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一体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在理论上要明晰三个问题,即:宪法实施的内涵和方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制度通道,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着力点。
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将宪法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发挥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的强大功能。
通过立法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具体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法律将抽象而富有弹性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具体化为明确、具体的规则和概念,实施法律就是在实施宪法,法律实施得好,在某种程度上就表明宪法的实施情况较为良好。当然,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决定了法律实施不能孤立地从其本身进行观察,而要以宪法的价值、精神和原则为最高准则来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从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的方式来实施宪法的角度看,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还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情况需要加以纠正,要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首先,可以通过定期梳理宪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全面评估行宪的成果、剖析存在的问题,从而提供改善宪法实施、强化宪法监督的制度支撑。其次,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对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案例进行披露,无疑是对公权力运行的警示,有利于提升公权力依宪履职的行为自觉和责任担当。再次,将宪法实施情况直观呈现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面前,本身就是最好的宪法教育课,有利于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信仰宪法的观念共识,极大提升宪法权威。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制度通道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是要坚持把宪法实施贯穿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立法、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公权力行为和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国防、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都要以宪法为首要的行为准则和根本的行动指针,推动国家各项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还直接体现在国家机构运行中实施宪法。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包含了横向和纵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机构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等职权关系是宪法直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着力点
具体而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是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明确作为审查依据的宪法规范的准确意涵是进行审查的基础。因此,依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必然以对宪法拥有权威性解释的权力为必要前提,进行合宪性审查离不开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但目前还没有出现正式立法意义上的、以宪法解释案形式出现的、程式化的宪法解释性规范。因此,要在总结合宪性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宪法解释中的理论难题和程序障碍研究,注重发挥合宪性审查的法治功能,通过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完善宪法解释机制,增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践效用,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不偏离宪法的轨道,实现国家治理过程的全面法治化。
二是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以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为标准就规范性文件和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规范性判断,是针对宪法实施这样一个由抽象到现实的转化过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的评价机制。因此,宪法监督实际上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根据宪法进行的立法,对一切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纠正。第二,监督根据宪法作出的决定、建议。第三,监督国家机构的运行。第四,监督宪法权力的配置关系。第五,监督国家机关行使宪法权力。
三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发力:一要继续发挥保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功能,及时纠正和处理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探索形成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体系的闭环,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二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明确备案审查意见的效力。三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等制度机制。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大前提下,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立法探索。
总之,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落实宪法、立法法的制度安排,依托和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理论、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完善,回应加强宪法监督、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中的实践难题,使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真正落地,以完整、准确、高质量的宪法全面实施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作者胡锦光,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刊载于《检察日报》2024年12月5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