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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1)保险资金的4种基本投资模式包括:

(2)大部分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使用保险资金都采取上述模式的“组合形式”而不是单一模式进行投资。

(3)根据报告数据显示,从机构数量上看,有44%家保险机构选择“自主投资委外”的模式;从资金规模占比上看,有68%的保险资金选择“自主投资委托关联方保险资管委外”的模式。“委外”中被委托主体以公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为主。

区分的依据为保监发〔2012〕90号文,该文件将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分为“专户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具体而言:

因此,现行的保险资管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模式构成如下图:

(1)总体而言,我国保险资金配置结构已经保持多年,尤其是以上排名前三的资产(债券、银行存款、金融产品)占总配置资产的七成以上。

(2)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要配置方向。以配置债券、银行存款为主,投资占比达46%;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往往作为保险资金进行非标资产配置的渠道,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禁止信托作为保险资管的通道,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主动管理。而目前监管对保险资管的非标投资整体上维持了较为宽松的条件。

(1)可以看到不同规模的保险资管机构的资产配置(包括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和保险资金配置情况大体一致,债券、银行存款、金融产品配置占前三。这也和上文提到的保险资管机构管理资金中保险资金的高占比有关。

(2)长期“固定化”资产配置结构让大部分保险资管机构具备了几种主要投资能力。包括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票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这些能力也成为了创设保险资管产品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产品仅指保险资管产品,即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三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对外披露数据显示,截止至2020年11月底,31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17家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登记(注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1689只,登记(注册)规模39234.68亿元。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登记(注册)1583只,规模32798.95亿元;股权投资计划登记(注册)70只,规模3333.48亿。截止至2020年6月末,组合类产品规模约2万亿。

(2)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数量、规模增长速度超前。2020年1-11月,31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债权投资计划332只,规模5974.19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62.75%、59.08%;股权投资计划10只,规模220.20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150.00%、320.23%。

(3)保险私募基金。2020年1-11月,登记(注册)保险私募基金14只,规模1239.15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180.00%、18.01%,截止11月底,保险私募基金规模合计3102.25亿元。

(1)需要注意的是:a.保险资管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将产品类别分为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四类,上图是为了便于比较而进行的分类;b.因为组合类产品为私募产品,因此以上收集的数据不能代表市场上全部组合类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该数据仅供参考;

(2)股权投资计划仅作为保险机构投资股权的渠道之一,截止2020年11月股权投资计划总规模为3333.48亿。此外,保险机构还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大小不等,但投资期限具有长期性,和股权投资性质匹配。

如下图,2020年股权投资计划的规模最高为50亿,最低为2.5亿,2019年建信保险资管发行的“建信云能项目股权投资计划”规模仅为0.4亿。从部分保险机构披露的股权类投资项目来看,股权投资普遍8年以上,其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人保资产-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股权投资计划”期限为“105”年。

如下图,截止至2021年1月8日,我国已有2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含一家处于批筹状态)。

第一讲:资管格局及ABS、公募REITs

第一部分:“后资管时代”的私募资管格局

一、资管新规能否实现对资管产品及资管机构的真正统一监管

1、资管行业的上位法分析

2、资管行业机构分业监管与功能统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资管产品对资管新规的例外适用情形

二、资管新规对资管行业的重要影响

1、直接催生了两大新的资管主体

2、禁止刚性兑付

3、禁止资金池

4、确定了相对统一的产品标准

5、限制非标债权投资

6、限制多层嵌套

三、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和资管产品的“不均衡”影响

1、非标债权&权益类投资

2、产品端&投资端

3、结构化&平层

4、嵌套式产品&单一产品

5、通道业务&主动管理业务

6、银行、信托、券商、基子及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

7、向市场募资的机构&主要管理关联方资金的机构

8、保险资管&保险资金

四、资管新规下的行业新格局

1、银行理财子公司

2、公募基金

3、信托

4、券商及基子资管

5、私募基金

6、保险资管

第二部分:ABS的创新发展及经典案例解析

一、“非标转标”与ABS

1.“非标转标”的动因

2.“非标转标”的途径

3.“非标转标”典型交易结构

4.“非标转标”的监管态度及对ABS的影响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

1.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2.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3.资产支持票据监管体系

