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维护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权益维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日前,记者在采访安徽籍打工者徐寨红讨工资事件时发现,来泰打工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个别。海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黄跃进介绍,他们今年以来已受理近20起侵权案,分析这些案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黄跃进说,劳动者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既不能收取押金,也不能扣押身份证。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自由、随意,打工者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办证意识淡薄,是导致劳动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另外,因为外来打工者办证意识淡薄,管理部门难以对其跟踪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流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海陵区劳动、公安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应承担外来人员办理“双证”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办理“双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公安、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专门列入儿童与安全条款,以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儿童安全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以政府行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儿童。

各地妇联也积极行动,为儿童提供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儿童保护。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禁止有意伤害儿童

《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儿童安全、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目标及措施,包括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参与的儿童伤害工作体系。对儿童人身侵害案件100%查处,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6%。

除了意外伤害,《规划》还提出,禁止对儿童实施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遗弃及各种形式的忽视等一切形式的有意伤害,依法追究家庭暴力和不法侵害儿童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强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

男女不平等和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彻底消除这些现象,必须从幼年时期抓起。

推进儿童司法保护,探索前科消灭制度

姬:2001年1月27日到28日,日航JL782航班在大阪的一天一夜里,中国乘客望着先后被妥善安排的西方乘客的背影,自己却没有得到机票中包含的食宿服务……从“日航事件”发生的那天起,九十多名中国乘客便开始为维护消费者的尊严和权力奔走……

刘:五个多月来,作为弱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国际知名航空公司去争取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这些中国乘客始终没有放弃,坚持不懈地用成熟的消费权益意识、强烈的消费者尊严赢得了公平消费权益的胜利——7月29日,双方在北京正式签订和解协议书,“日航事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姬“同学们,听到这样的消费者维权故事你有什么感想呢?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只是孩子,现在谈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时过早。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小到你买的文具是否出现了假冒伪劣,大到商家的服务态度,再到我们消费者自身的不正当消费行为……

刘:作为一名新世纪少年,要懂得珍惜消费者的权利,学会绿色消费、科学消费。比如,购买商品时要注意防止”三无“产品,要到正规的商场消费,要向商家索取消费凭证,要自觉抵制一些垃圾食品,如油炸食品、饼干、汽水、可乐、方便面和膨化食品以及冷饮等。

姬:每年的3月15日都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无处不在,维权也如影永相随。

刘:同学们,在即将到来的3月15日国家”消费者权益日“433之际,让我们学习了解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从小学会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职学生合法权益法律维护

随着依法治校观念在我国各类学校中的逐渐深化,中职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保护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中职学生在保障合法权益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中职学生维权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中职教育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一、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现状

第一,侵犯中职学生的人身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身权包括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等。由于中职学校存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或者某些教师法律意识不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指出的是,中职学校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是侵犯学生人身权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二,侵犯学生的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在中职学校,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甚至是民族歧视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一些任课教师、班主任、学工办人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判、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因为评价标准不统

一、没有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评价学生的品行、学业和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喜恶和情绪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评价的结果无疑损害了学生的平等权。

第三,侵犯学生的知情权。对中职学生知情权的侵犯最典型的表现是,向学生收费却不告知收费的用途。具体来说,中职学生的知情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有权对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规章制度、学校设施、师资队伍和经费投入有全面了解的权利。(2)学生有权了解学费用途和开支的基本情况。(3)学生受到处分时,有权了解学校对其进行处分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学校的强势,学生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二、中职学生合法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对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职业教育法》、》等6部基本教育法律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17部教育法规、200多项部门教育规章和不少地方性教育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偏向强化学校的管理权力,学生主体地位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突出表现在:没有完全明确学生的权利和救济程序。

2.管理观念传统陈旧

在现今依法治校观念的引导下,中职学校的管理理念已经有所转变。但从整体上看,中职学校的管理观念并没有根本转变,甚至有些方面仍很传统陈旧。另外,在更新观念的过程中,由于中职学校的管理人员对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解存在误解,导致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甚至使结果适得其反。基于上述原因,使不少不该出现的问题屡屡出现。

3.学生维权意识不够明显

现实中,一旦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大多数中职学生很难动起法律维权的念头。剖析中职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和实际维权能力较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职学生自身的原因,即由中职学生有与其年龄相对应的特点决定的,如社会经验不足、认识水平相对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二是中职学校方面的外在原因,即学校对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不重视,或者不够全面和深入,乃至根本不进行法律教育。

4.各种救济途径不够明确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作用的一条重要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救济程序,否则权利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行使的程序。各校虽然根据《教育法》成立维权申诉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维权组织,但实际上,一旦中职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很少能得到他们的及时救助,学生经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

三、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对策与建议

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视和解决中职学生维权问题对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快依法治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和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树立正确的人本观念

