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1年3月30日
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