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史上最惨长公主之死,揭秘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间。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驸马刘辉的不忠,结果在怀孕期间,长公主遭到刘辉的家庭暴力,流产而亡。悲剧发生后,刘辉畏罪潜逃,而和刘辉曾经有染的两个民女,张容妃、陈慧猛以及她们二人的兄长则被捕入狱。

如果套用现在的法律来看,这不过是一桩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当时,由于被害人长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变成了一场“世纪审判”。怎么处置驸马刘辉,以及与他通奸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权势力的“门下省”和代表汉族官僚集团的“尚书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这起案件上升为一场“皇权至上”与“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之间的斗争与冲突。

兰陵长公主

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驸马刘辉是一个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长公主和刘辉的结合应该算是“门当户对”。无奈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刘辉还总在外边拈花惹草。据说,刘辉曾和一名婢女私通,还让她怀了孕,长公主得知此事后,派人用残忍的方法把这个婢女和她的胎儿杀死,长公主还命令刘辉观看整个杀害的过程。这件事结束后,他们俩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这也算是为后来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笔。后来,在长公主怀孕期间,刘辉又和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通奸,被长公主发现,两个人随即大吵了一架。刘辉一怒之下将长公主推倒在地,还用脚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几脚。最终,刘辉导致长公主流产而亡,他也随即畏罪逃跑。

刘辉的罪行似乎是无可辩驳的,但这起刑事案件发生在了皇室内部,判决起来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在北魏时期,法律案件的最高处理机构原本应该是尚书省,类似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对此案的判决却是由门下省作出的。这门下省是做什么的呢?门下省是专门为皇权服务的一个机构,类似于秘书处。

秘书处来裁决案子,听上去有点“干涉司法”的意思,这主要是因为受害人长公主是皇室成员。当时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纪还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亲灵太后所主导。于是,灵太后就让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来操办此事,门下省做出的判决也反映了灵太后的意见。

门下省主张说,刘辉杀死了长公主的孩子,是谋杀了皇室成员,这是犯了“谋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国罪,刘辉应该被判处死刑。和刘辉通奸的两个民女,则要剪掉头发,送到宫中做奴婢,两位民女的哥哥也应该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兵役。

门下省的判决完全是从皇室的利益出发的,打击的范围似乎有点过大。两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这里就不得不说到“连坐”制度。

连坐制从周朝时期开始。秦国商鞅变法时,为巩固君主统治,颁布了《连坐法》。连坐的目的起初是为了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准他们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后来,因为统治效果良好,“连坐”被推广到了法律监督层面。根据连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属、亲族、邻居等都要连带受罚。

在本案中,门下省采用“连坐”的方式来断案,其实有点类似于现在《刑法》中所讲的“加重”或“从重”处罚。

然而,身为北魏法律审判的“正牌”权威机构,尚书省则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主要包括三点:

第一,刘辉不应当被认定是“谋反大逆罪”,被处以死刑。尚书省认为,长公主既然嫁到了刘家,那就是刘家的儿媳妇,公主所怀的孩子就是刘家的骨肉。所以,刘辉踢打长公主导致流产,只能算是他杀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认定是叛国行为。

根据北魏的《斗律》,父母杀死自己子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堕杀亲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处以惩罚性劳动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关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和她们的兄长的处罚。尚书省认为,两位民女的量刑也有点过重了,而且她们已经出嫁,和娘家的兄长就脱离了关系。这样的话,她们犯罪的连坐责任就应该迁移到丈夫家,要承担责任也应该去找她们的老公。况且,自西汉以来,法律容许“亲亲相隐”,二人的兄长对于她们的罪行,也是有隐瞒义务的。

什么是“亲亲相隐”呢?亲亲相隐是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提出的主张。这里的“隐”可以理解为“隐瞒”,也就是说,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即便明知有罪,也不应去告发,更没有法定义务去作证,否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即便兄长知道他们妹妹的犯罪行为,他们也有隐瞒的义务。

尚书省提出的第三个主张是,门下省属于内朝,是皇帝秘书性质。门下省负责传递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书,并没有参与判决的权力。其实,这部分主张的潜台词是:皇权的手是不是伸得有点过长了?