4.保险项目支持计划监管体系

三、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及一般法律问题

1.交易结构

2.交易主体

3.交易流程

1)基础资产遴选

2)特殊目的载体设立

3)资产转让及交割

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4.信用增进方式

四、资管新规等新监管政策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1、资管新规限制非标债权融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2、资管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适用性的精细区分

3、资管新规公募与私募区分标准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4、资管新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5、QFII新政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点、难点暨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1.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域外实践

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点及难点

3)专利资产证券化

4)商标权资产证券化

5)特许经营权资产证券化

4.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六、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的新运用暨新经济最大规模ABS发行案例解析

1、贸易项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常见交易结构及一般法律问题

2、贸易项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交易机制设计

1)内部归集机制

2)循环购买机制

3)回收款的识别

4)权利完善措施

3、企业在贸易项下应收端及应付端均有稳定现金流的证券化选择

4、不同类型交易类型及交易标下基础资产的确权与调查要点

5、新经济最大规模ABS发行案例解析

七、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场景暨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1.供应商与核心企业间嵌套保理通道的动因分析

2.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交易结构

3.保理公司在反向保理模式下的角色和功能定位

4.反向保理模式下避免过桥资金的三种方式探讨

1)募集资金支付

2)商票支付

3)代理人模式

5.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八、类REITS创新交易结构暨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1.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2.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项目公司模式

3.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4.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5.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6.专项计划财产权信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借款)

7.专项计划(股权受让)项目公司

8.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第三部分: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法律解析

一、公募REITs概述

1、国内类REITs发展情况概述

2、REITs的域外发展概况

3、我国公募REITs的推出历程

4、在基础设施领域率先推出公募REITs试点的原因

5、公募REITs的重要意义

二、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解读

1、权益性永续运作产品:与美国、新加坡等国公募REITs的比较分析

2、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与类REITs的

比较分析

3、突破“双十原则”:与传统公募基金的比较分析

4、基础设施范围及基础设施项目要求:与基础设施类ABS及PPP-ABS项目的比较分析

5、主要参与机构:与传统公募基金业务及IPO业务的比较分析

THE END
1.课程此罪与彼罪的类分——犯罪的类型 成波 第五章 犯罪的理论模型:犯罪构成 ● 5.1 三性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张永红 ● 5.2 三元并立——犯罪构成的体系 张永红 ● 5.3 三类共存——犯罪构成的类型 张永红 第六章 刑法保护的对象:法益 ● 6.1 “以人为本”——法益的概念、特征、类型 吴霞 https://www.chinaooc.com.cn/course/63604e8496788f54b7677f11
2.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3.高等学校保密常识根据所在岗位涉密程度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三类: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绝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机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http://jgdw.hbmu.edu.cn/info/1007/2209.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比如,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需全国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中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以及操作运转方面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经济体制中的操作运转事项http://www.taiwan.cn/flfg/flshy/200803/t20080325_612679.htm
5.《银行法律法规》三银行管理——5风险管理抵补预期损失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 , 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把贷款分为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该方法于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 银监会成立后, 沿用了人民银行确定的“五级分类”的方法, 提出将贷款准确分类作为监管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 并于https://blog.csdn.net/qq837993702/article/details/133834172
6.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本文以上述四项标准,将迄今为止百年间的法学公民,大致梳分为五代。即清末变法改制期间登台的为第一代;二十年代初期以降,接受了现代西式法律教育的法律从业者逐渐上场,面对新问题,秉持新理念,尝试新范式,整个法学面貌为之一变,真正纯粹法学意义上的中国学术传统,滥觞于此,为第二代;三十年代中期前后,受教于第二代,更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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