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构成要素范例6篇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

经济保障着国家军事建设和国民生活水平,经济法则是国家对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作用上体现国家意图,保证经济稳步发展,在法律的规范下,避免出现市场动荡、不当竞争等混乱的现象。经济法律关系即对经济法延伸解释的一部分,是法律关系之一,具有更鲜明的灵活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特性。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也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者相互联系,若其中之一发生变化,则相应的法律关系也出现改变。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法律经济关系三个要素的核心便是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间接体现着主体的要求和利益。确定主体和客体若没有内容,则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利益的一种力量,一般来说,权利是法律为权利主体提供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对法律经济关系而言,权利是基于主体的地位由法律赋予的经济管理资格。权利的核心是经济利益,权利是为达到某种利益被授予的许可。对于经济管理机关来说,其经济权利必须是法定,权利的法定性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否则一旦造成权利滥用将会影响他人的经济利益,且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经济关系中,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或不能使用时,主体可以通过有关机关申请强制保护。义务是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和权利是相对的存在,义务可以理解为是应尽的责任,是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价值付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是建立在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反之,另一方的义务是为保障一方的利益。如主体拒绝履行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结语

通过对法经济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其要求和内容,不再局限于片面抽象的文字概念,更加深刻的理解经济法,明确经济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经济法律关系更有利于准确定位经济的调控方向,从而实现保持市场经济稳定,稳步发展国力。

作者:李昆单位:遵义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由此可见,在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肯定的法律义务。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

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只是违法主体的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4.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经济法律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消极义务,而是与经济法主体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既是后续义务,又是因果义务,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经济违法行为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又必然使违法者产生了法定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5.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或者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2.产生的过程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事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3.内容不尽相同。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4.实现的方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5.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法律实施机制是指法律实施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对法律实施系统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实施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

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讼,即只有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的才能提讼,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追究民事责任适用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没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没有自己独立的实施机制。

(二)我国现行经济法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3]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弥补。经济法网,2003.5。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环境;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

一、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固有风险

(二)控制风险

(三)检查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环节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1、法律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是相对滞后的。法规不配套以及较长时期以来“两师”、“两会”并存的局面,导致规章制度上的混乱、矛盾。如《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及时、不完善,“法律空隙”的现象时而发生,这

就造成了审计过程中无制可依的现象。另外,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的规章制度是由财政、审计两个主管部门的,有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操作上困难。

3、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审计职业界自身的内部环境恶劣主要表现在:cpa职业界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我国不完善的体制和不正当的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十分明显。目前,cpa职业界普遍存在着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方能实现。

(二)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三)审计内容的复杂性

依据法理学的解释,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行的法律关系依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等。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其中一种。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依据法律关系原理,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组成,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由此三者构成。

2.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包括经济权利的享有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也包括了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为。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首要要素。

2.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通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三种基本形式。

2.2.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了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其中,自然资源如土地、水资源、森林、动植物等等,都是法在调整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2.2.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后果,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比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经济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此种经济行为包括了国家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性经济行为和经营性行为,也包括市场主体的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2.2.3智力成果。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叫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智力成果,是经济法主体运用知识和智力所做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生产经营标记等。

2.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关键词]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联系;区别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属于法学基本范畴,也是实现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给予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视的概念,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者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3]。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因此,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不同。

(二)产生根据不同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责任作为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虽然行为主体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自首或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不,在公法案件中权利方当事人不不受理的情况,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且即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同,其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对其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也有可能不同,这是因为还要具体分析违法的各个具体构成要素。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联系

(一)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存在依据

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对应内容的主体角色转换,由义务人对他人所负的“第一性法律义务”对应于国家权力。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最后屏障,是国家基于义务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或侵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义务不履行“第一性法律义务”即侵犯法律权利只是产生法律制裁的可能,只有继续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即侵犯国家权利才会使法律制裁成为现实。法律的动作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也是国家基础由道义力量到物质力量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由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和违法行为为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归结和追究为始终。

(二)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及其不被履行为可能存在的前提和可能发生的依据,以法律制裁的进行为可以推知的后果和可以以来的后盾,或者说,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分别以义务人对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为其首尾,违法行为(即对“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是法律责任的起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归宿,其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对法律制裁的认可,而法律制裁是国家根据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是国家运用其物质力量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其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干涉。而法律责任体现的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私权利对国家的侵害。

总之,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就不会有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参考文献

[1]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5).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性;预防性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已经为理论界所接受,而学界有很多人认为经济法并没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是借助于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手段,而实质上经济法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并具有自己固有的特征。根据其固有的特征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于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及其宗旨的实现有重要实践意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法律的主要制度之一,无论是权力的正当行使,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是义务的切实履行,纠纷的公正解决,几乎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对于法律的实施和运行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样也不能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原理必须科学地阐明经济法的责任。首先,我们先要对于法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经济法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释义

研究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归纳起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它的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但是实际上,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虽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行为人却不一定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的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而付出某种代价。但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一样过于宽泛。第三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综上,我们认为法律责任应该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释义

有学者综合梳理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下定义的方式,指出主要的方式有: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杨紫煊教授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是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是对不同渊源的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的违反而引起的不利后果。经济法责任即为由经济法律事实引起的对于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固有的特征。