尚书省敢于向皇权抗争,勇气可嘉。但是,灵太后并没有理睬他们的观点,仍然选择维持门下省的原判。此外,据作者在书中介绍,灵太后随后还下诏剥夺了尚书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职权,支持崔纂的两个大臣也被暂停薪水。

如此说来,在这场世纪审判中,尚书省可谓是全面落败了。他们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本案触犯的是皇权的尊严。在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尽管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权伦理,但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而不是削弱皇权。

我们都知道,封建统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三纲”,也就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换句话说,子女要服从父母、妻子要服从丈夫,臣子要服从君王。而在这“三纲”中,“君为臣纲”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这三条之间相互冲突的话,就必须服从“君为臣纲”这一条。

此外,关于本案的最终判决,还必须考虑一个因素,那就是鲜卑族是一个游牧民族,还残留着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传统。女性在鲜卑族的地位较高,这一点和当时的汉族正好相反。所以说,这桩“殴妻伤胎案”所贯穿的,更多的是一种女性的视角,或者说是来自于灵太后个人层面的深深报复。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里面。不仅用儒家的思想来立法,还在司法实践中,用儒家思想作为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那么,法律儒家化是怎么一步一步实行的呢?学者们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开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的时候趋于成熟。

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意思是说,用孔子的思想来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就听听孔子是怎么说的。如果法律条文和儒家经义相违背,那么,儒家经义的效力还要更高一些。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本案发生的时候,正值北魏孝明帝当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订已经完成,因此,尚书省主张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也是有依据的。

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这本书让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在一个家族里,父祖是统治阶级,家族里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内。而且,这里的父权,不仅包括经济权利、婚嫁权利,甚至还包括人身权利。父权的增强,也就意味着女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正所谓“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本案中,门下省认为公主是皇室成员,胎儿也是皇室成员,而尚书省则认为,公主的身份是驸马刘辉的“妻子”,胎儿则是刘辉的“儿子”。这两种身份认定本身都没有问题,但应该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刘辉,那么她最优先的家族认同应该是刘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儿的优先身份是刘辉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员。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公主所怀的胎儿本来就是她的骨肉,但是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怀胎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

“父权至上”思想之后,第二个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经简单地介绍过“连坐”和“亲亲相隐”原则。这两个原则都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亲情”,这也体现出中国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为家族核心的父权之外,家族的其他范围应该怎么界定呢?在这里就要介绍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后来,五服中的这种亲属尊卑关系被运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时期的《新律》提出了“准五服制罪”这种制度,也就是按照双方在血缘关系中的尊卑、长幼和亲疏来确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说,同样是故意伤人的行为,父母打儿女可以免罪,而儿女打父母则要被“弃市”,也就是要被丢到闹市,执行死刑。

就这样,五服成为了中国法律发展中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并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包括“连坐”“亲亲相隐”等制度的产生。

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将家族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在相同的法律问题面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对待,这也是法律儒家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特点。

所以说在本案中,两位民女的兄长包庇自己妹妹的通奸行为,属于“亲亲相隐”,不应受到惩罚。但与此同时,两位民女已经嫁人,他们的丈夫却要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对她们的罪行负责。

法律儒家化既然这么有理有据,那在本案中,为什么最后尚书省的意见还是没有被朝廷采纳呢?