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和核心的观念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中职学校应当摈弃传统陈旧的“严管”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主体的价值理念。具体做到:一是强化学校的服务意识。学生是教育的消费者,学校应当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格局,减少和学生之间的磨擦,消除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形成学校和学生和谐共处的局面。二是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学校对学生管理既存在缺乏有效的管理也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这往往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问题。针对此种状况,学校应切实改变观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在利于学生发展的前提下,给学生以充分的自。

3.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正如原因分析,提高中职学生的维权意识,主要从学校教育方面入手。学校必须开设法律课程,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没有法律专业教师的学校,可以通过引进法律专业人才或者通过对非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增加师资力量;教师应当改变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应当重在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的基础上提高其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不应当只注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为此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环境,比如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学有所用,以提高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际能力。

总之,中职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有效的、高质量的维权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1]陈咏梅,蒋良才.对依法治校及其几个法律关系问题的思考.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5):74-76.

[2]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⒈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

⒉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

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有效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难度大道路艰

二、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预警协调机制。对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保政策的错误与模糊认识,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加强普及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坚持对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事先参与,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努力实现从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落实工会主席、工会各部门直接联系企业和职工制度,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注意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角度看待职工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参保人数不足、参保基数不足、缴费比例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使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单位: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

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并定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政府职责

为了明确政府对于宗教事务的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责,条例增加了政府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职责;确立了在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制度中,与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等相协调,强调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增加了鼓励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维护宗教界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迁移制度,以鼓励宗教界人才的引进和交流;确立了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等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符合参加本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招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了各地在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以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03年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妇联2002年5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传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如有的地方建议人大设立专门“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党和政府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并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1.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什么是异议?

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

您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如经核实,确系错误信息,报送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报更正后的正确信息,信息更正修改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您领取异议回复函,并向您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5.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6.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申明”?

7.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8.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目前,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业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诸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实施中未能体现;农户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不够规范等导致农村拆迁中,失地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对日后的农村拆迁造成了负面影响,更令已经拆迁的农民无法接受。因此,我们急需讨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护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

一、目前的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户因建设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据统计,不久后国内的失地农户将会多达一亿。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在讨论他们如何维权之前,应当先了解拆迁现状。

(一)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时常在媒体上见到“强拆”、“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地拉起的条幅申诉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迁中的不公行为导致的。由于实施部门对行政权过于草率,导致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遭遇不公对待,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中,更出现了暴力行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这导致很多实施动迁的部门更是随意草率。

(二)拆迁补偿的不合理。在农村拆迁中另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对失地农民而言,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资料,相当于永久性失业。而政府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补偿,然而这种补偿的随意性太大。从对土地的估价,及对居住者的条件审核,包括他们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被真正的用到实处。大部分情况,补偿款的多少都看农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着“一拆暴富”的情况,这也最终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首先一点即是失地农民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务农为主,因此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另一方面,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对维权更不重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出现了问题,他们除了不停地上访,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更导致应拆迁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三)农村拆迁人的诉讼难。当失地农民对所获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房屋不满,并且想要针对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讼时,大部分农民只想到这是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一些商业动迁。但事实上,不论是政府动迁还是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其中的补偿标准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核。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人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请诉讼。而政府所审核的拆迁办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导致农户在发现补偿不公时,无法对这种不公诉诸法律途径去解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对策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还有很多不足,如监督与管理不可是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对农户的维权机制进行完善。也可由此,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范。

(三)将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公开化。如同西方很多国家,将整个拆迁过程置于公众的眼前,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督,令他们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让整个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农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公行为。此外,这样的公开行为也可以帮助实行部门自律,从根源上杜绝不公正的发生。

四、结语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

[3]白旭川.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01).

近年来,××县工商局大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塑造了××县工商干部队伍的崭新形象,被誉为农村消费者的保护神。

用好权当好市场监管员

服务好拓宽农民致富路

尽好责当好群众调解员

今年该局先后开展了_次红盾打假护农专项执法行为,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检查企业、个体经营门店___户次,查处违法案件__起,没收过期失效、假冒农药___瓶、查获劣质化肥__吨、查获劣质种子___公斤、取缔无照经营_户、处理涉农投诉案件__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__._万元。同时,该局在全县农资经营户中广泛开展农资经营诚信示范店创建活动,命名北极供销社农资经营部等__户农资经营户为____年农资经营诚信示范店,真正把优质的农资商品送到农民手中。

从____年开始××县工商局和××县消协大力加强农村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先后在全县各乡镇村设立“一会两站”___个,使农村消费者真正实现了申(投)诉在家门、维权不出乡村,使“一会两站”在全县乡村覆盖率达___%,受理各类涉农消费申(投)诉____多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___多万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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