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人类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因此,有效保护森林必须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1914年11月3日,中国第一部关于森林的独立法律《森林法》,由时任农林工商总长的张謇主持制定并由《政府公报》颁布。
《森林法》产生的背景
中国林政长期失修,林业采伐无节,苗木培育失宜,致使童山濯濯。民国之初,状况依旧,滥伐滥采,随地可见,私砍盗卖,数不胜数,尤其在中国最大林区东三省,被一些中外合办的采木公司破坏更烈,从鸭绿江流域深入到吉林省南部“地辟道梗”的桦甸、蒙江等县,长此以往,无林可言,无木可伐。为此,挽救之策不能再缓。
《森林法》的制定及内容
在该呈文半年之后,张謇就主持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森林法》。《森林法》总共32条,分为6个章节。第一章为总纲,总纲的主要内容将全国林区分为国有、公有、私有三种性质。凡无主山林、关系到江河水源、两省以上和涉及到国际关系的林区,编入国有林;公有、私有森林中对经营国有林有重大影响的,得以相当价值收归国有。第二章为保安林,共6条,是该法的重点。所有林区凡关系到预防水患、涵养水源、公众卫生、航行目标、利便渔业、防蔽风沙者均得编为保安林,因此对受损者给予补偿。保安林委托地方行政长官管理。第三章为奖励,共6条。凡中华民国个人或团体,愿承领官方荒地植树造林者,均无偿提供,但不得超过100方里,同时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5年后,如确有成绩者本息一并发还。第四章为监督,共3条。地方官对公有或私有之森林,禁止或限制其开垦、滥伐或荒废,以及对荒山强制性造林。第五章为罚款,共10条。详细规定窃盗森林犯罪者按情节轻重,罚款、拘役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放火烧毁森林者、损害他人森林及其苗木、违背规定而开垦者等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和施行细则另订。
△张謇(左四)参加中国第一个植树节
《森林法》颁布后两个月左右,与之配套的《森林法施行细则》20条和《造林奖励条例》11条分别公布,成为实施的准则。同时颁布《国有森林发放规则》,使国有森林处处有人负责。张謇为民国初年的林业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健全的行政和监督的制度,并训令各地行政部门对以上法规条例切实贯彻执行。
《森林法》确为中国第一部森林法律
然而,历代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条文仅在其他法典中涉及到而已,并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保护森林法律。即使晚清新政时期,制定了数目众多的法律,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以及《破产法》《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大请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没有保护森林的法律条文,仅有保护长白山及承德等地森林的诏令,没有独立的《森林法》可依。由此可见,张謇在1914年11月3日制定并颁布的《森林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森林的法律,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森林法》的历史价值及意义
开创林业立法的新时代。张謇制定并颁布的《森林法》是中国保护森林的第一部法律,加上与它配套的《森林法施行细则》《造林奖励条例》《国有森林发放规则》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开创了依法保护森林的新时代,为中国森林立法树立了榜样,奠定了深厚的基础。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新《森林法》,1945年《森林法》的修正,此外,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先后公布的一些关于森林管理、造林政策的法令,都是在张謇主持制定的《森林法》基础上的延续、补充、完善和发展。因此,张謇主持制定的《森林法》在林业史上是一项重大的贡献。
开创林业管理的新局面。与《森林法》配套的法规条例的及时制定,使林业管理和有关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责可问。尽管张謇因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而早早辞职回乡,从事地方自治事业,后来具体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因政治和社会的种种原因不如人意,但理顺了林业管理的关系,为林业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改变了林业管理的紊乱局面,对森林乱砍滥伐的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对森林的自然生态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为后代的森林立法提供了经验。
反映张謇可贵的生态观。所谓生态观,即是人与自然环境方面的态度。
张謇在实业救国的实践中,努力追求产业结构生态化,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产业链,减少因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城市建设中,又追求园林化、生态化。当年的南通城市在人们面前展现人与自然的亲密关系,无不深刻表现出生态文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