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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法言俗语
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首要的前提是有请求权的产生。从常理上来说,我们要想要其他人做某件事情,都得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向别人要钱,要么是别人借了咱们的钱到期未还,要么是别人欠咱们的货款等。从请求权的角度来说,权利人的请求权产生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即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即使权利人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予以保护。例如,权利人的房子着火被烧塌了,经鉴定是自己不小心引起的,虽然此时财产受到了损害,但损害是自己造成的,就不产生请求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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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受损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大部分情况下,权利受到损害时权
利人是能够及时知道的,也能够确切地知道义务人是谁,但有些权利人经常忘记行使请求权,诉讼中又以不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为由进行辩解。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对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事实和知道义务人设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对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未尽的推定为知道。这里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基于客观事实及权利人的智力、经验等应尽的义务,如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的期限或者支付货款的期限,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应当对自己权利尽到的义务,即使此时权利人辩解自己在外地出差等原因不知道,法律也不会认为这是合理的情形,也会推定权利人知道。因此,还是重复前面的话,对自己的权利我们要时时进行审视和检查,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就要及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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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找义务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权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也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不以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条件,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上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三个要件只适用于主观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客观诉讼时效而言,并不需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是一个客观的期间,即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0年。但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间是合并使用的,即如果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义务人,就从他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从权利受到损害的时起超过20年,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核心在于知道义务人,权利受损后要积极地寻找义务人。