(一)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注重公平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总体来说调整的是一种那个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一种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宏观性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宏观调控,它们都是规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维护社会的宏观经济秩序,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决定了经济法责任是更注重公平的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的复合性。

经济法责任对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并重,体现补偿性和惩罚性,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不仅具有其特有的责任形式,而且大量采用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经济法责任体现一种职权性、角色性。

这主要是对于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来说的,首先,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都享有一定的经济职权,经济法责任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表现方面,经济主体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很大部分是由有权机关界定的。其次,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经济职权伴随着违反这种职权规则所要承担的责任,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岗位责任。

(四)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所谓差别责任,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因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经济法责任的这一特征也是由经济法的作为一门社会本位法所决定的,归责原则上来说从归责原则上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侧重于过错责任,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经济法责任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尤其侧重于公平责任。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研究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前提是承认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独立性。所以我们再首先要论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一)经济法责任有特有的责任表现形式。

大量引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的发展和壮大,一些明显区别于这三大责任形式的经济法责任产生,如产品责任、信誉责任、召回制度等等责任形式。

(二)经济法责任是对对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系统化提升。

经济法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惩罚违法行为的制度,在表现形式上不可能划分开完全区别的界限,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中罚金刑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公民财产的剥夺。所以有些经济法财产类责任也不能因其与民事或者行政类的财产类责任表现形式相同,而认为经济法责任即为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但是其中的联系是不能否认的。研究经济法责任应该摒弃对于三大法律责任划分的过分强调。

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1国家决策失误赔偿。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时基于国家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不当,而对调控受体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它不同于狭义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因为在严格的“调制法定原则”的约束之下,调制主体的调控失当,往往与立法上的失误或者立法性决策失误有关,事实上,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领域的某些措施,就是国家给特定地区或特定人群的一种补偿。

2实际履行。

这里的实际履行是指国家承担的一种责任,现代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一般是死人物品所不能满足的,它通常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市场秩序的维持、必要的宏观调控等公共物品的提供,都需要由政府实际履行。

3惩罚性赔偿。

(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构想。

1建立经济团体内部性与外部性责任制框架,提高实施效率。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民商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制中的责任理念和责任形式不同,因此,对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尽可能完善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力图构建出以经济团体内部性责任制为基础,经济团体外部性责任制为中心,经济诉讼为补充的框架。其中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即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并使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内部性机制的运行以及运用规章制定权、纪律处分权、资格审查权实现治理内部性,通过制度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预防、控制不当行为,使其负外部性实现内部化。在经济团体外部化责任制中重视和尽快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保障经济交往的公平和高效率;重视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将强负外部性问题通过诉讼解决,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通过以上各机制责任明确且内外机制的相互作用,以减少和预防各部门互不管或管理力度不到位,导致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无法有效获得救济的现象发生。

2改革经济诉讼制度,统一诉讼途径。

目前经济诉讼仍属重要救济途径之一,而经济诉讼又与民商事诉讼制度混同,建议对经济案件的诉讼进行一些改革。以“诉讼成本最小化、立法保障的利益最大化”为考量目标,改进现有的诉讼制度。调整诉讼参加人制度。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而且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整体市场秩序时也享有权。因为经济法带有公法的特性,那么其诉讼不免带有公众之讼的特性。至于共同诉讼案件,允许公诉人和自诉人共同参加由多个自诉人或多个公诉人共同提起的诉讼。对于明显有失公平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不能仅依当事人意志结案,需落实调解书审查制度。

3寻求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多样化。

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除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有一些特殊的责任追究形式,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内容及程度的不同可以有肢解公司、信用减等、国家经济立法赔偿、取消评优资格、停止信贷资格、引咎辞职或者公布其不良信誉等多种经济责任形式。以上责任追究机制与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但又能满足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效率需求。

4经济法责任的预防性。

《反垄断法》中的对市场可能产生垄断性影响的审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产品召回制度都是经济法责任预防性的体现,这既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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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法硕法理学主观题背诵(完结)·氢刻第六章:法律要素(规则 原则 概念)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要素(规则 原则 概念) 法律规则的特征(比较记忆 法律的特征【第二章】)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特征和法的特征本质上是一件事,但是考试分析分开成了两件事,估计考试分析不是一个人写的 未考过,可考简答 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https://qingk.com/set/7kVUCR1frYI4v
9.2法律的基本概念8篇(全文)为此,本文和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主要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渗透于各种法律利益之中的法律要素。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专门分析某些具有复杂性质的典型和重要的利益,尤其是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附带声明一下,这两篇论文主要针对法学院的学生,而不是其它阶层的读者。否则,本文中某些部分看来就没有必要如此基础和详细,所以,敬请博学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1wp6ctu.html
10.省呗贷款电话:获韧服借款及人工服务逾期资讯依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省呗不停地打我母电话的不要表现并不合的网上要素,因为其目的什么是合理的现在,即逾期款,而且电话的就是接收方是借款人的上的联系人,作为借款人的在线法定代表人,关心借款人是不是还款属于合理畴。 五、法律应对和建议 尽管省呗打电话给借款人的人员母并不构成,但也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147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