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应予严格保护。本案被害单位系行业内有相当知名度的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生产企业,依靠涉案技术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本案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企业利益。
简要案情
上海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多款疲劳试验机,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动态力学性能疲劳测试,对外销售或提供检测服务。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分别系A公司原销售、技术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二人违背保密协议,合谋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并隐名开设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经鉴定,A公司上述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两名被告人设立公司所制造的设备中所含技术信息与之实质相同。经审计,德某公司使用侵权设备开展检测业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10余万元。
2022年6月,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某、陈某某和德某公司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分别判处蔡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经验做法
二是明确犯罪数额计算方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鉴于市场竞争的不确定因素,权利人被侵权后利润的减少不必然是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造成的直接结果。从客观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失角度出发,采用毛利润计算损失数额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也更能准确评价犯罪收益和反映犯罪情节恶劣程度。检察机关确定以毛利润来计算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基础上增加认定了近百万元指控金额。同时,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诉单位犯罪,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侵权企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权利人的谅解,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宣传。针对权利人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帮助企业堵漏建制,收到企业及时整改函复与致谢。此外,检察机关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检察故事汇视频等多种方式,讲述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宣传效果,推动形成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嘉定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检察能动履职促进汽车产业
商业秘密保护
综合治理情况
在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优势,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平台,坚持打击与服务并重,开展对汽车产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汽车产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护航“汽车嘉定”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
一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走访调研,制定并落实服务保障汽车嘉定建设工作方案。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后跟踪回访机制,主动走访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蔚来汽车总部、上汽大众等汽车园区企业。与国际汽车城管委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定向联络和即时联动机制,共同研判妨害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侵犯汽车产业创新企业和人才权益犯罪案件的潜在风险预判和预警分析。制定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汽车嘉定”建设的工作方案》。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合力。强化检察内部融合,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强化知识产权外部配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汽车产业商业秘密案件侦查监督。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检察+行政”的商业秘密融合保护工作格局。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管委会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汽车嘉定”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汽车创新港成立汽车产业服务保障基地。
奉贤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纪某某等四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
近年来,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并带走企业核心商业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关键岗位或者高层人员离职后另立门户或者加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同行业经营、生产同类产品,对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丧失核心竞争优势。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就是典型的离职人员合伙侵犯原任职企业商业秘密,行为人不但使用原任职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生产同类产品牟利,并将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占为己有,使商业秘密丧失非公开性,严重损害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
权利人袋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包括制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具有“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等核心技术。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分别在袋某机械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等职务,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9年初,被告人纪某某等人先后从袋某公司离职并进入优某公司工作,违反协议将袋某公司研发的“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某型制袋机等机械图纸电子版备份、复制,并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相似的产品对外销售。
2019年6月起,纪某某等四人经共谋将袋某公司两项核心技术信息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予以对外公开。经鉴定,其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与袋某公司两项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经评估,两项核心技术的研发价值合计人民币207.35万元。
2021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纪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1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制袋机经营活动。
二是注重权利人诉求,为权利人提供多维保障。检察机关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听取权利人诉求,保障权利人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为防范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二次泄露,要求辩护律师和法定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控制包含技术信息证据的流转、使用。对于权利人关切的涉案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竞争优势持续丧失的难题,检察机关建议被告人缓刑期间从业禁止获法院采纳,同时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专利返还的约定,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公司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能动履职,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汇总个案办理经验,从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活动管理、检查和改进等四个方面制定辖区企业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评价标准。以评价标准设定的维度为样板,向本案权利人公司提出针对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形成详实的检察建议书并公开宣告、送达,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保护体系,有效提升企业在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经营风险防范力度,助力构筑商业秘密“防护墙”。
