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尽管现在经济诈骗五花八门,但是还是有一些人搞不懂何为经济诈骗罪。比如:张三借钱不还,李四就认为这是经济诈骗,要去公安局报案,结果公安局不受理,让你去走法院的民事诉讼。“经济诈骗罪”是在你不知情的状况下,编造一系列谎言骗你的钱,例如:张三声称自家开了个假冒公司,想邀请你投资,然后给你高额分红。李四在你公司熟悉的账目上弄虚作假,偷偷骗了一笔钱出去,这些就构成了经济诈骗了。但是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你还得看对方诈骗的数额和诈骗的情节到底严不严重。如果他只骗几百元钱,很可能只是面临行政处罚而已。

经济案件,顾名思义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案件。从逻辑、理论、司法实践来划分,以民事经济性质或刑事经济犯罪性质为划分标准,经济案件分为刑事经济案件、民事经济案件。在刑事经济案件、民事经济案件中又分为多种具体的刑事经济案件、民事经济纠纷。

我们作为资深专业、层次高端、管理规范的主流追债服务公司,我们的业务工作主要会涉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非法集资罪以及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借款纠纷、贷款纠纷、欠款纠纷、欠薪纠纷、退款纠纷、赔偿纠纷等等经济纠纷案件中的以追回款项、赔偿、退回财物为目的案件。对这些经济案件,我们在本文中探讨其立案标准及对受害人、债权人、权益人的意义。

对于经济案件,不同的具体案件有其不同的立案标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与惩治经济诈骗犯罪及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都有不同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无其他法定特定情形,盗窃一千元或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即可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基本立案标准。

然而,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八种情形的特殊规定,盗窃具备这八种犯罪情形之一的,盗窃五百元以上的,即可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夺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就是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这样界定的:“二千元至五千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就是说,敲诈勒索二千元以上的公私财物,就应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就应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就是说,诈骗不法分子诈骗三千元以上或三价值三千元以上的财物,就已达立案标准,就应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就是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行为人侵占五千元以上财物的,就应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借款纠纷、贷款纠纷、欠款纠纷、欠薪纠纷、退款纠纷、赔偿纠纷等等经济纠纷案件,已经从过去的审查立案制过渡到现在的登记立案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下列四个起诉条件,即可起诉和立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应当指出,符合这四个基本条件还应当是不重复起诉才行的。重复起诉的案件,符合这四个条件也是不能立案或立了案也会被依法驳回的。在我们研讨了上述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追诉、立案条件后,我们还应务实指出,不是所有的案件立了案都能达到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法目的,不少案件立了案、历经了复杂的法定程序,当是人用了不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其他维权费用后,因种种原因,结果还是老百姓讲的“牛落坑提斧头赶后!”,受害人“受损失了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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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05984&page=3
7.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动态重庆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s://mobile.fabao365.com/dcontent/222861/14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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