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对非
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
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经营去
话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万元以上
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受过
行政处罚
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
在
500
万
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个人非法经营
报纸
5000
份或者期刊
本或者图书
2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张(盒)以
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15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
1500
张(盒)以上的。
4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