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已于近日落下帷幕,谭世贵等十人当选。1月14日,中国法学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新当选的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就自己的学术观点进行了精彩讲演。本网现将讲演中的观点按发言顺序择要整理刊发。
周叶中1963年出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
尽管宪法表面上主要是政治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我们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更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更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
怎样让宪法更好地融入公民的生活?第一,加强宪法教育,培育良好的宪法文化。建立比较完善的宪法教育机制,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第二,强化宪法的规范性,突出宪法的科学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程序规定,今后应逐渐完善。第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强化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第四,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
受教育权应从“法观念”走向“法规范”
莫纪宏1965年出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已不单纯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的事。受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近代以前,接受教育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事。但现在,受教育权从个人生活领域走向了公共社会领域。公民的素质是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发展动因,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程度。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首要的是确立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并使宪法中的受教育权从“法观念”走向“法规范”,即通过建立各类具体制度,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真正发挥宪法的社会功能。我们的政府虽然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但现实情况离法律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当前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关键,是政府为九年义务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
如何加强对受教育权实行宪法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我认为:一是完善教育法规;二是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三是要把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四是在政府教育之外,发展私立教育;五是制定父母责任法,父母必须尽可能保障子女接受教育;六是设立教育法庭,处理在受教育权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案件。
维护统一立法的权威是当务之急
许章润1962年出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
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大量适应地方实际和行业需要的法规、条例、司法解释出现。目前有几种与中央统一立法存在冲突的情况:
一是一些地方立法,包括地方人大以及地方政府所出台的法规,违背宪法的精神;二是部门规章超越法律对其作出的职能定位;三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超越本身解释权限;四是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或部门法令、指示,实际上起着比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更大的作用。
造成以上冲突的原因很多,包括仓促立法、未将宪政意识具体贯彻到各类法律法规中、法律解释技术粗疏等等。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审慎立法,加强宪法和上位法意识、完善法律解释技术,解决立法的冲突。但我以为,“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中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中央立法的权威也理应高于各类规章指令。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如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可能抵不过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如何找到这个悖论的解决之道?如何维护统一立法的权威?这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
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
马怀德1965年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行政。对老百姓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对政府而言,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在十年内建成职能较完善的法治政府。
如何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一是“两个转变”,即转变以GDP为标准的政绩观考察法,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两个提高”,即提高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行政立法的质量。三是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越权行为。这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一个难点。四是落实“四个监督”,即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司法监督是依法行政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将对实现依法行政起很大的作用。
互联网管理须进一步规范
薛虹1969年出生
外交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学
抗拒不应从严坦白可以从宽
邱兴隆1963年出生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
“有利于被告人”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足原则,其实体价值绝不低于程序价值。有利于被告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在存疑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有规定时则不可;二是在存疑的情况下只有一种选择,即有利于被告人。
有利于被告人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如抗拒是否应从严的问题。刑法没有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抗拒不应从严,但是对于坦白的情况,只要刑法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从宽处理。二是刑法规范相互冲突时,特别是新旧法律均可适用的情况。如行为时的法与裁判时的法相冲突,需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作出选择。三是刑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如刑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假如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但按照“三年以上……”或“三年以下……”处理,则是选择了不同的法定量刑幅度,这一选择在有法定从轻情节时将出现不同结果。
民法中的格式合同出现不同理解时,以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的原则处理。相类似的,我认为可以将刑法看做一个格式合同。如果立法者出现疏忽,就不能将罪责转嫁到被告人身上,因此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也处处体现出这一点,如刑法中规定了大量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而法定从重情节则仅有累犯这一种情况。
打击贿赂犯罪:法律应作调整
卢建平1963年出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公约中,贿赂是指“不正当好处”。大多数国家认为,不正当好处除财物、财产性利益外,还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如提供地位、提供就职机会以及性交易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虽然把贿赂仅限于财物已不能适应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但也不宜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而应当限定在非财产性利益上。因为不正当利益中非物质性利益的情况非常复杂,很难以一个同样的标准加以衡量。另外,刑法应当保持谦抑的品质,非物质性利益的提供和收受,一般在纪律和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刑法规范不宜把缺乏明确性的内容包括进来。
我国贿赂犯罪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但从受贿罪的本质看,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就已经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能成为影响受贿罪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因此,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上也存在不平衡,对此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我认为,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一视同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罪,即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只可从轻处罚;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不应当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
审判独立有利于防治司法腐败
谭世贵1962年出生
海南大学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
要防治司法腐败,最根本的办法是进行审判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审判独立。有人认为,在审判机关存在大量腐败现象的前提下,更多地赋予审判人员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将会使一部分审判人员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出现更加严重的腐败。
我认为,审判独立不仅不会导致司法腐败,反而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审判独立对司法腐败的遏制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机制发挥作用:一是独立的审判意味着审判人员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可以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有效地防范司法腐败。二是独立的审判意味着独立的责任,促使法官不敢以权谋私,枉法裁判,从而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推进审判独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及法官应改由上一级法院院长提名。二是法院经费由省财政或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法院院长只能从法官中选任而不宜从其他党政机关中调任。四是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取消案件请示、审批制度,设置大合议庭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改为审判咨询机构。五是建立法官自律机制,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罢免意见。人大应当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素质,制定细致的监督规则程序,如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程序、表决程序等事项。
遏制刑讯逼供关键是改革侦查机制
左卫民1964年出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
刑讯逼供是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但实践中却屡屡出现,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因素:
二是我国实行的是“内向式”侦查运行机制,本质上以获取口供为中心。刑事诉讼法关于“如实陈述”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为实践中强制式获取口供提供了依据,因此应将侦查运行机制改革为寻求人证之外证据的“外向式侦查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依赖口供的因素。
三是缺乏对公民个人权利充分保障、对国家权力有效制约的机制。为此应树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机制;建立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沉默权等制度;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诉讼,同时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讯问时在场权、阅卷权;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凡涉及人身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应实行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事先审查的司法令状主义;加强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建立对违法取得的口供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制度。
采用民事诉讼应对贪官外逃
陈瑞华1967年出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政府已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良好契机。按照我国传统刑法观点,腐败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我国对腐败犯罪的追究基本上限于刑事追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只能通过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很少实行。一旦腐败分子潜逃国外,将难以追回经济损失。因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引渡举步维艰,某些西方国家屡屡将刑事犯罪上升为政治问题,出于政治犯不引渡的惯例,腐败分子可以寻求政治避难。
对我国来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别之处在于:针对那些携带赃款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公约允许缔约国政府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财产,腐败犯罪被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或委托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形下,被害人享有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腐败犯罪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和民法上的侵权性双重性质,我国应建立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检察院代表被害人对腐败犯罪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追诉而言,适用民事诉讼打击腐败犯罪的胜算要大得多。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使其更容易达到诉讼的证明要求;民事处分形式灵活,可以采用调解;民事诉讼还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比刑事司法引渡要容易得多,民事判决在国际上容易得到认可。在一些国家,刑事司法协助要求有生效判决,这就更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必要性。
评选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简介
为了大力扶持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的成长,调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学会于1995年、1999年、2002年、2004年,举办了四次评选“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
前三届当选人名单如下:
第一届
王利明公丕祥赵秉志曹建明范健胡建淼黄进夏勇沈木珠(女)顾培东
第二届
陈兴良曾令良韩大元陈桂明信春鹰(女)孙宪忠何勤华卓泽渊江必新崔建远
第三届
张明楷吕忠梅(女)张新宝孙笑侠张守文袁曙宏蔡定剑景汉朝吴大华赵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