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更加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重要支柱。作为一个法律人,既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特定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将会造成司法腐败严重,也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威胁到司法的公正,从根本上阻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全文3670字)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司法公正
一、法律职业的基本范畴
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受过法学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录用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在我国,对法律职业的划分有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都是为法律职业者。笔者同意用广义说界定法律职业。我国《宪法》第1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个条款体现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法律中各自的重要地位。在我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如果抛开警察的执法作用,仅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作用,是非常不全面的,不能真正体现中国国情的法律职业特征。因此,笔者认为从广义说界定我国的法律职业,更符合中国法律历史和法律传统。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原则、具体内容
第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人,不仅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所谓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升华。
第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内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
当然,由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人员有不同的社会分工,那么对于不同身份的法律职业者有其特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例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于法官在从事法律工作以及在生活中的行为都有具体的规定。该《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同样,《律师法》第49条也规定了律师从事9种行为必然遭受停止执业的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人员;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三、司法公正及法律职业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第一,司法公正的构成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司法公正主要有以下要素构成: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平等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在这些要素的形成过程中,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要求始终渗透其中。我国有学者称:“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并且使他们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度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
第二,法律职业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立法日益发展,法律技术性和专业性越来越高,如果法律职业者缺乏必要的执法素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严格遵守,正如谚语有云:“歪嘴的和尚念坏了经。”法律职业者如果有共同的语言、共同思维模式与相同的价值观,对法律的原则、精神、原理理解一致,就会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的培养起到促进作用。
从我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来看,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使得一个职业群体没有自己独立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准则,每个人肆意的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让人认可的道德标准,有些律师为了金钱,伪造证据,接受贿赂,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为其绞尽脑汁,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损坏法律的权威性,严重损害了法律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致使几千年来,我国多重视人治而轻法治,百姓们以诉讼为耻,将律师称之以“讼棍”,往往以私力解决纠纷,这不仅仅是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没有有效可行的全面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于司法腐败的失望,怀疑法律的权威。因而,加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统一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标准,对司法公正有着深远的意义。
在司法的过程中,一个判决是否正确没有特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因为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没有一个人可以真正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说,我们不能仅仅追求案件实质的合法性,更要追求形式的合法合理性,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准入制度并不完善,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变匆匆上岗,独立办案,造成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专业素质极差。大多数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都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后期通过夜大、函授法律培训班等成人教育形式培养出来的,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判案,将以前的不好的工作习气带到司法工作中来,不重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完全按照社会上不好的一套来判案,不仅降低司法效率,更加使人们对与法律失去了信心,怀疑法律的作用,不重视法律,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底下比知识的局限性带来的结果更加严重,更加使人们气愤。特定的法律职业者有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法官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律师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能沦为金钱、权势、美色的奴隶,法律职业者只能成为法律和人民的公仆。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说:“法律家特有的‘才’---技术理性,与法律家特有的‘德’----程序伦理,是法律家不可或缺的素质”“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伦理当作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在当前司法严重腐败,法律职业伦理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维护司法公正,铲除司法腐败,必须内外兼治,在解决制度、体制为题基础上,还必须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通过职业伦理建设来保障其职业技术性中的道义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通过职业伦理建设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克服所谓的“职业病”,使之控制在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