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一些宣扬“港独”的人员报名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主任依法决定其中6名公开宣扬“港独”主张的人不能获得有效提名。10月12日,在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被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香港社会以至于立法会内部、立法会与特区政府之间,对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产生了意见分歧和争议,并由此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有关争议涉及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的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解释(草案)已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现对解释(草案)内容说明如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香港宣扬和推动“港独”,属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的分裂国家行为,从根本上违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规定。宣扬“港独”的人不仅没有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而且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解释内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义,也是香港历来有关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绝大部分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能够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进行就职宣誓,但个别立法会议员背离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过程中破坏庄严的宣誓仪式,呼喊与宣誓无关的口号,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国家和民族。这些人的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违反依法宣誓的要求,严重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因此,进一步明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规定,是维护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恢复立法会议员宣誓秩序的需要。
三、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约束力及其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