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小王向小洋购买了若干建材,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小洋如约供货后,小王却未足额支付货款,后小王公司倒闭并涉及多起诉讼,小王离家打工还债。自此,小洋就无法联系到小王,只好去小王老家找寻仍未果,一晃多年过去了,眼看这笔钱仍是遥遥无期,小洋只好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货款。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成功与小王取得了联系,眼看案件就要朝小洋预期的方向发展,但小王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直接将小洋的诉求“拒之门外”。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洋的诉讼请求。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小洋为何败诉呢?
诉讼时效到底是什么?
小法三问三答帮您解答疑惑
1.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期间,它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中止,即停止计时,等特殊情况结束后,才继续计时;中断,即诉讼时效中断后将重新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超过20年。无论是中止还是中断,都会导致诉讼时效实际上延长了。所以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过诉讼时效,并不能简单判断有没有过了3年,而是要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
2.过了诉讼时效会有什么后果?
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告的实体权利、诉权都不消失,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并不是绝对的,它虽然给了对方一个“绝地反击”的机会,但关键在于对方知不知道、会不会用这个杀手锏,法院并不会主动阐明,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败诉。
3.诉讼时效过了,债权还有履行的可能吗?
如前所述,诉讼时效经过以后,该债权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虽胜诉权丧失,债权仍然还是存在的,债权人依然可以私下要求债务人进行归还,如果债务人良心发现归还了借款,法律也是允许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官在此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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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想承担诉讼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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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