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年6月2日生效,第110号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基本事项,有计划和综合性地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现在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条定义1.本法所称“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2.本法所指“废弃物”,是指下列物质:(1)废弃物;(2)曾被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被收集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或者是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建筑施工、农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人类活动过程中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列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3.本法所称“可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

4.本法所称“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下列行为:(1)将可循环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2)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

6.本法所称“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

7.本法所称“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

8.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

第三条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必须遵照以下宗旨,即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合理分担责任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防止原材料和产品变成废弃物对原材料和产品,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并在原材料和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需要进行循环或者处置时,尽可能降低环境负荷,从而尽可能使其不致变成环境中的废弃物。

第六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1.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和处置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以免对环境保护造成障碍。

第七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对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在不采取以下措施对降低环境负荷更为有效时,则应考虑不采取以下措施:1.对可循环资源中可再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再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前项规定的再利用,但可进行再生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进行再生利用。

3.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本条第1项规定的再利用,也不能进行本条第2项规定的再生利用,但可进行热回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热回收。

4.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根据本条前3项规定进行循环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最终处置。

第九条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责任根据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以下称“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

2.产品和容器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提高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产品和容器的维修体系,抑制该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产品和容器的设计,标明其材料和成分,并在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使其易于得到适当的处置。

3.除前款规定外,当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为了对其进行适当而顺利的循环利用,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需要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进程中,如果从产品和容器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以及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的收集的角度考虑,任何特定企业的作用被认为更为重要时,该企业就应当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已经成为可循环资源的该产品和容器,自行负责收集、递交或者适当的循环利用。

4.对可循环资源而言,如果对其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促进其循环利用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也是至为重要,可以对这些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的企业,有责任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可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5.除以上各款外,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用循环物品等方式,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公众的责任1.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并有责任通过尽可能长期使用产品,使用循环物品,协助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从而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

2.除前款规定外,关于前条第三款规定的产品、容器,根据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通过向该款所指企业递交已经成为可循环资源的产品和容器,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对企业采取的分类收集措施予以配合。

3.除前二款规定外,根据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主动地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1.政府必须每年向国会提交有关可循环资源的产生、循环利用以及处置状况的报告,并应提交已经制定的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报告。

第二章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第十五条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必须制定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是:一、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基本方针二、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政府应综合地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三、除上述两款外,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所必要的措施如上述第四款所述,内阁会议作出决定后,环境大臣应及时向国会报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并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当以环境基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基本计划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应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基础。

第三章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措施第一节国家的措施第十七条国家应对生产单位在其生产过程中通过有效利用原材料,使用可以重复使用的容器等方法来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等的行为进行规定,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国家应促进生产单位自行地、适当地循环利用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资源,或生产出能被适当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对于不能进行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应进行规定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使生产单位自行负责进行适当的处理。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个人通过分类回收使用过的产品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将该循环资源依照下款规定进行收集及转交以及有助于适当、顺利进行循环利用等协助工作对该循环资源进行适当地循环利用及处理。

当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为了促进对其进行适当且顺利地循环利用,国家应考虑到其技术上的困难性及循环利用的可能性。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单位及个人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作用分工,而且,从产品、容器等的设计及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的收集角度来考虑,生产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对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从事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容器等的生产单位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将收集的循环资源进行转交,又或对收集的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生产单位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以循环利用循环资源,其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在技术上、经济上也是可行的,并且其循环利用的进行可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应对其进行规定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为了促进再生产品需求的增长,应率先使用再生产品,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单位及个人使用再生产品。

第二十条国家应考虑到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对环境产生压力的程度。

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销售及进行其他工作的过程中重新依照下列各项对产品、容器等进行评估,根据其结果努力减少对环境所产生的压力,控制其产品、容器等不变为废物等,该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促进其循环利用,并力图减少其循环利用与处理对环境所产生的压力,国家对此应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的耐久性。

二、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循环资源时,进行循环利用及处理的困难性。

三、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它的重量或体积。

生产单位控制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废物等,或对变为循环资源的产品、容器等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对此,国家应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向进行循环利用及处理的生产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或其成分及处理方法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产生破坏时,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在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或排放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产生破坏的生产单位对其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处理、消除环境保护上的障碍,并让其承担恢复原状所必需的费用。

当该生产单位由于没有财力、无法确定的原因而不能承担费用时,国家应让生产单位等建立基金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使其能够负担这笔费用。

第二十三条为了控制从事产品制造或加工或循环利用、处理、收集循环资源及运输行业的人员为了有效利用原材料而进行设备调整,为了生产再生产品而进行设备调整以及使其他的原材料等变为废物等,为了促进实施适当的措施来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国家应不断考察这些人员的经济状况,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

国家通过适当且公平地征收费用,采取措施促进生产单位及个人帮助控制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废物等或当产品、容器等变为废物等时适当且顺利地进行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用于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处理、收集或运输的设施的完善,促进其他有助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公共设施的完善。

第二十五条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有关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的政策,确保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关于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及实施此政策所需的费用,国家应努力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及其他一些措施。

第二十七条鉴于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不能缺少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理解与协助,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兴教、兴学及其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生产单位、个人或这些生产单位及个人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自发回收、转让或交换循环资源,以及当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所表现出的有助于循环利用及处理的行为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活动。

国家为了促进上述民间团体自发组织的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活动,应努力提供适当的有关循环资源的产生、循环利用与处理状况的信息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国家应对循环资源的产生、循环利用与处理的情况、将来的发展或循环资源的处理对环境所产生的压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应致力于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时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程度的评估方法、控制产品等变为废物等或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的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的振兴。

国家为了振兴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并普及其成果,培养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考虑到在国际合作的条件下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的重要性,国家应努力确保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方面的国际联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推动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国际间的相互合作。

第二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措施第三十二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不断综合地、有计划地推动在所在区域内建立适应其自然社会条件的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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