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支队主要负责以下几类案件:(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4)部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部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导、协调工作。
经侦支队的基本职能包括:1、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揭发、检举和报案;2、承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分析、掌握全市经济犯罪情况;4、拟定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对策;5、指导、协调各县经侦大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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