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2017年刑法,修正案主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量刑标准和附加刑类型进行了修改,与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二次审议稿没有变化,具体修订如下:
2017年刑法
修正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要亮点
1、提高最高刑
2017年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经修正案修订后,对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有可能除以无期徒刑,涉嫌挪用资金罪最高可能除以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保护经济秩序的出发点,与倡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密不可分。
2、调整量刑档次
相较于2017刑法中三项非公职务犯罪的量刑档次,修正案对在原有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两档量刑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第一档与第二档的界限由五年有期徒刑下调至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的最高刑调整为十年有期徒刑并作为与新设第三档的分界线。而对于挪用资金罪,原第二档的上限十年有期徒刑下调为七年有期徒刑,并作为了第二档与第三档的分界线。
3、丰富量刑标准
4、变更附加刑类型
修正案将2017年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附加刑由没收财产变更为并处罚金,并将这一附加刑增设至每一档量刑之中。相较于没收财产而言,罚金的实际执行更为容易,涉及的财产关系也更为简单,因而这一修订实际上增加了犯罪的经济代价,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