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认为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使用了“简易程序”的标题,很容易造成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做出决定的认识,其实不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有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事后再做出决定。总之,简易程序不一定都必须当场作出决定。
误区之二:认为案审制就是集体讨论(制)。案审制度和集体讨论其实是不同的,虽然案审也是集体参与,但两者集体的内容不同,前者是案审成员,是基于案件存在而存在,后者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基于单位行政事务(当然包括重大案件处理)的被需要处理而存在的。对重大案件的处理而言,前者应相当于“初审”,后者才有最终“决策权”,即前者是“审理层面的”,后者是“决策层面”的,案审应当作为提供决策(集体讨论)的参谋而存在的。
误区之三:“一阵风”式执法的误区“一阵风”式执法对“顶风作案”者予以严惩,对“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如近年来不胜枚举的“扫黄公判”,来时一阵风,风过后死灰复燃,问题重新累积,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爆发,进而引起重视,于是,新一轮“集中打击”再次展开。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一座现代化的人文城市,更多地应当依赖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执法及处罚也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的法治素质,进而让城市和谐有序。执法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在于日常的形成,体现在执法的各个细节之中,在于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误区之六:一定要认清“人治”和“法治”,“人治”是人权大于法的一种变现形式。“法治”是法律法规至高无上,法律高于一切个人权利。例如现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一副高高在上样子,现场不根据法律法规办事,主要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识进行执法,这就是“人治”
所以要认清执法误区减少避免执法误区,就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培养依法办事的能力,执法机关单位一定要定期组织举办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培训和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正确辨识三种关系
实际上,《行政处罚法》与具体领域处罚规范的关系是多元复杂的,不是用单一的关系范畴就可加以概括。《行政处罚法》上的规定是一个规范集合,其中所包含的不同规范,与具体领域处罚规范所呈现的关系并不相同。具体而言,它们之间在不同情形下,至少会呈现如下三种关系:
1.基本法与单行法关系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2章中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具体规则,其地位相当于是行政处罚领域的“立法法”。因此,这部分规范也属于基本法规则,具体领域处罚规范同样无权作出与之相抵触的规定。
2.总则与分则关系
此外,新法第1章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等,也具有类似的总则性质条款的地位。
3.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所谓一般法,是指《行政处罚法》仅规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常规性制度,允许具体领域处罚规范(特别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与之不同的规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优先适用具体领域处罚规范。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范畴之下,具体领域处罚规范可能会有脱逸《行政处罚法》调控的倾向。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法》上的规定被架空,对这一关系范畴的识别,应当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