转自:杭州检察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易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3、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4、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其研发的某投资交易系统独创算法、数据库设计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器源代码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1月6日将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和融某公司、何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5日,滨江区检察院以沈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1年6月17日,以被告人何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次日,以融某公司、方某某、李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融某公司罚金8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天,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二)明确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精准适用法律。办理技术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在金融科技软件产品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不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是权利人进行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检察机关综合分析本案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同时排除了非正当手段公开商业秘密的情形。如果权利人未主动在互联网公开,技术信息被互联网爬虫技术手段擅自爬取,应不属于在其他公开渠道公开的情形,技术信息仍具有非公知性。
案例二
易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4人
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1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易某公司退出权利单位损失人民币132.2万余元。2023年6月30日,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易某公司、刘某等4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易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依法严惩侵害商业秘密犯罪,营造良好竞争创新营商环境。本案检察机关秉持“打击犯罪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做到依法办理、严厉打击,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为中心,助力辖区全力打造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
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B动力公司辞职后即应聘到C公司控股的D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其间,被告人周某将其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D公司发动机研发。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D公司向C公司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C公司用于配装全地形车销往多地。经鉴定,D公司与B动力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B动力公司造成损失83.9万余元。
审查起诉本案侦查机关将B动力公司2V91系列发动机研发成本914.15万元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机关认为该损失数额不能作为定罪依据,遂主动联系多家审计评估单位,就本案损失计算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乘以B动力公司每台车辆的利润再乘以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得出本案权利人损失数额83万余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办案检察机关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周某由拒不认罪转为认罪认罚。
出庭公诉2019年10月31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周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鉴定的技术秘密点均已被权利人在维修手册上公开或者系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检察人员仔细查阅大量专业性材料,咨询包括鉴定人员在内的多位发动机领域专家,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得出部分技术秘密点已被公开,但部分技术秘密点仍属商业秘密,不影响整体侵权认定的结论;同时收集大量已决案例作为参考,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和罚金数额的精确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2020年3月26日,余杭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周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护航。本案权利人B动力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一直走自主创新发展模式,属于国内全地形车领域龙头企业。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有力指控犯罪的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C公司、D公司与B动力公司达成谅解协议,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召回全部侵权产品,有力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力专家智库,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数额。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办案检察机关经过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认为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已被公开但其他秘密点部分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整体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得到法院判决认可。本案侵权产品尚未获利,市场上缺乏类似许可使用的情况,价值评估条件欠缺。检察机关经与多家审计评估公司研讨,并带领评估人员赴案发企业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B动力公司每台车辆利润×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计算权利人损失作为犯罪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综合治理。办案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涉案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载体管理、涉密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参考国内外先进涉密管理经验,提出建章立制、堵漏除弊的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塞漏洞。多次赴涉案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法治宣传,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切实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
案例四
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
承办单位: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受理情况新某股份公司向建德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后,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管辖,建德市检察院遂将支持起诉申请移送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检察院经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困难,新某股份公司诉讼能力有限,决定予以受理,并成立由两级院民检、刑检精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办理该案。
工作延伸专案组在调查过程中还查明,案涉发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阶段,案涉实用新型因申请人未缴年费失效,如不及时确认权利归属予以保护,该实用新型面临因失效被公开可能导致新某股份公司丧失专利申请权的不利后果。专案组一方面及时开启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
诉讼结果2022年4月6日,经法、检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杭州中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归新某股份公司所有。新某股份公司已凭法院调解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申请人,及时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企业构建最优创新生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维护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杭州检察机关依法就企业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知识产权依法支持起诉,及时高效帮助企业维权,依法履职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以监督护创新、以监督促创新,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检察力量。
(二)拓展支持起诉范围,能动履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的突出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取证困难,被侵害企业诉讼能力有限,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有效维权。杭州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支持起诉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打击与维权并重、刑民协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体系,有效提高被害企业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动履职依法促成调解,为企业降低维权成本。
(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杭州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跳出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将“平等保护、依法保护、能动保护、精准保护”的理念扎根司法办案,构建市场主体全面保障机制。积极延伸“四大检察”职能,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合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为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