想回答这个问题,得从秦朝开始说起。秦国商鞅变法时曾留下一句名言,那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听上去有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觉。但事实上,宗室皇亲作为贵族集团的轴心骨干,是立国的基础。因此,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大多时候会赋予他们法律特权,皇亲们也难免会对常规的法治建设进行干预。

首先要讲的是皇权对法律适用的干预。

根据北魏制定的法律《议亲律》,皇室成员在审判程序、议罪范围和量刑标准等方面都享有优待。

长公主曾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和刘辉有染的侍婢,那也是一尸两命啊,如此惨绝人寰的行为,长公主甚至不需要用《议亲律》来减免罪行。因为在法律层面上,她的行为根本不必追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皇室成员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北魏更是会采取偏袒原则,对嫌犯加以重罚,量刑标准远高于普通的同类案件。

中国现行《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

换句话说,你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与你最后要被施加的刑罚要相匹配。虽然不能用当代的《刑法》去过分评判1000多年前的案件,但在本案中,因为皇权的干预,刘辉最终遭受的刑罚是高一个级别的死刑。难怪尚书省会抗辩认为量刑过重,有悖司法公正。

其次是皇权对法律程序的干预。这一点在本案中主要体现为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权责之争上。其实,皇权对司法的干预问题由来已久,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历史上不得不去正视的问题。纵观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自从秦汉时代奠定了“三公九卿制”,历代皇帝与常规官僚机构便陷入到了一种“相爱相杀”的境地。尽管皇帝的统治需要仰仗这些机构的努力,但在利益和决策上,双方很难保持一致。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皇权会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渠道介入。从东汉末年的尚书,到后来的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朝初期的内阁制度和清朝的军机处,皇权从未放弃过对于法律程序的干预。

在封建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妇女往往被认为拥有较低的法律地位,很多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比如说,财产继承权被剥夺,离婚的自由权被剥夺,甚至说在男女犯同一种罪的情形下,女方遭受的惩罚可能要比男方更加严重,这些问题在本案中的长公主和两位民女身上都有集中的体现。

然而,在本案中,有一位女性似乎特别强势、霸道,那就是灵太后。灵太后堪称本次“世纪审判”的幕后老大,她公然无视尚书省的审判权,一手主导了最后的审判结果,甚至还毫无顾忌地惩罚与她作对的大臣。

同样是女性,灵太后的权力为什么这么大呢?

这一切还得从鲜卑族自身的特性说起。本案发生之时,鲜卑族刚刚开始实行汉化,作为一个游牧民族,还残留着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传统。比如说,女性在鲜卑族的地位很高,无论在家事还是在国事中,女性往往都有很大的话语权。因此,相较儒家社会中妇女地位相对低下的状况,北魏时期鲜卑族妇女的境况要好得多。

那么在北魏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还有那些特点呢?

从经济地位上来看,北魏统治者在法律上给予了鲜卑族妇女在财产上的一些权利。比如说,在北魏时期一个妇女可以获得少量的田地,虽说远远少于男子可以获取的数量,但这也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认可和保护。

从政治地位上看,北魏的鲜卑族妇女是可以做官的。在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正式确立了“女官”制度,而且女子能与男子担任几乎同等的官职,这无疑也是妇女法律地位的一种提升。

从管仲铸鼎铭文法律,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律》,中国有着相当漫长的成文法历史。

总体而言,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还是依照成文法律实行的,但无可否认的是,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皇帝及其官僚机构具有系统地“合法”法外徇私枉法的权力,以意志喜好代替法律制度,是人治家天下一个显著特征。

本案中,灵太后看似快意恩仇判决了刘辉和通奸民妇死刑,实则是借由皇帝的特权实现了家族复仇,这在个案上可能会体现某种实质正义,但这种不受法律监督约束权力必然会导致系统性的邪恶的滥用。

“刘辉殴主伤胎”案虽然没有京剧《醉打金枝》那么具有戏剧性,但前者法律与权力的冲突更为深刻。

历史,是过去的我们。

历史,也是现在的某种投射。

历史的牵连往往以人们意想不到的方式出现,“公主之死”只是个案,但这样的个案会在每个时代以不同面目反复出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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