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小丽(化名)系某财经大学大四学生,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美容养生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小丽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073元及经济补偿金2364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驳回小丽的仲裁请求。小丽不服该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待遇。A公司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丽系在校大学生,在A公司仅为学徒工,并非适格劳动关系主体,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
法官说法
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则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