缓刑是为了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而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第二,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性质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种,本身属于轻刑,故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

THE END
1.法律规定非法种植多少株构成犯法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抢劫罪也可以判缓刑。 1.4w浏览 暴力犯罪辩护 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现在几年中国全部都是在执行注射死刑,有专门的注射车,死刑犯都是在车上执行的。以前枪毙的时候https://mip.64365.com/tuwen/ocu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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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什么?不浪漫罪名 好评回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1kr0u99x4zuA.html
8.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3/id/4752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