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具体可概括成:
(1)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税收公平主义
(1)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征纳双方关系主流来看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纳税人角度: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角度: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2)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实质课税原则
(1)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原则
(1)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现其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未申报纳税,则计算补缴税款时仍沿用营业税的规定,而不适用增值税的规定
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举例】从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由之前的16%调整为13%,假定在2019年10月,某批发企业销售基本税率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则计税时适用13%税率,不适用16%的税率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2)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
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举例】为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对应纳税款有争议的,应先完税或提供纳税担保再申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