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明确了“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2.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属于非法行医。
3.生活美容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在居民楼、酒店宾馆内,由所谓“医生”开展除纹身除纹眉、割双眼皮、隆胸、抽脂、埋线双眼皮减脂、注射玻尿酸瘦脸针、激光祛斑、微针整形、超声刀和热玛吉等。
4.“游医”,行医者常自称有祖传秘方,是所谓“老神医”、“老中医”、“老军医”,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看病、拔牙镶牙等。
5.一些不法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6.中医养生保健店、美容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等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为顾客治病,或者有开具中药、西药处方的行为。
“非法行医”处罚再度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
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敲黑板!!!
肥城市卫生健康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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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今日起施行,6月1日起,非法行医最低罚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